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4 11:10:2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的全面落实,切实解决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精选文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的全面落实,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高小微企业“成活率”和生存质量,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小微企业名录的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扩大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实现对小微企业精准扶持,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二)主要目标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借助其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成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实施的精准度。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公示扶持政策。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归纳,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版块,全面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残联、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监分局、盘锦海关等部门负责)

(二)建立扶持政策申请导航。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财政资金扶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进行分类,通过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设立的“申请扶持导航”版块,简明展示其核心内容及办理流程,方便小微企业知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高政策实施精准度。(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残联、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监分局、盘锦海关等部门负责)

(三)集中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将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实施扶持政策部门、实施扶持政策日期等,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版块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扶持政策实施透明度。(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残联、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监分局、盘锦海关等部门负责)

(四)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十二条要求,依据企业年报信息和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等,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小微企业库”版块,建立我市动态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库中特定行业是否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断。(市工商局负责)

(五)开展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对全市小微企业库的小微企业行业、注册资本(出资额)、享受扶持政策等进行统计,综合分析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分布政策效果等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市工商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小微企业名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推进本地区工作开展和落实。

(二)建立协作机制。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负责制定及实施的,涉及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连同相对应的扶持政策申请导航,在相关政策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自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公示;按照“谁实施、谁公示”的原则,自扶持政策落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对小微企业实施扶持的信息,以规范格式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公示(未实现信息化手段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格式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办公室收到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发布。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区县对应机构,对涉及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现行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扶持政策申请导航进行梳理归纳,于2016831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信息化保障。小微企业名录应用系统是实现扶持政策及实施结果集中归集公示的必要基础。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自动转换提供基础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工作督查。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问责、狠抓落实。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推进建设工作有效落实。

(五)加强小微企业名录的舆论宣传。要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市小微企业名录,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提高其应用覆盖面和使用率,真正发挥全市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开展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郭涛,联系电话:283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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