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时间:2021-01-02 09:24:4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劳务派遣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

  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可以避免劳务流失。

  可以减少劳动纠纷。

  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

  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目前重庆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

  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

  四、劳务公司情况

  经咨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

  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8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重庆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询价情况管理费5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

  询价情况管理费8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五、律师建议

  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

  六、办公室建议

  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

  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96元的管理服务费。

  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

  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12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12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8元。

  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

  备注

  工伤差额

  经咨询重庆市工伤保险科,按《重庆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

  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劳务派遣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产生的背景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他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形式。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二、劳务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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