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送有关通知

时间:2021-01-02 09:43:1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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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有关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自《**县自然灾害处置办法》(足府发〔2004〕11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灾情报送总体上较为正常。但目前也存在横向沟通不够、统计口径不一致、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灾情报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情报送工作

各街镇乡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灾情报送工作,灾情报送的灾种范围、时间要求、报送内容、报送渠道、报送方式等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灾情,不得超时报送,不得越级报送,更不得瞒报、错报、漏报和虚报。

二、严格灾情报送的审批制度

各街镇乡报送县政府的灾情必须经同级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在报送县政府的同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灾害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未经审核审签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报送。

三、统一灾情报送渠道

灾情报送渠道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报送的灾情,统一由县政府救灾办和县政府值班室接收,原则上不能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须报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灾情数据,县政府救灾办要在认真审核把关后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将领导审定的意见及时反馈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息沟通

在灾情报送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协作,统一数据口径,规范灾情发布。需对外发布的,必须由县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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