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不良气候航行作业规则

时间:2020-06-06 22:51:2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海上施工船舶不良气候航行作业规则

  第一条

 船舶在遇雾、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以下简称雾)下航行(作业)时,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雾季来临之前,船长应组织、督促有关船员学习雾中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和业务知识,掌握雾航操作技术,贯彻执行各项雾航安全措施,检查航海仪器、机电设备、排水系统、应急设备等,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港有关规定。认真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

 第四条

 进入雾区前尽可能及早开启雷达,分别进行远、近距离扫描,并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和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的估计。

 第五条

 当视距小于五海里时,应立即备车、开启雷达并正确予以使用,迅速测定船位,记录计程仪读数,开窗加强瞭望,开启航行(作业)灯。

 第六条

 当视距小于二海里时,应立即报告船长,同时减速,按章鸣笛,停用自动舵,改用手操舵,开启甚高频无线电话并正确予以使用。船长应立即上驾驶台指挥,并派人瞭头。

 第七条

 雾航中,应注意风、流影响,确实掌握船位,不得盲目摸航。若有疑问,应立即把船停住并择地锚泊。

 第八条

 在港口及其附近、狭窄水道、浅、险要航段,应特别谨慎驾驶,除瞭望人员外,还应增派水手在船首值班备锚,做好应急准备。

 第九条

 雾航时全船应保持肃静,禁止发出会影响听觉的任何声响。

 第十条

 雾航中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在 16 频道保持守听,定时播报本船船位、动态、雾情,并与附近船舶交换各自情况、动态、协调避让意图、行动等。

 第十一条

 随时与就近港口调度取得联系,听从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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