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法治社会建设

时间:2023-05-01 16:55:2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作为回应法治合法性困境的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法律理论,是其交往行动理论在法律领域的延伸,对于在当今社会创造一种平等、自由、自觉的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它以“理想的话语情境”为必要条件,以交往行为规范和程序为标准和参照,为对话性协商带来普遍性的法律共识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探讨了“日常生活法体系”的现实法治意义,阐述协商民主思想对于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借鉴意义。

一、宏观调控与“日常生活中的法”

日常生活的法律体系承担着主要的“作为补充因素对这种法律秩序起稳定作用”之任务。尤其对正在建构过程中尚不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宏观法律体系运作的同时,自生自发于人类生活之中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也在调控人们的生活,并与国家法形成一个互相补充的社会调控体系。这种秩序整合了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吸收融合了民间习惯传统,给道德秩序提供稳定的关系基础,在国家法律滞后或者失范的情形下,形成一种维持稳定的机制,并通过自身的运作为国家法提供立法的指向。

只有充分恢复交往理性,重视法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才能建构起具有整体性意义的健康平衡的社会调控体系,规范主体行为,引导主体顺利实现交往互动行为,及时解决矛盾冲突,灵活机动的定纷止争。反之,则会激化矛盾,扩大纷争,不能实现规范人们交往行为的社会功能,甚至会成为滋生助长违法行为发生的土壤。在当代转型中国的社会背景下,“日常生活中的法”也在不断成长,但这样的成长并不完全是良性的。处于工具理性社会中的人们基于利益而交往,“日常生活中的法”逐渐走向了恶性循环。

因此,宏观法律体系对日常生活的调控作用不容忽视。通过国家法调控社会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可以促进“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走向一个健康良好的方向。 塑造一个良好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国家法的调控下建构普世的社会价值体系;为法治社会提供成长的秩序土壤; 第二、保证主体的交往自由,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制度的优势; 第三、促进日常生活中的法制度化进程,丰富发展国家法; 第四、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努力实现法的社会道德重塑功能; 第五、在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形下,尊重习惯法

二、协商民主的建设

法律规范是调节一定时空背景下的共同体成员共同生活的行为规范,它的合法性只能依据协商原则而获得其合法性。所有相关者都要参与立法过程,这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参与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只有当一项规范得到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协商民主表达的是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简而言之,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理论的政治自治理想。”可见,协商民主并不是一种被简单化理解为赋予参与主体平等的投票权利的形式,而是赋予主体与法律规范相关的法权人以平等参与和协商的权利,甚至关于投票的规则、投票权的比重也是可以协商。为了形成一个能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裁决,公民的参与权应该从法律上得到规定。

首先应当最大限度地拓宽参与渠道、完善协商制度,让所有社会成员通过民主对话程序参与法律过程,表达自身的意愿,尤其是使底层社会意见可以真正得以反映,法治的平等价值才能真正得到实现。这包括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每个人都要能够畅所欲言,每个人都应该有从制度上得到保证的自由权。“当所有人都进入平等对话,并就统一话语对象进行理性的探讨与论证,最后达成共识时,该话语才可被看作是真实的。”如哈贝马斯所言,“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条原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被具体化为这样一些形式:思想和信息自由,集会和信息自由,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参加政治选举和投票的权利,参加政党或公民运动的权利等。

除此之外,还应当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和参与能力。民主协商过程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诉求。理性在民主合作中涉及的不是信念的内容而是“行动者运用和获得知识的方式”,这个界定意味着,“当社会实践能够促进知识的获得和运用的时候,它就是理性的”如果要符合三大有效性要求,达成共识,还应包括对协商主体的要求。哈贝马斯指出,“为了达成有效、真实的共识,每一个话语主体还必须从理性动机出发,严格遵循普遍认同的话语规则和论证程序,表现出共同探求真理的真诚态度和愿望。” 我们应首先通过促进教育的平等来积极培养公民的理性精神和参与能力,逐渐培养民主和法治意识,促进其协商和对话出于理性的动机。

(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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