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10 18:20:1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畜牧业是事关国家食物安全、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畜牧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意见(全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

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畜牧业是事关国家食物安全、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作为农业中轴产业,在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为切实保障生猪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努力提升畜牧业现代化建设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畜禽规模化快速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有效推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畜牧业保持了持续健康发展的好势头。但是,畜牧业发展面临着环境承载和土地瓶颈制约、动物疫病风险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产业基础和动物卫生监督力量薄弱、畜产品有效供给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不足等诸多矛盾。构建以产业化经营为核心、关联产业紧密链接为基础、经营主体合作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畜牧产业体系,是加快我市畜牧业转型提升、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大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湖州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筹推进、注重实效”为原则,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市为目标,以“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促增收”为核心,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强化畜牧业基础建设,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生态循环、装备与信息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动物防疫监管服务五大体系,努力打造高效生态畜牧业强市,为“四区一市”建设注入新活力。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基本建成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市牧业产值达到48亿元以上,畜牧业在农业经济中所占比重稳步提高,猪肉等主要畜产品自给率达到90%以上,畜牧业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三、建设内容与政策保障

(一)进一步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市目标为引领,着力提高农业“两区”建设中畜牧业比重,按照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要求实现畜牧业与农业“两区”配套、同步建设。以区域环境承载和土地消纳能力为前提,控制德清县、南浔区等平原水网地带生猪规模养殖和养殖总量,鼓励采取土地流转、养殖权流转、股份合作等形式将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集中进标准化养殖小区;长兴县、安吉县、吴兴区等丘陵地区适度发展农牧结合生猪养殖;稳定巩固以吴兴区、南浔区为主的黄羽肉鸡产业,以长兴县、安吉县为主的白羽肉鸡产业,以南浔区、长兴县为主的樱桃谷种鸭产业及太湖鹅、朗德鹅种业,以吴兴区、长兴县为主的蛋鸭产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培育以安吉县、长兴县、德清县、吴兴区为主的优质肉鸡生产,鼓励园(林)地养禽;加快发展湖羊等草食动物,鼓励发展蜂、獭兔等特色产业,逐步形成畜禽产业结构合理、区域布局集聚优化、种养资源互为循环的良性发展新格局。

(二)着力构建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体系。鼓励支持畜牧产业链上各主体间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引导畜牧专业合作社增资扩股、跨区域重组联合社;支持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大型养殖场联合开展散装饲料配送、联合创办或入股畜禽屠宰和畜产品加工等企业,对重组构建的新型产业化组织,优先安排申报中央、省有关扶持项目,并落实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相应的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畜牧专业合作社、大型规模养殖场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探索建立授信联动、联合担保、资金互助、活畜禽抵押、养殖权抵押等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要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联合投保,扩大保险覆盖面;畜牧专业合作社、畜禽养殖场用电、用水按省政府政策执行。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5%以上,其中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50%以上;全市畜牧业专业合作社达到120家以上,建成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畜牧专业合作社10家,其中年销售额超亿元的2家以上;培育现代设施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3家,基本建成以规模化养殖为基础、产权合作为纽带,不同经营主体利益紧密联结的新型畜牧产业化组织体系。

(三)着力构建新型畜牧业生态循环体系。继续深入贯彻《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39号),引导规模畜禽养殖场、畜牧养殖小区实施“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支持畜牧业与种植业对接,实现循环共生和畜禽排泄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与畜禽养殖主体、有机肥加工企业、种植业主体合作,实行畜禽排泄物集中处理、产品统一配送,逐步建立利益紧密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沼液配送服务,费用按养户适当承担、政府补贴、种植基地免费使用的原则给予支持;对施用商品有机肥且与有机肥加工企业、沼液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种植业主体,在按浙农计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省财政补助150/吨的基础上,市、区财政予以配套补助。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建立以日常监管、动态巡查、部门联动为重点的畜牧养殖场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除畜禽禁养区、水源保护区外,凡是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养殖场都应允许发展,新(扩)建的规模养殖场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新场址,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到“十二五”期末,力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7%以上,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10个,新建或扩建生态养殖场(小区)50个,基本建成畜禽养殖场排泄物就近就地利用为基础、有机肥和沼液社会化服务为主体、农林牧渔紧密结合的新型畜牧业生态循环体系。

(四)着力构建新型畜牧业装备与信息化体系。结合农业“两区”建设,大力扶持规模养殖场标准化设施改造,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推广散装饲料配送、畜禽生产自动控温、自动上料喂料系统、疫病防控、智能型母猪群养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不断提高健康养殖水平和生产效率。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畜产品冷链设施设备和品牌直销店建设,提高物流装备水平。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场创建,对市本级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场的规模养殖场,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以最高级别奖励额为限),三县可参照执行。加快推进动物防疫可追溯体系、能繁母猪信息预警体系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畜牧生产预警、动物疫病预警、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数字畜牧平台,不断提升现代畜牧兽医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启动运行,建立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保障相结合的处理运行机制,开展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健全运行管理网络。市、县区财政除按国家政策承担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外,县区按生猪年养殖量每头1元安排无害化处理经费,确保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营业税、所得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基本完成设施化改造,大型规模养殖场散装饲料配送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建成市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养殖场100家;完善市、县区兽医实验室装备设施;建成动物防疫规范化示范县(区)2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现全覆盖。

(五)着力构建新型畜牧科技与人才支撑体系。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加快畜禽核心种业企业培育,对新建设的原种、一、二级种畜禽场实行项目倾斜和资金扶持,不断提高我市畜禽供种能力。支持生猪人工授精站建设,通过项目扶持率先在生猪生产重点县区培育1个以上标准化生猪人工授精站,对市本级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生猪人工授精站,每个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三县可参照执行。大力推进湖羊、太湖鹅等地方品种保护、开发与利用,强化科技支撑,努力创新畜牧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加强畜牧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建立吸引人才机制,落实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相关政策。深化市校合作,充分发挥产业联盟作用,紧密产学研合作共赢。到“十二五”期末,力争扶持和培育生猪、湖羊、太湖鹅等一级以上种畜禽场各1个,完善提升吴兴区国家级湖羊保护区建设。

(六)着力构建新型动物防疫监管服务体系。按照“精简高效、履职到位”的原则,继续深化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派出机构原则上按区域设置,人员编制参考浙政发〔200531号文件关于派驻工作人员配备参考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核定,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定点屠宰场、畜禽专业交易市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申报点等场所必须派驻官方兽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要健全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建设,并于2014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府要给予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完善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各县区要按照浙政发〔200531号文件要求,制定官方兽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队伍建设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好曾经从事公益性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等待遇政策,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政策执行。切实重视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按辖区行政村及畜禽养殖量合理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建立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依法组建诊疗服务中心或诊疗服务合作社,逐步构建新型动物防疫诊疗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全面完善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与监测力量为主体、乡镇公共服务力量为基础、兽医社会化服务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动物防疫监管服务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建设,尽快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与农业“两区”建设衔接,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支持和推进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服务与分类指导;发改、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工商、科技、水利、林业、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全市畜牧业现代化建设。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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