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3-04-28 16:15:1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对我国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决策问责与纠错制度虽已建立,但并不能有效约束政府权力。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表明,只有权力才能控制权力,所以应引入多元问责主体,既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作用,又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同时鼓励和拓展社会问责。另外,还需要加大对问责对象的惩罚力度,提高政府决策效率。

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恶性社会事件频发,学生的权利甚至生命受到威胁;国产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问题被无数家长非议,并在2013年两会上获众多代表讨论,诸多公共问题都表明我国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严重缺位,人身安全、教育、食品监管等公共事务、公共产品短缺,危及社会公众利益。这些问题给我们敲响警钟,也使建立健全政府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必要性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可以设想,如果有完善的政府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地方政府能够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也许就不会发生类似的恶性事件。

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类官员腐败案件频发,且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暴露出生产投资领域政府职能越位的问题,用“看得见的手”干预资源配置,扭曲价格信号,造成资源浪费。政府职能越位也表明我国现阶段亟需完善政府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权力筑起制度藩篱,推动政府职能从关注经济发展向关注百姓生活的公共服务转型,强化依法治国。

我国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建设现状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和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与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已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

建立决策问责办法,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隐瞒SARS疫情和抗击不力被问责,首开问责风暴。因防治“非典”不力被免职的官员近千名,决策问责开始为社会所认识。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8年行政问责制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提出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这一年因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有多名官员被问责。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七种情形,全面推行行政问责,标志着我国决策问责拉开制度化建设的大幕。根据《暂行规定》,2009年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2010年初,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干部的复出问题。

各地政府在决策问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3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决策问责办法。此后全国各省市纷纷制定行政问责办法,并在问责内容方面不断完善。如2009年南京市制定的问责办法将“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定为问责对象,党政与行政一起问责;不仅对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党政干部问责,而且将“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利益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导致政令不畅或影响整体工作”、“作风不正、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或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等列为问责条件,不仅对重大事件问责,而且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行为问责,更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各地政府开展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决策纠错与责任追究的措施大多体现在决策问责办法中。决策纠错制度的基础是决策绩效评估及反馈,目前各地方政府初步建立了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评价决策绩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决策做出相应处理。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作用有限。从目前公开的决策问责事件来看,决策问责的主体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属于同体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事务。因此无论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还是被问责官员,都是政府决策权力的代理者,在权力缺乏制约与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渎职、贪腐等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如果决策问责的主体是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很难保证被问责官员都会真正受到应有的纪律或法律处罚:首先,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已经表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被问责官员没有尽到应尽的监督职责;其次,被问责官员往往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某些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私人关系,因此,上级政府部门及某些官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产生庇护和“暗保”行为,通常通过“拖”的方式减轻对被问责官员的惩罚,甚至有被问责官员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调任其他岗位或者等待一段时间后复出的现象。虽然《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实际上不少被问责官员却神通广大地“暗度陈仓”、“东山再起”。

据腾讯网统计,自2008年9月因三鹿奶粉事件被问责的原河北省石家庄市党委书记吴显国历经52个月后复出起,至今因问责被免的21名官员几乎100%复出,甚至个别升官,复出时间最快仅用5天,平均不到15个月,问责成为“带薪休假”。这种“带薪休假”与其说成是“反腐、问责”,不如说是鼓励腐败和渎职的“机会主义”倾向,势必造成腐败和渎职的蔓延。因此现行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很难对政府官员决策权力起到警示与约束作用,同时也难以取信于民,这将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老百姓变成“老不信”。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10年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国际社会经验表明,大多数国家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会爆发各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动乱,如拉丁美洲国家,经济停滞不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亚洲四小龙顺利步入高收入阶段。发达国家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经验是能够及时转变政府服务理念,采取各种措施,如韩国的新农村建设、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等,有效地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当前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拉大很容易诱发各种社会矛盾,迫切要求政府职能由经济发展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型,专注于“创建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比,实现政府职能转型是一项更为艰苦的探索过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完善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型提供制度保障,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助于我国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国家理论对于认识国家决策权力的性质有很大的启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一方面是某一集团或阶级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国家“暴力”界定产权结构,确立竞争与合作的规则,实现统治者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产权框架下降低交易费用,实现社会总产出最大,增加国家税收。但政府的寻租行为往往会导致无效率的制度,损害社会总福利水平,即著名的“诺思悖论”—“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从根源上来说,正是政府部门很多时候存在的寻租动机,才使得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成为了必须构建的一套制度安排。一般来说,基于政府寻租的动机和行为的决策会偏离社会最大化福利函数,导致社会效率偏离帕累托或卡尔托的最优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政府官员个人的自利行为。政府由作为精英阶层的一群个体组成,由其代理政府决策权力用于确立社会成员的产权分配办法。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表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受到自利天性的支配,总是根据效用最大化来决定自己的投资行为,并且个人效用随着其所拥有商品数量的递增而增长。政府决策者个体在行使决策权时,不免受到此规律的制约,利用权力寻租,牟取灰色收入,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使得社会总产出低于其潜在水平。由于决策是政府部门公权力执行和运作方式的关键一环,因此,如果决策是以决策者个人自身的利益为导向而制定的,那么就会导致公权力在行使和执行上的异化,与社会普通公众的目标和期望发生分歧甚至是冲突。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以决策者自身利益为导向而制定的决策,除了会造成利益分配上的严重不公平之外,还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无论是在我国,还是西方社会都屡禁不止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现象,实际上都属于这种情况。

部门利益优先。深入研究政府决策权力的组织结构,从横向来看,政府是拥有不同决策权力的多个部门的集合,从纵向来看,又分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各个部门利益与政府集体利益、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不总是一致,甚至相互冲突,因而容易出现部门利益与社会利益、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博弈,做出的制度安排有可能不利于产出的增加。我国近年来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有强化发展的趋势,“部门利益优先”容易引发“政出多门”甚至不同决策之间相互冲突,不仅耗费资源而且侵犯个人权力甚至社会公众利益。如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漂浮大量死猪,最终打捞出死猪累计超过10000多头,尽管上海市政府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此事故影响生活饮水的水质,该事件依然在国际国内产生不良影响。也就是说,在中央—地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由于地方政府官员自身的最大化目标与社会的最大化目标存在着不一致性,地方政府部门很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根据自身的最大化目标制定、执行与中央所期待的、与社会整体福利不一致的决策,继而对社会的福利函数产生负面影响。

强势利益集团干预政府决策。每个国家都存在许多不同的阶层和利益集团,但是这些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强度不同。强势利益集团通过给政府决策者提供政治捐款、引导社会舆论方向等,使得政府决策者作出有利于本集团的制度安排。如日本企业界和财界对政府决策影响非常大,通过向有影响的政府议员提供政治捐款、参与政府决策咨询、聘用离职官僚、舆论工具、操纵首相人选等影响日本80%以上的决策权。之所以会出现强势利益集团干预政府决策的情况,除政府官员追求个人自利的因素外,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弱势利益集团往往人数众多,力量分散,且存在普遍的“搭便车”心理,难以将本集团的利益需求诉诸政府官员。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受个人业务知识有限以及对于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掌握信息不完全的影响,本身就有可能在决策的制定上出错,加上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决策无法顾及弱势利益集团的情况也就更加容易发生。概括来说,强势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危害,主要在于容易造成社会资源垄断,使得生产要素价格与市场需求相背离,导致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最终导致社会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从而降低社会总产出水平。

当然,不容否定的是,尽管存在着上述一系列的不利因素,但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仍然有利于社会发展,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个人产权依赖于国家权力而存在。排他性是产权的天然权利,需要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来界定和提供保护,国家借助军队、警察等合法暴力体系等来对抗偷盗、抢劫等非法暴力对个人产权的侵犯,因此国家的存在是个人行使产权权利的保障。第二,提供公共物品。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使得投资者在个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时不愿意进行私人投资,或产生“搭便车”行为,使得这类商品的供给数量低于社会正常的需求量,造成供给不足。如果由国家来提供,可以避免“搭便车”现象,实现规模经济,改善社会每个成员的总福利水平,如抗击“非典”,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环境保护等,由国家来提供比由私人提供显然更节约成本,效率更高。第三,制度创新。任何一个国家的繁荣都离不开制度创新,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表明相对于土地、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制度是第一生产力,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能够以低成本收集信息,了解社会的偏好,采取合理的措施,并借助暴力体系在短时间内迅速推广,因而国家在制度创新方面具有组织成本最低的优势。

但是,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寻租动机和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终究决定了还是必须要构建相关的制度安排对其加以解决。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要解决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就必须要取消国家、解散政府,而是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对政府的决策制定与运行机制加以监督,对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与手段加以规范,因为“权力只有通过权力才能加以控制”。从西方国家的基本经验来看,构建相应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不仅能够直接降低政府部门可能寻租的空间,而且也能够通过增加寻租的所可能付出成本,而从根本上降低政府部门寻租的动机和意愿,如美国《宪法》规定,如果政府官员被众议院弹劾或被参议员证明有罪必须辞职,这就直接加大了政府官员寻租的成本。对于中国而言,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由于市场和政府的边界还未得到完善和全面地划分和界定,这其中可能寻租的空间和机会也相对较多,从这一角度而言,构建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在当前的中国无疑显得非常的重要和必要。

建议与对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提出了新的“两个凡是”:“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以群众利益来确定政府决策权力行使的边界,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我国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需要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政府决策应以人为本,尊重私人产权。对“中等收入陷阱”的国际比较研究表明,低收入阶段与中等收入阶段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在低收入阶段,政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温饱问题,政府不仅要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如制定并完善产权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规则,提供教育、医疗等公共产品;还需要进行生产,组织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投资、安排生产和拓展市场范围,提高GDP增长率,增加社会财富,在解决社会成员生存问题的基础上将大部分财富积累起来用于再生产。相比之下,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温饱问题已经解决,部分居民已进入小康阶段,此时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发展问题,政府应退出生产领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加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为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以鼓励民间投资。

以人为本,依据十八大提出的“两个凡是”原则完善决策问责与纠错机制,不仅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同时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公共管理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共产品缺乏,并且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在行业、区域、城乡之间分配不公,导致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今后政府应转变服务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价值观,政府制定决策要以满足社会利益为前提和依据,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这要求政府转变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做法,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决策的价值理念上,政府投资应逐步由注重效率优先,转到更为注重社会公平,保护私人产权,注重自身的责任性和服务性,注重弱势群体的发展,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完善问责体系建设,引入多元问责主体,实现异体问责。首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问责功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审查权、建议权、否决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参与政府决策问责的制度的建设。第一,建立科学的政府决策评估和跟踪反馈体系,通过实地考察、抽样调查、网络投诉等渠道了解政府决策绩效实施效果,同时要正确处理决策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政府决策绩效评估制度不仅仅是作为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的责任追究依据,同时作为提高政策效率的日常管理制度,其也是决策问责由事件问责向常态问责发展的基础。第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消除部门、环节之间权力界限模糊、职责交叉、重叠的现象,真正实现“谁决策,谁负责”。第三,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决策问责的程序。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实践决策问责的方式、步骤和时限,详细规定罢免和辞职程序,并将问责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及时公布问责进度与问责结果,提高问责的社会公信力。

其次,完善社会问责制度。第一,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建设的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政府应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尤其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实施、干部人事任免、社会捐助等信息要及时发布。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快发展电子政务,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力度。第二,要保障新闻媒体的问责权,要制定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客观公正、不受干扰地行使相关权利。第三,要鼓励全体社会公民参与问责,提高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对于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应鼓励农民参与政府决策问责,避免重复建设。第四,要强化公众意见的约束力,政府各部门应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意见,对于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加大对问责对象的惩罚力度,提高决策失误的成本。我国官员腐败案件频发根源在于官员腐败的收益要远高于被发现后的处置成本,因此应加大对问责对象的惩罚力度,一旦被问责,不仅要受到离职、罚款等惩罚,还应该借助各类媒体向社会道歉,接受社会的监督,坚决制止不符合程序的“复出”。同时要建立对上级党政领导部门的问责制度。重大社会事件的出现不仅是决策部门的失误,同时也意味着上级党政领导部门用人机制、工作监督不到位,因此应追究党政领导部门的责任,杜绝用人机制、工作监督方面存在的“机会主义”。另外,不仅要对“事件官员”问责,还要加强对官员日常工作的问责。对领导干部,既要反腐,也要反庸,在领导干部中,经常可见一些平庸无能者占据“国器”,庸官是怎么产生的?“国器”中不能有贪官,也不能有庸官,任用庸官是腐败的另类表现。任用庸官会伤害一大批被排斥在主流体制之外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时间长了会使这些国家的宝贵人才站到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上。因此应完善决策问责机制,使其成为一项政府官员管理的制度,庸者下、能者上,让“国器”发挥作用真正为社会服务。

进一步完善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决策纠错机制是对决策失误后的补救性措施,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对于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提高政府决策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健全决策跟踪和反馈机制。政府决策实施后,问责部门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及时了解社会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决策评估结果。其次要落实决策纠错方案,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停止执行错误决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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