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尽可能地避免因损坏、丢失而造成的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 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的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份或免予赔偿。
三、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具体分为: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的要求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移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 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 缺。
四、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有关人员鉴定或
有关负责人核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 在正常使用时
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
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 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
失;
4.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失。
五、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制度, 认真负责,由于某种情况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
2.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 认识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
六、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或处分。
七、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碎配件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着下降, 但仍能使用, 除计算修理费
以外,还要根据质量下降情况酌计损失价值;
4.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无法修、配,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应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减除残值确定损失价值。
八、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其标准如下:
1. 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根据新旧程度和使用时间
长短可修复的按实际修理费的 10—20%计赔,不可修复或丢失
赔偿损失价值的 5—10%;
2.单价在 200 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按损失价值的 10%—50%赔
偿;
九、 损坏丢失仪器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按各人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十、 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由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实验室主任赔偿。
十一、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实验室主任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由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损坏丢失赔偿单,由
实验室主任或有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报
主管部门审核处理。赔偿款一律按有关规定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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