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报废及赔偿制度
一、报废:
(一)凡医疗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
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予以报废。
(二)需报废的各种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
出具证明方可报废。
(三)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
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器械科、总务科组织鉴定作出评价,
经财务科、院长签字后上报上级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四)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二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器
械科,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
者责任。
二、赔偿:
(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丧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
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 50%赔偿。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年
件价值千元以上,按 10%赔偿;千元以下按 30%~50%赔偿;万元以
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丧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
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此规定处理。
(三)凡成心损坏低易耗品,应按原价加倍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
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四)各类物品发生损坏后,对隐情不报者加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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