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材料之一

时间:2020-10-09 09:00:4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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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案例之一

警囚不分屡试“水” 贪图小利酿恶果

编者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担负着管理监狱、改造罪犯的神圣职责,应当严守警纪、依法履职、执行制度,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的高尚气节。而民警孙某、李某某却警囚不分,贪图小利,置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于不顾,与罪犯界限不清,将手机给罪犯使用,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并从中渔利,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希望全体监狱民警能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案件概述

孙某,男,初中文化,1948年11月生,1968年4月参加工作, 2008年11月退休。退休前任某监区主任科员。

2006年至2008年初,孙某利用工作便利,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告知罪犯元某、李某、许某、周某等人,并将手机提供给罪犯使用,由罪犯联系其亲友,将现金汇存入孙某的银行卡上,先后共计45笔,金额达5万余元。汇款到账后,孙某取出现金代为服刑人员购买传递熟食、烟酒、MP3、MP4等物品,并从中获利2000元左右。案发时,孙某已于2008年11月退休,最终受到行政降职处分,职级从主任科员降为副主任科员,退体工资依降职后的级别重新核发。

李某某,男,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88年2月参加工作,原任某监狱某监区分监区长(副主任科员)。

2008年5、6月间,李某某帮一名罪犯购买香烟、一个MP4播放器和一个充电器等违禁物品。同年9、10月间,李某某为王某等三名罪犯私自购买、传递香烟、食品等违禁物品。2008年12月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沉痛的教训

教训之一:法纪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化。孙某曾因违反军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监狱工作期间,因违纪再一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后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90年12月被开除党籍,91年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恢复干部身份后,理应吸取教训,痛改前非,遵纪守法,重新做人,但他却仍然不知悔改,阳奉阴违,一而再再而三地践踏党纪国法,实在是利令智昏,麻木不仁。担任分监区长的李某某,放松了自身要求,忘记了自己的身份,警囚界限混淆。他们置国家的法律法令于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为罪犯传递违禁品,严重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

教训之二:放松政治学习,价值观发生扭曲。孙某、李某某长期以来放松政治法律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又受到社会上“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自身的“免疫力”下降,导致了思想颓废、是非不清、警囚不分,最终,发展到不顾监狱警察职业纪律,与罪犯“打成一片”,认犯为友,甚至被罪犯指使、利用,为罪犯提供手机,帮罪犯购买、传递违禁品等。孙某交代时讲道:违纪的根本原因,是“对自己放松要求,放松思想改造, 金钱至上,见钱眼开,贪小便宜, 把自己混同罪犯,与罪犯称兄道弟,忘记了自己的身份。”

教训之三:队伍管理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近年来,省局一直强调“从严治警、严管队伍”的各项要求,但少数基层领导“一岗双责”意识不强,民警队伍管理制度不落实,重业务、轻队伍管理,没有把队伍建设放到应有的位置,尽管对手机和物品进出监区的管理从司法部到监狱都有严格的规定,但监区、分监区在执行中存有死角,打折扣,对民警队伍的监督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孙某所在的分监区原指导员本身存在受贿等违法乱纪活动,对孙某的违纪行为,也就不闻不问。分监区其他民警对孙某、李某某的不轨行为也有所耳闻,既没人去劝阻,也没人向组织汇报。

深刻的启示

启示之一:要加强教育,提高素养,时刻牢记监狱警察的身份和使命。孙某、李某某的行为,令人愤慨。沉痛的教训启示我们: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开展“执法守法”大讨论,引导民警端正执法理念,明确执法要求,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广大民警学习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纪律,强化民警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执法的能力。积极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从中接受教育和警示,增强民警的自律意识。把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作为教育的重点对象,创新教育方式,引导民警强化自我教育、自我警示,确保教育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地开展谈话提醒活动,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处理的处理,不断增强民警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受住拉拢腐蚀的考验。

启示之二:要严于律已,防微杜渐,始终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孙某、李某某的行为,令人鄙视。沉痛的教训启示我们:要坚决执行民警队伍刚性管理制度,严格民警队伍管理,切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尤其是对司法部“六条禁令”、省厅“八项承诺”和省局“九个严禁”等刚性纪律规定,各单位必须旗帜鲜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广大民警要深刻吸取孙某、李某某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深刻教训,珍惜名誉,保持名节,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家庭帐等“七本账”,严格遵守监狱工作纪律,坚决克服“犯点小事不为过”、“拿点吃点喝点不是大事”等模糊观念,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罪犯,正确履行教育管理罪犯的职责,做到讲修养、讲道德、讲情操、讲廉耻,不断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和作风,切实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永葆清廉本色。

启示之三:要正确用权,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民警队伍管理责任。孙某、李某某的行为,令人警醒。沉痛的教训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抓队伍管理上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教育管理。严格落实队伍管理倒查追究责任制,对只重业务工作、不重视抓好队伍建设、民警队伍中发生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反思,在坚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同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掌握民警思想、工作情况,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民警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以扎实、过细的工作作风促进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法纪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司法部“六条禁令”: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品;

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监狱人民警察“九个严禁”

四、严禁私自为罪犯传递、藏匿现金、手机等违禁品;

凡监狱人民警察违反上述规定,都要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暂停执行职务离岗学习1—3个月,并给予告诫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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