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司法局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促进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二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局党政领导干部或纪检监察室分别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一) 正职领导对本级副职和下一级正职领导谈话;
(二) 主管领导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可以直接对任何党员、干部谈话;
(三) 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所)的干部谈话;
(四) 分级负责,逐级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班子正职每半年对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一次谈话;每位领导干部每年同所属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工作特点和性质进行;廉政谈话也可以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 新提升、调整任职的干部;
(二) 重要岗位、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干部:
(三) 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四)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五条 谈话一般采取谈话人与被谈话人两人进行交谈的方式。根据况情,谈话人和被谈话人也可多人参加。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党纪政纪的各项规定,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司法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
(一) 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 执行《廉政准则》与上级纪委每年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内容条款;
(三)“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业)为民”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的改进情况;
(四) 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及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
(五) 坚持党性原则,与消极腐败现象做斗争的情况;
(六)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谈话前,谈话人要提前告知被谈话人,并做好谈话准备。谈话中要有的放矢,既要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或长处,又要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进行勉励。如被谈话人存在较大的差距或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应严肃指出,进行批评,指导帮助,责成改正。
第八条 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要对自己执行廉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主动向谈话人汇报,勇于进行自我批评,不讳疾忌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接受谈话人的批评、帮助与指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第九条 在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主动谈清自己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在组织调查处理时,根据事实情节,可减轻、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条 廉政谈话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归档,以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查验。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执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干部给予批评,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优。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局党组和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德州市司法局
20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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