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制度

时间:2020-09-22 14:41:2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制度

我们要科学区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之间的差异,紧紧抓住目前难得的改革机遇,以问题为导向,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制度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部署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时,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另一个是“人民陪审制度”。《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从人民陪审员制度走向人民陪审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内审工作就越有依靠,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我们在认真做好工作的同时,注重同分管领导及上级领导的交流,不定期汇报工作情况,争取领导的信任,取得了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公司领导对审计工作倍加关注,对审计的组织、人员的调配予以大力支持,对重大问题的定性与处理亲自过问,对审计报告认真批阅,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促使党员增强党性、提高素质、发挥作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促使基层党组织严肃纪律、纯洁组织、整顿队伍,切实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1988年2月中央批转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这项制度。2020年6月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思想上,积极进取,坚持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切实执行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以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平时关心国家大事,时刻与党保持一致,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党总支(支部)为单位,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全体党员必须参加所在党总支(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并接受民主评议。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年老体弱党员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意见,接受评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这两个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基本内涵和制度功能却存在着重大区别。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面临全面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其次,审计部需对审计项目从立项到案卷终结都作出详细的规定。通过规范的审计程序,控制整个业务流程,不但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同时也可以增加内部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总结中的经验体会是从实际工作中,也就是从大量事实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经验体会一旦形成,又要选择必要的材料予以说明,经验体会才能“立”起来,具有实用价值。这就是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但常见一些经验总结往往不注意这一点,如同毛泽东同志批评的那样,“把材料和观点割断,讲材料的时候没有观点,讲观点的时候没有材料,材料和观点互不联系”,这就不好。

本办法自2020年4月起,先期在市政水利专业在监项目中试行,其它工程项目何时实行另行通知。暂未实行月度绩效分配的项目监理部和本部职能部门季度评先照常进行。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国民参与司法制度,它们之间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基本性质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它是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公民是否参与陪审案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因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是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基层法院推荐,法院不得强迫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公民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法院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法院不得要求人民陪审员继续履行陪审职务。人民陪审制度则不同,它既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凡是具备担任陪审员条件的公民都应当享有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陪审权利;同时,对于应当参与案件陪审的公民,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案件审理,法律应当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人民陪审制度得到顺利实施。因此,在人民陪审制度下,法律既要为公民行使陪审权利提供充分保障,同时又要对不依法履行陪审职责的公民进行必要惩罚。

二是选任程序不同。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需要经过严格的正式任职程序。一般做法是,基层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基层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人民陪审员,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正式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它如同职业法官那样,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司法权。人民陪审制度中的陪审员选任程序则不同。在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选任强调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海选”。法院根据陪审案件数量,提出陪审员候选人的名额,由地方人大或者公安机关从选民名单或者户籍名单中随机抽选出符合条件的陪审员候选人,法院以此为基础制作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当案件审理需要陪审员参与时,法院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选出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选任不需要通过正式任命,陪审员也没有固定任期,法院每年(或每2至3年)抽选一次。陪审员选任的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正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魅力所在。在人民陪审制度下,有的陪审员候选人可能没有机会参与陪审,但同一个陪审员通常不会多次参与陪审。一个陪审员一年陪审案件几十件甚至数百件的现象在人民陪审制度中是难以想象的。

三是体现意志不同。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合议庭中与其他组成人员法律地位平等的一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无论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是1人或者多人,人民陪审员在参加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是代表公民个体发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而不是具有公共性的评议意见。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则不同,它是表达的是具有公共民意性质的大众意愿。因为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反映人民正当的法律情感,增强人民对司法的信赖。这种价值追求主要是通过陪审形式的特殊安排来实现的。在人民陪审制度下,陪审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复数,而不可能是1人或者2人。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意志,而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民意。因此,人民陪审制度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和表达社会公共意愿。

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陪审职权不同。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除不能主持开庭审判活动和撰写法律文书外,与职业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因此,公民在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后,就会像法官那样,从事诉前调解、文书送达、参与执行、法制宣传、司法咨询、涉诉信访等事务性工作。这实际上是人民陪审员制度逻辑的必然结果,是人民勤务员、国家公务员等思维方式的具体体现。但是,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的职权则明显不同。陪审员只负责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参与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更不会从事前面提到的诉前调解、文书送达、参与执行、法制宣传、司法咨询、涉诉信访等与案件事实认定无关的活动。在参与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陪审员可以与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也可以单独认定案件事实。陪审员单独认定案件事实时,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官具有参考效力,法官如果没有采纳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说明理由。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实行陪审员决定案件事实,法官决定法律适用问题。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农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工作上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并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平时工作积极主动,勤于思考,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我认为是一位合格的中共党员。

总之,四中全会《决定》已经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要科学区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之间的差异,紧紧抓住目前难得的改革机遇,以问题为导向,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制度新局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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