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最新xx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2022年)

时间:2023-02-12 16:15:0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最新xx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2022年),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最新xx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2022年)

最新xx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同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切实增强我区农房质量安全等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最新xx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希望大家喜欢。

  为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改善我区农村面貌,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水平,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农〔2020〕43号)《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旌府办发〔2021〕3号)等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住安全底线,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提升群众幸福感

  坚持以高质量规划设计引领新项目建设品质提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推进,注重体现地域文化,挖掘特色元素,打造一批富有乡村特色的田园式建筑,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结合乡村振兴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改造,完善村级“1+6”公共服务设施(村级组织两委+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统筹做好供排水、道路绿化、粪污处理、垃圾收运、供气供电、通信照明等设施配套,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三)强化基层治理能力

  建立区级部门、镇(街道)、村三级农房管理制度,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质量监督,对辖区内农房建设进行技术和重要节点施工到场指导,同时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落地落实,组织培训农房协管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着力提升农房协管员业务能力和社区基层治理能力。

  (四)增强农村房屋安全等级

  结合我区农房7度抗震要求,整理编印《市区农村房屋建房须知》,通过宣传引导,提高建房农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严格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切实增强我区农房质量安全等级。

  二、重点任务

  (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加强规划管理

  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快实现“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同时,对建设项目较多的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要全面开展建设规划编制。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二)结合美育提升行动,全面优化农房设计

  农房设计要与区域美育提升行动融合,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鼓励农房建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设计。确保安全性的同时,坚持传承和创新相结合、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功能空间。结合村庄“四绿三美”建设,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形成一批可借鉴、可推广的示范村、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打造“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美丽乡村,营造协调美观的乡村自然景观。

  (三)结合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完善基础配套

  统筹做好供排水、道路、绿化、粪污处理、垃圾收运、供气供电、通信照明等设施配套。推动垃圾分类革命全覆盖,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建设,普及燃气使用率,确保新建农村房屋自来水入户率,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线路铺设入户率,无害化水冲式厕所覆盖率均达到100%,全面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做到四个到位

  1.引导到位。结合区实际,编制完成《市区农村房屋建房须知》,完善建房质量要求、明令禁止事项等。各镇(街道)进行农房审批时,应向建房农户和农村建筑工匠发放《市区农村房屋建房须知》,进行农房质量安全宣传,提升农户建房安全意识,积极推进我区农房抗震设防改造。

  2.培训到位。按照《市区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制(试行)》对我区农村建筑工匠实施登记管理,定期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加强农房建设协管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教育,组织工匠学习农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技能。

  3.责任到位。

  (1)完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明确便民服务中心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对外办事窗口。二是建立宅基地基层动态巡查和协管员制度,不定期组织协管员开展集中交叉式巡检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备案。

  (2)加强村级协管。明确村书记兼任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合规性等,核实是否符合镇、村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

  (3)落实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编制镇、村国土空间规划。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负责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保障宅基地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导镇办理建房规划许可相关手续;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彰显地方特色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4.监管到位。将农房管控作为区乡村振兴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由区委农办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各牵头部门开展年度考评,督促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进一步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镇(街道)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的监督指导,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区住建局定期组织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对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责任主体整改。

  (二)抓好四个到场

  1.房屋选址到场。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遵守《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三避让”原则,引导农户科学选址、安全选址、合理选址。

  2.开工放线到场。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划许可证要求,对拟建房屋位置、建设范围、界址等进行放线,确保农房建设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修建。

  3.建设监督到场。主管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及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农房建设施工管理。农房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为承建人)施工。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检查,镇(街道)组织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农房协管员对农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4.竣工验收到场。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房竣工验收的指导和监督,各镇(街道)负责对农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农房协管员到场监督指导。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房,建房人应当根据《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及时会同承建人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报镇(街道)存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为农房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农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加强农房建设全流程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对照实施意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指导服务。区自然资源分局建立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体系,有序推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组建并培训一批规划、建设行业精干队伍,引导新乡贤积极参与,实行规划全程挂钩各镇(街道)服务。区住建局结合“最美工匠”评选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技术骨干培训,培养一支有热情、有能力、有责任感的技术队伍。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单位主要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农村建筑工匠扣减积分处理;公安、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发放门牌号、通水接电。要逐步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落实村级协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持续畅通农房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依法兑现举报奖励。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典型案例等,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二)本实施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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