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和确权发证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0 20:10:0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和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1988年7月2日以南府〔1988〕140号文颁布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和定权发证的意见》,为保护水利工程、发挥工程效益作出了重大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和确权发证工作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水利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和确权发证工作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用地和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


198872日以南府〔1988140号文颁布的《关于划定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和定权发证的意见》,为保护水利工程、发挥工程效益作出了重大作用,为南海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防洪排涝安全保障。为了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生态等功能效益,需进一步加强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和确权发证工作。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分类和权属

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我区的历史和现状,在定权发证中,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分为水利工程用地和水利工程防护地两类。

水利工程用地:即该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水利工程防护地:按有关规定,划分为某项水利工程防护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属水利部门,而属持有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水利部门的管理。

二、水利工程用地

(一)现有的水利工程,包括堤围和排灌河涌、渠道、截洪沟(包含堤基和水面)、水闸、船闸、涵窦、排灌站、山塘、水库(包含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的库区)等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以及直接为水利工程管理而设置的管理所、站、室,防汛亭、仓库、宿舍,气象和水文监测场、站等附属设施用地。

(二)水利部门持有已办理征用、划定手续的水利用地,以及已经通过平衡征购任务、财物补偿或者协议负担等办法而划定的水利工程用地。

(三)已明析界线的,不再作调整。

三、水利工程防护地

(一)根据各种水利工程的安全或防护需要而划定的防护地,按以下原则分类划定

1.防洪堤围。在册的防洪堤围,都必须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划定堤围防护地:

1)捍卫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北江大堤,樵桑联围(樵北、桑园围),合安、南顺一联(南顺联安围),南铁鼎围和佛山大堤(佛山大堤外堤的花木洞,芝安、朱山、四乡联围)等堤围,在堤内、外坡脚两侧对开各划定三十米至五十米。

2)捍卫面积一万亩到五万亩的狮山、三山、河朗、镇水、盐联、下沙、南花郊、联安、永厚、五福等堤围,在堤内、外坡脚两侧对开各划定二十米至三十米。

3)捍卫面积一万亩以下的兆安,西岸、海寿、三乡、泌联、大沙、合丰、百鉴、稔谷、贤鲁、海南洲、贞慎、上沙等十三条堤围,在堤内、外坡脚两侧对开各划定十米至二十米。

2.山塘水库。其防护地的划定的范围按下列规定:

1)中型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背水坡脚)外一百至二百米。

2)小(一)型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二十至三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背水坡脚)外三十米。

3)小(二)型水库及A类山塘,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十五至二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背水坡脚)外二十米。

4B类山塘,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十至十五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背水坡脚)外二十米。

3.水闸、船闸。按分级划定防护地范围:

1)大型水(船)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

2)中型水(船)闸上、下游宽度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3)小型水(船)闸上、下游宽度三十至二百米,两侧宽度二十至三十米。

4)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管理的小型以下工程,其周边外十米。

4.排灌站。以工程主要建筑物四边外边线为基础,分级划定防护地范围:

1)大型工程,四边外边线对开五十至一百米。

2)中型工程,四边外边线对开三十至五十米。

3)小型工程,四边外边线对开二十至三十米。

4)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管理的小型以下工程,四边外边线对开十米。

5.排灌河涌、渠道、截洪沟。按分级划定防护地范围:

1)主干河涌、支干河涌在两岸堤基边坡脚起,每侧向外10米为护堤地范围;支涌在两岸堤基边坡脚起,每侧向外5米为护堤地范围。

2)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管理的毛涌以下的河涌、渠道,是否留防护地及其范围,由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决定。

6.已明析界线的,不再作调整。

(二)防护地的管理规定

1.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不得在水利工程防护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1)爆破作业。

2)修建建筑物。

3)改变地形、地貌(例如取土、挖塘等)。

4)堆放有碍工程加固、巡逻、抢险行动或行洪、排灌的物品。

5)种植有碍工程安全的作物。

6)妨碍抗灾、维护安全的作业的其他活动。

2.水利工程要进行维修、扩建或抢险活动,需要占用或使用防护地时,土地使用者必须顾全大局,无条件服从;同时,防护地占用或使用单位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同土地使用者协商,根据占用或使用程度,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四、土地确权登记办法及发证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划分和界线核定工作由区、镇(街道)级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国土部门做好配合。其中,区级以上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街道)组织实施;镇(街道)级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由镇(街道)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小组等组织实施。

(二)水利工程用地和水利工程防护地按政策规定划定红线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用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向区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防护地,使用者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向区国土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水利工程防护地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依法批准办理土地登记的,但权属、地址、用途、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属于镇(街道)级以上水利管理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该项工程所属的水利管理部门;属于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水利工程用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该项工程所属的经联社或经济社。如水利管理部门使用的集体土地征地手续未完善的,必须完善征地手续后方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否则不予发证。

(四)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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