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措施

时间:2023-05-30 08:20:1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活跃,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由于委托理财业务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对委托理财的保底承诺的监管,改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委托理财行为的信息披露,完善委托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限定上市公司融资条件、资金规模以及资金的使用,建立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问题;措施

委托理财近年来成为证券业内经常出现的一个词汇。委托理财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出现闲置资金时,企业就可将其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投资于股票、证券等其他金融工具以此来获取收益。然而,随着股票市场价值重心下移,委托理财的风险逐步显露,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也层出不穷。如何规范委托理财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滥觞于1996年的大牛市,炙热于1999年的“5.19”行情,至今仍绵延不息。本来上市公司把季节性或阶段性的闲置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无可厚非,但自从上市公司出现委托理财以后,就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其合理性也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质疑”,因为上市公司将巨额资金委托理财公司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流动,不仅风险较大而且也影响了公司主业的发展,并且其业绩主要靠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来实现,这对上市公司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可见,上市公司正常理财行为的背后所折射出的问题多多。

(一)保底收益、全权委托缺乏法律依据和切实保障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收益分配方式有3种:保底型,保底加分红型,按比例分红型。现实中,券商等受托机构为吸引投资往往采取保底的做法,在委托协议中规定最低收益率。但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券商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所以,收益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亏损和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目前许多委托理财实际上就是一种全权委托行为,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完全交给投资人进行投资,委托人不干预其如何投资,仅在委托期满后收取一定的收益。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券商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所以全权委托的约定是无效的。很多上市公司为了确保本公司收益的稳定性,常常采用保底型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理财,以期获得稳定的收益。但实际上,所谓的保底收益并不可靠,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实现,有时受托人自身难保,殃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如在大牛市中,赚钱效应明显,但如果遇上市场不景气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导致资金链断裂,将会给上市公司和券商带来风险,严重的将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且法制约束缺失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没有设置专门账户,报表列示仅以“短期投资”和“投资收益”反映,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中对委托理财的时间、金额、受托方基本情况、收益确定方式、委托理财投资种类、金额数量、进展情况、收益情况、安全性以及可回收程度等做详细说明。但事实上,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且时间上明显滞后,多数公司做不到这一点。此外,即使及时披露了委托理财的公司,大多数也没有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而是选择遗漏或者隐瞒一些重要信息,有的则是在协议已履行完毕后才予以披露,导致投资者很难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表明它们募集资金的用途是用来进行委托理财,还是用于其他投资活动。因为上市公司将募集的资金改变用途后用于委托理财客观上构成对投资者的欺诈,应当受到惩罚。有些上市公司大都说明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很多企业为了迂回规避有关法规的限制和迷惑一大批投资者,往往采取先以生产资金委托理财,再向银行贷款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现实当中,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确实很难彻底分清,但是“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全部是企业的自有资金”的说法显然不可以完全相信。另外,在上市公司内部也存在对委托理财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委托理财决策程序极不完善的状况。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导致一些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决策草率,上亿元的委托理财经董事长或证券投资部经理大笔一挥就轻易流出上市公司。

(三)委托资金违规入市极易诱发股市泡沫化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3种:正常的阶段性闲置资金,即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募集来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运用的必须是自有资金,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不能进入股市。但是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闲置资金”,往往很难分辨。上市公司利用自身信誉优势,获取银行信贷资金后,以“自有资金”形式转向委托理财,其本质是理财资金的“洗钱行为”。公司募资到位以后,如随意变更资金投向,将募集资金运用于投资理财,则构成蓄意违规。违规资金入市使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合法性大打折扣。同时,大量资金进入股市短期内有可能推动股价市场上扬,但这种股价的上扬并没有以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作为后盾,实质上是股市的泡沫成分增加,这有可能会迷惑一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导致资金的低效率或无效率流动,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股价十分脆弱,始料未及的风险(如相关法律或政策风险)都足以使泡沫破灭,股价回落。进一步考虑,上市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使资金大量回流到资本市场,还会加剧国民经济的泡沫成分,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措施

有人把委托理财称为股市的“新雷区”,这一点也不过分。如果市场持续低迷,别说是保底收益,就连委托理财的本金也难以收回。如果任凭这种行为肆意发展,不仅会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一旦泡沫完全破灭,也将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委托理财必须进行规范。

(一)加强对委托理财的保底承诺的监管

尽管证券法规定受托机构不得对客户的收益或损失补偿进行任何承诺,但事实上,至今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在委托理财中盛行,并实际上成为引发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的重要因素。因为取得收益必然以承担风险作为代价,高收益就伴随着高风险。表面上上市公司获取的是“保底”的无风险高收益,实际上是把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了受托机构。为达到约定的收益率,受托机构只得铤而走险,违规违法将委托理财资金挪作他用,一旦出现问题,又难以借助自身力量来化解,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本息安全必将受到威胁。所以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监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合法运作。

(二)改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委托理财行为的信息披露

对资金使用投向、委托理财业务等必须要求其严格按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披露。加紧出台或修订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规、规定,以使披露的信息内容更完整、格式更规范、时间更及时,更有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分析、决策,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委托理财行为的信息披露。将信息披露贯穿到委托理财行为发生的全过程,让委托理财成为“阳光下的作业”。在委托理财行为发生时要求公司全面披露收益的确定方式、投资范围、受托方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并披露董事会选择受托方的理由及风险评价,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在定期报告(包含季度报告)中及时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收益情况及安全性;在委托理财到期时须披露收回情况,并与协议约定收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

(三)完善委托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受托机构鱼龙混杂的局面,应加强受托人的资格的管理。同时,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保底条款的法律地位等予以规范;还必须尽快制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受托方具体业务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督促受托人建立防火墙制度,将委托管理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离。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委托理财的资金是募集的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在来源上难以界定清楚,目前存在着将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的现象,对上市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监督乏力,致使一些上市公司有机可乘。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约束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行为,避免引发大规模经济泡沫。

(四)严格限定上市公司融资条件、资金规模以及资金的使用

近年来,上市公司融资条件明显降低,融资额度和规模逐步扩大,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主业发展对资金的客观需求却未同步提高,二者的矛盾是造成上市公司大量资金闲置的一个重要原因。严格限定上市公司融资及再融资条件,限制委托理财资金规模是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措施:对上市公司闲置资金进行严格的限定。如上市公司闲置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和比例或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委托理财者,应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再融资资格。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建立募资专户存储制,严禁私自变更募资投向。如果上市公司不按原来披露的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将募集资金以“闲置”为由进行委托理财,即是违规行为。监管层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进入证券市场的违规资金。引导上市公司资金流向,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监管层应积极寻求合理的疏导策略,逐步引导上市公司将部分资金“淡出”委托理财领域,引向资金短缺、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实现资本市场化资源配置和公司主营业务的良性发展。

(五)建立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公司应建立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和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决策,避免或减少因受托方违规、违约操作或因市场突变而导致委托资产受损,也使公司的管理决策更合理、科学和高效。另外,公司还要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授权批准制、内部审计制、责任追究制等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受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准入的受托机构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和等级评定,加强对受托资金来源和账户的管理,并对受托公司资产总额与委托方资金的金额比例进行严格的限定,以防止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发生。企业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筹资上,而应放在如何投资、如何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乱投资”,只要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机会就盲目投资。企业要想生存,必须从规范自身的投资行为入手,既要重视公司主业的发展,又要注重公司长期利益,同时还要认真评估内在的风险,权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巧艳.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问题与思考[J].成都大学学报,2005(3).

2、王黎华,干胜道.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企业委托理财问题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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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胜.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发展的新思路[J].律师世界,2002(3).

5、王广斌.浅析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2).

(作者单位:江西省实验高级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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