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

时间:2020-06-11 12:01:22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是全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镇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镇党委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集体领导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充分体现集体领导的意志。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镇党委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组织召开本镇党的代表大会,组织实施镇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镇党代表提交的议案; (三)讨论决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镇级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五)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和非公有制企业等领域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 (七)领导本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镇党委是全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党委各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完成分管工作; (三)党委委员均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党委委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 (四)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在本镇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一节

 镇党委会 第六条

 镇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镇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讨论制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示精神及镇党代会决议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本镇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制定本镇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的工作措施,讨论决定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任免和奖惩,以及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镇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以及以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项; (六)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工作开展情况、政府财政收入情况和纪委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节

 镇党委书记办公会 第八条

 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除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外,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第九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对需要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和决策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议题; (二)对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检查执行情况; (三)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常规工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常规工作程序及规则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议召开的审批程序。涉及局部的工作会议的召开,由分管领导报镇党委主要领导认可后确定;涉及全镇性的大型会议的召开,由镇党委主要领导确定。

 (二)干部请假审批程序。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由镇党委书记审批,一般干部请假由值班领导审批。

 (三)经费及请示事项审批程序。50000 元以下经费的划拨及支出的审核、一般请示事项由政府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报镇党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后执行;50000 元及以上经费的划拨及支出的审核、重大请示事项由政府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镇党委会研究确定,并给予批复、执行。

 (四)项目的申报实施操作程序。项目的规划和申报由镇党委会研究后上报。项目的实施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实施方案,由镇党委会讨论决定。

 (五)干部出差审批制。干部外出学习开会,必须由镇党政办公室备案,办公室并向相关领导汇报。出差、考察要经镇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凡遇重大事项的出现,相关责任人要按程序、按规定时间如实报告。在报告的同时,还应有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接到报告的领导要有明确的处置意见。

 第六章 议事的形式和一般程序 第十一条 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副书记主持,并与书记取得联系,汇报情况后再召开。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或副镇长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镇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重要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召开镇党委扩大会议的形式,研究、决定镇范围内除必须由镇党委会决定事项以外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镇党委扩大会议一般由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会前准备。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易产生分歧意见的事项,应在提交党委会研究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在有关领导成员中协商沟通,力求在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会中讨论和表决。会上由分管负责同志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议题有关情况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全体委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实事求是地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见解,把问题议深议透,要负责任地、中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鼓励和支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营造热烈有序的会议氛围。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重视,并吸收其合理部分。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参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集中大家的意见以委员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确需进行表决的,可以考虑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实行党委委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权,根据讨论的不同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果同时讨论多个议题,必须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特别是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应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由下次会议再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报告,由县委组织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必须逐个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 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记录由镇党委指定相关负责人负责,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参会人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表决的方式、结果等内容。

 第十九条 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镇纪委、党政办负责督办。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镇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做好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委员对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负有重要责任,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认真地参与讨论,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负责任地发表意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对集体决定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落实。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凡经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相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情况经会议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应及时公布。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 应由镇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若不经镇党委决定,擅自个人主张行事,镇党委对其进行制止和纠正。已按会议形成决议、决定的,党委委员应自觉遵循;若自行其事,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应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镇党委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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