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中-20210901084441

时间:2021-09-02 08:23:1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精选文档

精选文档

PAGE

PAGE8

精选文档

PAGE

陪 审 制 度 纵 横 论 中

小陪审团制度

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

有官僚求陪审团参加审讯。自然,被告人和当事人能够放弃这类权益。所以美国的审讯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种叫“陪审团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一种叫“法官审”,即由法官独自审理案件。

在“陪审团审”的状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 ;后者负责合用

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这些能够采纳的凭证裁定被告人能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

罪状(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合用极刑的问题做出判决 )。假如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

官便依法量刑。假如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告开释该被告人。并且依据“一事不二审”的原

则,该被告人永久不得再所以同样罪名接受第二次审讯。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判决拥有终审效劳。

因为陪审团的作用这样重要,所以法官和两方律师对陪审员的精选都特别重视。美国的法律也拟订了

一套详细的精选陪审员的规则。精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以下:第一,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

选出必定数目的人,写信咨询他们能否能够担当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

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在 1993年对“洛杉矶动乱事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

察的第二次审讯中,法官因担忧当地居民不肯意担当该案的陪审员,居然向 6000名当地选民发出了咨询

通知书,结果有 333人表示能够担当该案的陪审员。

而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察这些人能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含是

否年满21岁,能否在当地居住,能否有重罪前科,能否懂英语,能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

详细问题。法官要依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挑选。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 20人;在重要案件中,法

官则可能选出 40至50人。在上边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法官向那 333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 53页、包

括148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了 73名候选人。

再后,法官通知这些经过“二选”的人在指准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是精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

重点的时候,两方律师都要参加。有人称这是正式审讯的“前哨战”,

并且常常拥有预决输赢的意义。1990

年,笔者在美国接见时期以前旁听过芝加哥刑事法院的陪审员精选过程。“庭选”开始时,法官先依照姓

名次序叫14名候选人进入法庭,坐在陪审团席上。陪审团的正式成员是

12人,可是还要依据案件审讯的

“难易”程度和可能连续的时间长短设若干名替补陪审员。当正式陪审员在审讯过程中因患病、死亡或其

他困难而没法连续参加时,便由替补上场。法官在对每个候选人发问以后要做出决定。假如法官以为这人

能够担当本案的陪审员,就让这个人坐下

;假如法官以为这人不适合担当本案的陪审员,就让其回避,其

空出的地点由后边的候选人挨次补上。

好多美国法官都为找不到法律规定数目的陪审员而头痛。 70年月以来,跟着犯法的增加, 法院的审讯

任务愈来愈重。在毒品犯法案件中,有些州还规定不得使用能够大大节俭审讯时间的“辩诉交易”,并且

鼓舞被告人选择陪审团审。于是,刑事审讯中对陪审员的需求日趋增大。固然一般的美国人都以为担当陪

审员是公民的义务,可是在现实中躲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他们或许是怕受牵涉,或许是怕耽搁时间。

面对这类状况,有些法官不得不采纳处罚手段。比如,对那些被以为是成心躲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

以渺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次日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命令将其在法院“拘

留”一天。

两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也有反对权。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反对”或“有理回避” ;一

种叫做“无理反对”或“强迫回避”。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详细规定。比如,在能够判处极刑的案件中,

两方律师各有 20次“无理反对”权 ;在能够判处监管的案件中,各有 10次;在其余稍微刑事案件中,各有

次。因为“无理反对”不用向法庭陈说原因,所以两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时机。他们在咨询候选人的过程中,想方设法认识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状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讯中偏向对方的

候选人清除在陪审团以外。

陪审团成员确立以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起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而后庭审程序开始。在审讯过

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愿外界表露。他们一同住在一个与世隔断的场

所,每日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他们一般都不可以会见亲朋,也不可以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察的

报纸,免得社会舆论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公正判决。可是在那些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陪审员常常是社会

民众和新闻界关注的重点。在法庭检查过程中,陪审员主要饰演听众的角色。两方律师在发布辩诉建议的

时候都要面对陪审团 ;两方证人在陈说案件事实的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可是陪审员们只好听,

只好看,不可以发问题,也不可以做笔录。

庭审检查结束以后,法官要就本案中波及的法律问题向陪审团供给一份指导建议。而后陪审员们被带

到奥密的评论室,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评论。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判决一定获得全体一致赞同。在

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判决一般只需求简单的多半。 所以,在那些案情复杂并且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中,

陪审团的评论常常是特别困难和旷日长远的。假如刑事案件的陪审团一直没法就判决完成一致建议,那么

法官就要宣告将该陪审团“挂起来”,即宣告该案为“悬而未决”的“流审”,并从头构成陪审团,从头

审讯。但是,在社会上纳税人的舆论压力下,法官和陪审员们都不肯意肩负“流审”的责任,于是就会竭

尽全力在评论中完成一致建议。陪审团的评讲和投票过程对外是保密的,可是对内是公然的。所以,熟习

陪审团运作状况的人士以为,除非有三人以上的小公司,不然陪审团中的少量派很难坚持自己的看法。判

决宣告以后,律师能够要求法官审察陪审团的评讲和表决状况,以便确立能否每个陪审员都真实赞同陪审

团的判决建议。可是,只有当一名陪审员能够证明其是在别人强迫下投的票,法律才赞同律师以此为原因

要求从头审讯。

一般来说,美国人多以为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审制度的运行也是基本上令人满

意的。可是最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陪审制度提出了各种各种的责备。比如,有人说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

统的效率;有人说陪审制度浪费了纳税人的钱;有人说陪审团的判决有时是特别荒诞的;有人说担当陪审员的人是对公民个人生活的扰乱,等等。近几年,华盛顿特区、亚利桑纳州、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科罗拉多州等司法管辖区都组织各方面人员进行了面向21世纪的陪审制度现代化问题的专项研究。

l996年,华盛顿特区的司法系统成立了一个由 36名陪审员代表、律师代表和法官代表等构成的专项

研究委员会。1998年2月,该委员会宣告了对于实现陪审制度现代化的检查报告。该报告提出的陪审制度

改革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员精选过程中的“无理反对”或“强迫回避”问题 ;其二是陪

审员听审过程中的“悲观角色”或“被动接受”问题。

该委员会的多半成员以为诉辩两方律师的“无理反对权”应当取销,或许起码应当加以更加严格的限

制。固然美国最高法院在 1986年的巴特森诉肯德基州一案的判决中必定了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无理反对”

不得以种族或性别为依照的原则,可是在精选陪审员的实践中,律师借“无理反对权”来消除特定种族或

性其余候选人的作法仍旧层出不穷。有的委员指出,“无理反对权”与公正陪审原则是分道扬镳的,因为

它依照的不是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和态度,而是候选人所隶属的人类集体的行为偏向 ;它清除的候选人很可

能是实质上特别公正的陪审员 ;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辩两方律师所要保存的恰好是拥有偏向性的陪审

员。在取销“无理反对”的同时,法院应当设计出一套卓有成效的规则来保证“有理反对”能够把那些心

存成见的候选人都清除在陪审团以外。该委员会的多半成员还以为应当采纳有效举措增强陪审员的踊跃参

审意识并提升陪审员的参审工作质量。比如,陪审员应当能够在庭审检查的过程中自己记录,应当能够用

书面形式向证人发问 ;应当在历时长远的审讯中获得法庭供给的有关凭证的记录和解说。其余,有人建议

减少陪审员的人数,以便减少陪审团审讯的花费 ;还有人建议改变当前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判决一定全体一

致赞同的作法,改为简单多半赞同或许三分之二赞同即可做出判决的作法。

(二)法国的陪审制度

此刻,法国仅在重罪法庭的审讯中采纳陪审制度。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罪法庭设在巴

黎和各省的上诉法院所在地,拥有特别想法庭的性质,一般为每三个月开庭一次。重罪法庭的构成人员包

括一名庭长、两名助审法官和九名陪审员。庭长一般由上诉法院的庭长或法官担当,也能够由上诉法院院

长担当。助审法官一般都从上诉法院的法官中选任, 也能够从当地地方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和法官中选任。

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担当陪审员的主要资格条件包含:年满 23岁;懂法语;享有法国公

民的政治权益、公民权益和家庭权益 ;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没有被开除过公职 ;没有精神疾患;没有因拒绝执

行陪审员义务等而被宣告为严禁担当陪审员的人。其余,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 ;有

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举报人、判定人、申述人和当事人等不可以担当本案的陪审员 ;年过70

的人能够免去担当陪审员的义务。每个重罪法庭每年都要编制今年度的候选陪审员名单。候选人数各地不

同,巴黎为 1200名;上塞纳省、塞纳圣德尼省和瓦尔德马恩省为 500名;其余各省为 160名至24O名。候

选陪审员名单由一个特意委员会从当地居民中选定。该委员会一般由法官、当地政府官员和当地议会代表

构成。名单确立以后,由重罪法庭书记室保存。⑤

重罪法庭在每次开庭前起码 15天,应当在法院院长主持下公然从本法庭的候选陪审员名单中精选具

体案件的候选陪审员。详细案件的候选陪审员一般为 27名,必需时可增设若干名替补。精选以随机抽签

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一个候选人在一个年度内只担当一次陪审员。所以当抽到签的人已经在今年度内

担当过陪审员时,就要立刻改换别人。详细案件的候选陪审员确立以后,就要通知当选者在指定的时间到

法庭参加“庭选”。假如接到通知者在无正当原因的状况下不准时到庭,那么第一次罚款 100法郎;第二

次罚款200法郎;第三次罚款 500法郎并永久剥夺其担当陪审员的资格。

法官宣告开庭及法庭构成人员以后,便开始了审讯的第一道程序:精选陪审员。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辩诉两方都有权反对必定数目的候选人进入陪审团,并且都不用说明反对的原因。辩白方可

以反对5名候选人;公诉方能够反对 4名候选人。在法庭检查过程中,法官是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的主要

人员,可是陪审员在经庭长赞同以后也能够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查察人证,也

能够记录那些其以为重要的证言。

法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不一样,法官与陪审员一同评论案件事实,而后就公诉方指控的详细罪名进行

投票表决。投票采纳无记名方式,并且要就地开箱统计票数。在表决被告人能否有罪的问题时,合议庭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赞同才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假如投票结果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合议庭要

连续就刑罚问题进行评讲和投票。在表决对被告人合用什么刑罚的问题时,合议庭只需要简单多半票同意

即可经过。假如合议庭在定罪或量刑的第一次表决时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票数,庭长能够在进一步评论的

基础上组织第二次以致第三次投票,直至能够做出判决为止。

与美国的陪审制度对比,法国的陪审制度拥有程序比较简单和效率比较高的特色。可是,因为陪审团

与法官共同负责庭审、一同进行评论,所以陪审团在庭审检查和评论过程中缺少独立性,比较简单受法官

的影响以致操控。固然,法律规定合议庭在做出有罪判决时一定起码有 8票赞同,而法官在 12人构成的

合议庭中只占四分之一,可是在审讯实践中,法官几乎老是能够说服足足数目的陪审员站在他们这边。

综上所述,今世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般法系模式,一种是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这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之间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一般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

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其次,一般法系国

家的陪审员(小陪审团成员 )一般都没有任期,为一案一选,一案一任。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常常都有

任期,如半年、一年、或数年。再次,一般法系国家的陪审员资格审察主假如个案审察和当庭审察,所以

其有关程序比较复杂,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资格审察主假如任前审察, 所以其“庭选”程序比较简单,

有些国家甚至根本没有“庭选”程序。最后,一般法系国家陪审团的人数一般比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的人

数为多。比如,美国和英国的审讯陪审团一般都是由 12人构成;苏格兰的陪审团由 15人构成。而在大陆

法系国家中,法国陪审团的人数大体是最多的, 为9人;其余国家则比较少, 如奥地利为 8人;瑞典为3人;

德国和挪威都仅为 2人。

三、我国的陪审制度及其改革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缘起

古代东西方国家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个人问案模式和集体判决模式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制

度是古代西方国家中“奴隶主民主政治”的产物。但是,古代东方国家多推行“奴隶主专制制度”,所以

没有产生陪审制度的“环境和土壤”。比如,在我国古代,以及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和古埃及,当时负责

审理案件或狱讼的人是行政官员或司法官员或神职人员。不论他们是何种身份何种地位,他们在审狱断案

时都推行个人负责制。固然他们的官职高低不一样,可是他们在自己的案件管辖范围内都拥有近乎独断的司

法裁判权。这类个人问案模式明显是古代东方国家奴隶主专制制度的表现。

所以,在我国历时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 陪审制度是一个完整陌生的看法。 辛亥革命以后,

南京暂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纳陪审制度的假想,可是未能获得实行。 1927年,

武汉公民政府在司法制度中提出了成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拟订了《参审陪审条例》,可是也没有

获得真实的推行。在公民党统治中国时期,陪审制度不过某些法律条则中的“一纸空文”,根本不行能在

当时的司法实践中获得兑现。可是从 30年月初到 40年月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依据地”、“边

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

陪审员主要由民众集体选举产生,也能够由机关和队伍选举或许由法院暂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

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同样的权益。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连续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 1951年宣告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 6条对此作了规定。当时的人民陪审员主假如法院依据案件性质

从有关方面或集体邀请的暂时性代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的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把人民陪审员参

与案件审讯工作的作法例定为宪法原则。同年宣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则明确规定了适

用人民陪审的案件范围,即在一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讯中都应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是简单的民

事案件、稍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还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956年7月10日,司法部经国务院赞同公布了“关

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产生方法的指示”。 1963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于联合基

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依照这些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首

先要在宽泛征采各方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而后由城镇或人民公社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许由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 2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需要人民陪

审员的时候,一般采纳暂时邀请的方法。

推荐访问: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 纵横 陪审制度纵横论中-20210901084441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