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变革之道(1)(6页)

时间:2020-09-23 08:33:2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制度存废辨——兼谈中国信访制度 的变革之道 (1)

引子 中国社会处在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 中,各类社会矛盾的产生和冲突成为必然,并且体现为日趋 增多的各类信访活动。自去年 7 月份以来,北京出现 " 信访 洪峰 " ,来自全国各地的信访大军,每天流动在全国人大常 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国土资源部、公 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权威部门之间。群 众集体访、 重复访和群众赴京上访幅度大, 人数多、规模大、 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 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也使我国的信访 工作和信访制度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1] 近日,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于建嵘博士的主持下对中国的信 访制度进行的专项调查后出台的 -- 《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 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 再次引起了学界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在既没有《行政诉讼法》 ,也没有《行政复议法》的时代, 信访机构曾经发挥过 " 春风化雨 " 的作用。如今,面对愈演愈 烈的个人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由此引发的干群关 系紧张,我们不得不自问:现行信访制度是否已经走到尽头? 信访制度该何去何从?面对中国目前的信访制度困境,社会 各界中主张取消 " 人治的信访 " 呼声颇为强烈,也有人主张赋 予信访职权并强化信访作用。还有学者提出在目前中国法治 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信访救济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 应当予以保留。总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将试 图在下文中阐述自己对于这一存废论争的看法及解决之道。

一、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历史考察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就积极鼓励人民用来信、来访等 方式向党表达各种意见。

 1921 年,安源煤矿的两个工人给毛 泽东写信,建议他象关心农民运动一样关心工人运动,毛泽 东非常重视,亲自去煤矿了解情况,后来党组织派刘少奇去 安源开展了工人运动。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 期,许多来信都是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回信的,许多来访都 是他们亲自接待的。

 1938 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 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然而,这时候的信访活动更多的 只是一种偶然性的行为。信访作为一项规范性的制度真正形 成还是在建国之后。

 1949 年 3 月,中共中央迁到北平,当年 8 月就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 信来访。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 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

室。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设置了 " 人民接待室 " ,作

为专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日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到 1954 年,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大多建立了信访机构或 配备了专、兼职信访干部,全国有很多省和县也按照中央的 要求建立了相应机构。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 " 分级负责,归 口办理 " 原则,即根据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性质,按照各 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由哪级组织、哪个部门处 理。

 1954 年至 1957 年,来信来访猛增,信访机构进一步完 善,中央有接待任务的 50 多个机构都建立了信访机构,配 备了信访干部。这一时期,信访机构开展了若干重要的信访 工作活动,创立了领导接待来访日、县市长定期接见人大代 表、与调解委员会合作、对集体上访妥善处理等方法。很多 地方信访部门还专门制定了工作规定。在接下来的运动中, 更多的是上面的工作队下来,抛开各级党政机构,直接由上 下访,然后是受到鼓励的农民再纷纷把 "情况 "反映给他们,

这如果算是信访的话,应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访。而这段 时期,正常的信访急剧下降,到 "文革 "开始后,党的各级组 织普遍受到冲击,信访机构也大多处于瘫痪与半瘫痪状态, 信访工作难有作为。

 "文革 "结束后,国家机关逐渐恢复了信 访机构,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如 1980 年 6月 20 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 1986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 作细则》;1995 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 。随后中央各政 府部门、全国很多省市政府也陆续发布了条例、信访工作办 法、暂行规定、守则等,这些标志着我国的信访制度的确立 起来。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信访制度一向 被认为是共产党人的一个发明,是共产党人所创造的新中国 法律传统。但笔者经过考察很惊奇地发现,在古代中国也存 在一种类似于信访的制度 -- 直诉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 " 告 御状 " ,古代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 错案的发生,规定了直诉制度,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 以打破审级的限制, 直接向皇帝或钦差大人上诉。

 早在汉代, 就已经有了 " 诣阙上书 " ,即允许对已决案件诣阙直接申诉, 方法包括直接到京师向皇帝告御状,或者将上诉状交到卫尉 府所属的公车司马令,然后再上呈皇帝审阅,或者用邀车驾 的方式直诉。到了晋武帝时期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 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 " 登

闻鼓"直诉制度。

 到了唐朝,直诉的方式得到了更大的扩充, 唐朝的直诉制度除了挝登闻鼓外,还有邀车驾(等同于近日 的拦领导的车队) 、上表(同今日的写信、 电子邮件、 传真) 和立肺石等等方式,《唐六典》记载:"……经三司陈诉,又 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答听,挝登闻鼓。若茕独老幼, 不能自申者,乃立于肺石之下 " 宋代的直诉制度更加完善,

对于诣阙投诉,还设立了专门的机关予以受理。宋代专门受 理直诉的机关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如果这三个 部门不受理,当事人还可以拦驾,由军头引见司转奏。明朝 一代,则对于直诉的进行严格限制。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越诉, 《大明律》规定越诉者 "笞五十 " 。明宪宗成化十七年 (1481) 将各地越诉人数纳入官吏政绩考核,一年越诉者过多,则罚 主管官吏俸禄。到了明后期,颁布《问刑条例?越诉》规定, 只有国家机密重事才准直诉,而个人之事则被禁止。而后的 清朝允许当事人在出现地方司法机关审断不公时,可以赴京 呈控,成为叩阍,又称京控,俗称告御状。叩阍的地方有通 政司的登闻鼓厅、都察院、五城察院等处。综观上述,自南 北朝以降,均有登闻鼓直诉制度,各朝或有增补,比如邀车 驾等等。晚清法律制度改革,民国时期引入西方大陆法系模 式,中华法系解体之后,这种直诉制度就不复存在了。根据 现有材料,笔者无从断言,信访制度是否就是共产党人从中 国古代的 "直诉"制度受到启发而创造出来的。但我们可以明 显地看到现行信访制度与中国古代的 " 直诉 "制度存在着一

定的 "血缘 "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法的继承性和 传统文化发展的连续性。然而,信访制度经过共产党人的改 造、创新后,又与封建社会的 "直诉"制度呈很大的区别:首 先,信访的内容不像 "直诉"那样仅局限于司法领域,现代信 访的范围涵括了行政、司法等各方面,还包括为国家提供意 见建议等事项;其次,古代的 "直诉" 制度有严格的限制,当 事人要"告御状 " ,必须付出如 "滚铁钉 "的惨重人身代价,作 为现代法律价值体现的信访制度则不存在这种情形;再者, 古代的 "直诉"制度,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权利救济的手段而非 制约国家权力的手段,但在新中国,信访制度不仅具有权利 救济的意义,同时被赋予了监督、制约国家权力的功能,同 时也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途径之一,信访已成为国家与人 民沟通、互动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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