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价值面向及制度安排

时间:2023-05-06 11:55:1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内容摘要】美国作为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司法理念上,美国经历了儿童福利到严惩犯罪再到儿童与社会双向保护的价值转變;在程序适用上,构建了少年司法与普通刑事司法的“双轨制”;在审理制度上,实行非刑事化、非诉讼化、非标签化的方式;在执行方式上,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并将服刑场所转移至社区。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强调严管胜于重罚,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明确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完善强制教养和工读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暴行的干预。

【关键词】少年司法改革 未成年人保护 美国少年司法

惩罚少年犯罪的目的是什么,报应、威慑,还是行为矫治?少年罪错案件当以何种程序展开,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捕诉监防轮番强硬上演,还是以非公开、非对抗、非刑事化的温和方式展开?少年犯的罪责如何计算,是刑罚量折减,还是要放弃对其主观恶性的谴责而另辟一套处遇制度?少年犯当如何行刑,是劳动改造剥夺其再犯能力,还是教育矫治培养其为守法公民?面对这一系列的少年司法问题,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均倾注了极大热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十分注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在转变少年司法理念、完善少年司法的法律体系、健全少年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应指出的是,与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与科学制度相比,我们还存在诸如法律体系不完备、少年司法制度不健全的遗憾。时下,我国正在进行少年司法体制的改革,面对日益严峻的少年犯罪形势,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利益之间保持理性和平衡,如何通过少年司法制度来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少年犯罪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少年司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少年法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少年法庭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到综合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只在基层法院设置到在基层和中级、高级法院设置,组织机构不断健全。”此外,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据2016年6月召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会议通报,未成年检察制度在专业化、独立化以及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都有较大的进展。上述关于少年司法具体举措的完善,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逐步走向完善。

然而,在更为宏观的比较视野内,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在整体上仍处在法律需要完善、制度继续引进、机构仍在建设、其他诸如物资调度、人员配备、充实器物和完善体制的初级阶段。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完整、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我国虽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中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预防和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和措施,但法律过于零散,并未形成系统的少年法律体系。其次,从司法机构设置上来看,少年司法机构设置仍显不足,一些地区的少年案件常常交由综合审判庭处理,而由综合审判庭审理少年案件难免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保护不足,这样会使得有些教育感化的司法制度效果落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感化。再次,警察机构作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先锋队,无论是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在少年罪错案件的甄别与定性上都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警察制度,仅在一些法治化程度较高地区的警察机构中设有专门的“少年科”或“少年预审”。第四,在少年案件的审理方式上,仍循着侦查、起诉、审判和交付执行的方式,少年司法程序和普通司法程序并无实质区别。另外,在处罚方式上,对少年犯的处罚往往是比照成年人的刑罚量予以折减,刑罚多样化不足,刑罚替代措施匮乏。最后,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教养,主要是收容教育和工读学校等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这些措施存在适用程序简单、封闭、缺乏监督等缺陷,难以收到教育矫治和预防犯罪之效果。

二、美国少年司法的理念脉络与制度分析

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第一个少年法院,历经百年演进,美国少年司法已将国家亲权理念、保护优先理念、教育矫治以及儿童福利的理念贯彻其中。美国少年司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权利,将少年司法机构设计为国家履行其监护义务的通道,强调个别化矫治与康复性司法理念,主张对少年犯罪案件给予非刑事程序与非公开、非污名化的审理,实现处罚的多样化,鼓励少年犯行刑的社会化。由于在少年案件的专属管辖、转向处遇、社区矫治、观护制度等已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的典范。庞德曾将少年司法制度誉为“自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美国学者戴维·坦嫩豪斯曾赞其为“超越完美而建构的神话”。储槐植教授曾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誉为“全美以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蓝本”。当下,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少年司法体系,借鉴美国司法经验中的成熟举措无疑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条捷径。具体而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经验可供借鉴。

(一)公共利益—福利—严惩—教育保护的四维理念演变

美国司法早先的首要价值是保护公共利益,往往忽略成人和少年之间的差异,少年犯同样要受到严格惩罚,这种将少年罪错行为的处罚成本最小化的直接后果就是放任了犯罪抑制效果的最大化:把大量的儿童推向业已失败的成人司法制度中,监禁所成了体罚儿童、培养犯罪的学校,可感化者也被犯罪思想日漸侵蚀,可挽救者也在不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成人司法培育出了大量的少年犯罪专家,他们获释后也往往成了教养所和监狱的常客”。面对此种窘况,美国不少学者和社会活动家提出,为了实现儿童福利,减少司法对儿童的伤害,避免儿童被当做罪犯而对待,应当建立带有福利性质的少年法院,通过特殊的司法和矫治程序将少年从普通刑事司法中解救出来,对罪错少年不再适用传统意义的刑罚。改革后的美国少年司法体现了对儿童的保护和矫治,对少年罪错案件的非标签化、非刑事化、非诉讼化处理的价值诉求,其所追求的目标不是惩罚,而是矫正,不是令少年儿童堕落而是让其重新振兴;不是镇压而是发展,不是放任其沦为罪犯而是帮助其成为值得尊敬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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