【财政意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意见

时间:2023-06-10 18:45:1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全面加强和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意见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均衡支出进度,提高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效益和水平,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近年来,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部分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下达拨付不及时、不均衡,专项资金长期沉淀闲置,用款单位虚假、重复申报专项资金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仅是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促进财政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是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全县各部门,特别是县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精准理财观念,改变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重预算、轻执行”和“重申报、轻管理”的工作理念,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专项资金支出的均衡性、时效性,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新常态。

二、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一)严把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关口

依法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违规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行为。县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组织、受理和评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有关部门要严把申报关,防止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假报表、环评报告、伪造税单及其他内容失实的资料申报专项资金,以小报大、以旧充新、虚假配套甚至伪造项目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专项资金,以及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违规参与专项资金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优化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流程

县财政部门要完善专项资金审批流程,推动审批环节前移,配合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集体研究、公众评议等方式,把好项目审批关口。要积极创造备件实施项目库管理,待项目库建成后,要提前一年审批挑选项目入库,从项目库中按排序选取项目编列预算,预算报县人大审批通过后,实行项目库管理的专项资金可直接下达预算明细计划。在项目库管理未实施之前,要完善项目申请、审批以及资金拨付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进一步理顺财政部门内部工作流程,建立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专项资金审批效率。

(三)推广项目库改革、三年滚动预算及财政中期规划

县财政部门要加快项目库建设步伐,逐步将执行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滚动实施或分期实施的财政资金,以及建立跨年度滚动预算机制所需的其他财政资金纳入项目库管理范围。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同时编列一年或跨年滚动预算计划,细化至具体项目、金额、项目单位等,改变以往先定预算再选项目的方式。探索建立跨年度预算滚动平衡机制,编制预算中期规划,强化中期规划对预算安排的指导作用,试行年度间财政资金项目安排的滚动管理,增强资金安排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三、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

(一)及时转拨上级专项资金

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准备,尽早筹划,及时转拨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资金。对于上级财政部门已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在接到上级提前通知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后的2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县有关部门或镇级财政部门;对于上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分配方案或补助标准、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在推进项目库改革的基础上,在接到上级提前通知或下达的专项资金后的30日内分解下达到县级有关部门或镇级财政部门。对需据实结算的上级专项资金,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拨后结算。

(二)均衡拨付专项资金

在确保合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预算批复以及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拨付流程和手续,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县财政部门要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20日内向县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在60日内下达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据实结算项目除外。建立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机制,对预算执行不理想的镇和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查找原因、加强整改。

(三)建立专项资金清算收回机制

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县财政缴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县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上一年度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县财政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动态监控,清理收回未及时支出的项目资金。对项目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终止的专项资金,及时清算并收回预算统筹;当年预算年度结束后,仍不能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当年及时提出调整支出用途的意见,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领域;当年预算安排、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允许结转一年;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予以清算并收回预算统筹,重新安排使用。

四、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一)严禁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具有专门指定用途,需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确保专项工作落实到位。严禁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资金,用于充实公用经费或发放工资、津补贴;不得违规调整上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或擅自变更用款项目内容;不得在上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与用款项目无关的支出,或违规提取管理费、咨询费等。

(二)足额配套安排专项资金

中央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需县政府承担配套责任的,县财政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配套资金,不得为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虚报虚列配套资金。

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监督检查,将部门自查和财政巡查抽查、审计监督等结合起来,确保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10%以上,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将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方式和程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信息,利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县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理念贯穿于专项资金设立、分配、支出等各环节。逐步健全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用款单位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实施重点评价以及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工作机制。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评审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未通过绩效目标评审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列入预算编制范围;对使用绩效差劣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收回安排或调整安排。

(三)突出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在扩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覆盖范围的基础上,突出强化对重点专项资金,包括民生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大额资金等的监督管理,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等情况。原则上全部重点专项资金应纳入监督检查和审计的范围,对超过一定额度的重点专项资金应实施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

六、落实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明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人员责任

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不到位的行为,对相关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要求书面说明和检讨等;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用款单位诚信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等过程中,被查实存在虚假、重复申报、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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