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与完善研究

时间:2020-09-22 14:40:3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研究

【 】随着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市 场化和多元化,目前运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因无法 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困境。通 过建立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初衷至今仍未实现。

 本文分析研究了当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 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完善措施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从劳动争议和仲裁两个

环节去分析和概括,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 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 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 制得到恢复,一直延续至今,90年代初期该机制得到 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 不断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 现了由单一化向复杂化与多样化的转变,劳动争议仲 裁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增 大。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一)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独立性

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于一般的劳动 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论是从劳动 仲裁的程序还是从劳动仲裁的人员构成,不论是从劳 动仲裁的独立性还是从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都已经 脱离了它的本质,已经不再像一个完整的仲裁制度了。

 我国现在运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兼司法性和行政 性于一身的仲裁制度。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 在太过浓厚的司法性与行政性,致使其脱离了仲裁制 度所具有的独立性,从而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工 作的进行。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劳动争议仲裁的处 理过程,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表现出忽视劳动者相关权 益的保障,而明显偏袒资方,严重地损害了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的威严性与公正性。

(二)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滞后

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方面看,现阶段我国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依据是以《处理条例》(1993 年8月1日颁布实施)为主的系列文件,劳动争议仲 裁的制度建设陷入停滞状态,相关制度在处理当下劳 动关系纠纷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从劳动争议仲裁 制度的立法形式看,由于其立法的规范性低,使得该 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应具有的权威性。历年来, 国家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方面做出 了一定的努力,但在立法技术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从 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方面看,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 诉讼和仲裁衔接的规范较少,使得劳动仲裁与诉讼各 自独立,在求证,时效等方面表现出很多的衔接障碍, 严重影响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仲裁员一 个人身兼数职,我们不得不担心由于担任不同的职责, 发生利益冲突时,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能否得到维护。

 其次,我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中所采用的“三 方原则”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只是个“形象 工程”罢了。

(四) 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的相关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对监督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并没有做相应的

法律规定,因此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在 实际运行过程中只能通过法制委员会等来办理,但这 些部门由于本身有限的权力和相关部门的干预,在一 定情况下很难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对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的完善应该从以 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在劳动法中设立独立的劳动 争议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而避免因多处立法而造 成的低效率和互相扯皮,使得劳动者可以更好的通过 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改变目前劳 动争议仲裁立法所存在的不规范、数量多以及层次乱 的局面,逐步建立齐全规范、合理结构和上下有序容 立法与执法为一体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最后, 要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劳动争议的诉讼之间的衔接做 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仲裁和诉讼的范围做出调整, 对职责的适用原则做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以便在具 体的实践过程中更好的操作。

(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

“三方原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已经成为全

球公认的处理劳资纠纷和调解劳资关系的重要原则,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因此我国应该迎 合发展的潮流,尽快建立与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 制度相适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由于我国的工会机 构的臃肿和用人单位团体的短缺,阻碍了“三方原则” 的建立,因此,我国应加大现行工会机制的改革力度, 借鉴国际劳工协会的运行机制;将社会团体通过立法 等方式赋予其用人单位团体的权力;各个部门应加强 对“三方原则”的重视,协调好三方的工作。

(三) 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素质

我国应该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法 律规定,以改变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员素质低下的现状, 提高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纯洁性和威严性。仲裁 员的选拔与任命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仲裁员 应具有劳动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有一定的分 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从具有相当劳动法知识 的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拔;第二,仲裁员应该由品 质优秀、作风正派的人担任。举行旨在提高劳动争议 仲裁队伍素质的座谈会和培训等,进一步提高我国劳 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进行。

(四) 加强监督劳动争议仲裁

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监督机制,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拓宽 监督渠道:

1.劳动争议仲裁内部监督

将劳动争议案件审监分离,通过抽查和评查的方 式听取来自各阶层的意见与反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解决过程中的作用。

四、结语

需要明确的是,尽管我们的调解制度存在诸多这 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不能整体否认调解的整体功能。

 至于认为改革的思路是否定法官主持下的调解,或认 为“判决为主、调解为辅”的观点也不妥当。因为这 一观点可能会极易导致法官不愿意调解或完全忽视调 解,这不仅放弃调解的作用,也与现代司法活动重视 调解的总方向不符。故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还需进行 科学的完善!

何鸣主编.人民法院调解理论与实务[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章武生主编.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之重塑[M].上 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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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绿银.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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