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见汇编

时间:2021-07-18 08:20:1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意见汇编

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以外管外”为抓手,以“加强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和谐”为核心,以“重宣传、强管理、促防范、抓治理”为目标,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梅花”、“法治梅花”和“和谐梅花”的要求,坚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相结合,教育、管理、服务、维权相结合,切实加强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切实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民工的矛盾纠纷,减少或避免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四)实现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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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对象

在我镇居住和依法从事各种劳动、生产经营活动的外来务工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其中以中青年为重点对象。

四、教育内容

选择适合农民工特点、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特别是与其工作、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宣传宪法知识。尤其是有关公民权利、义务和社会公德的内容,引导农民工履行应尽义务,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二)宣传刑事法律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针对可能出现的农民工缠访闹访、阻碍正常执法、群体性事件等现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有关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工商、税务、诚信经营、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交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妇女权益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四)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各村(居)、各单位可根据农民工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文化层次的高低,确定学习宣传相应的法律知识。

五、教育形式和维权方式

要结合农民工的实际,坚持形式多样,讲究实效,学以致用,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在教育中要采取定点办学和流动办学相结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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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教育与系统教育相结合,用人单位负责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利用主渠道对农民工进行集中普法培训。通过讲座、培训班、课堂等渠道,对可以组织起来进行集中教育的对象,进行面对面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治观念的灌输。较集中的村居、居民点和农民工较多的用工单位,要依托现有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农民(工)法制学校”,组织本单位的农民工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有条件的镇和单位,可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站”和“农民工法制教育培训中心(基地)”,分期分批轮训,实现农民工普法教育的经常化、规范化,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加强和规范媒体法制宣传。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积极推广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目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的经验。

(三)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要积极与宣传文化部门配合,大力开展农民工法治文化活动。拍摄法制宣传电视片,编排法治文艺节目,放映法制教育电影,寓法于文化、寓法于艺术,充分发挥法治文化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工作地等地,建立固定的宣传窗口,通过广播、电视、简报、黑板报、橱窗等形式来进行宣传。同时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法制征文、法制文艺演出、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图片展览、发放法律资料等入耳入脑、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活动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建立和完善专兼职农民工法制宣传队伍。要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建立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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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精、知识面广、经验丰富的农民工法制宣传员队伍,专门负责对

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并在法制宣传员中建立农民工住处互通制度,

交流情况、增进了解。司所法、派出所、教育、建设、卫生、劳动保

障、工商、计生站等部门要在开展“法律六进”的基础上,大力开展

“法律进工地”活动,把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之

中。

(五)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要依据《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在全镇范围内叫响“农民工到梅花能打工赚钱、农民工在梅花能依法维权”的口号。农民工在我镇可以获得的法律援助包括因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请求国家赔偿的;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从建设“平安梅花”、“法治梅花”和“和谐梅花”的高度,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司法所要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上下联动、职能明确、齐抓共管、运行有效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吸收在本村居住时间长、有威信、懂法律知识又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来梅花务工人员为成员,建立“以外管外”的法制宣传教育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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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逐步

做到计划、教材、师资、课时、场地“五落实”。用工单位或居住地

和村居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居住或工作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开展

集中法制教育培训。法制教育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 2 次。

七、组织领导与保障

加强农民工的法制教育,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做到“职责明确、规

范有序、保障有力”。综治部门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纳入创建“平

安梅花”和年度综治检查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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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本意见所指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依靠务工的收入生活的农业人口或农村居民。

全市法律援助审查标准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凡农民工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发生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且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即可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获得法律援助。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

明。

家庭成员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该人员是与农民工共同生活的,具有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形式证明。户口簿能如

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可提交户口簿 ; 户口簿不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

关系的,由农民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居委

会提供证明。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农民工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支出状况及其它资产情况、是否生活困难等详细情况的书面形式证明。该证明可由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住所地

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或者由镇、县 ( 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除经济审查:

( 一) 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

( 二) 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

( 三) 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救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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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 ;

( 五) 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 六) 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农民工

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若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便捷

服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改

善硬件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有条件的区 (县级市 ) 可

在村 ( 居) 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员,及时了解农民工的法律

援助需求,进行维权动态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同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点。通过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形式,将法律援助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地方便有需要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指派工作。如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 1 至 2 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情需要,向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均由同一名律师负责完成。

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针对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申请人住所地和义务人、义务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为保护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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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因经济困难无法到案件受理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可在

其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委托案

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 ;

( 二) 在受理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

的经济状况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委托农民工住所地的法

律援助机构帮助调查取证 ;

( 三) 若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拖欠报酬的义务人,因躲债或企图逃

避法律追究等原因返回原籍,且其户籍与案件审理地或案件处理地均在本市的,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帮助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

四、调解程序前置,加大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的力度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办案成本,针对一些农民工不愿对簿公堂的法律援助事项,以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效率低的农民工案件,特别是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着力推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程序前置的做法。依托街 ( 镇) 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争以最小的投入,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的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

五、广泛深入宣传,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不断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效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确定 1 名工作人员负责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要针对农民工务工中的常见问题,精心策划、广泛传播、灵活生动地宣传,使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各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为这项事业的发展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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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要大力宣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先进典

型和典型案例,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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