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审核制度

时间:2020-12-05 10:25:2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许可审核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质量,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核部门接收提出行政许可审核部门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结束。

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需要在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内审核结束的,必须报局长批准。

第三条 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15日内提请行政许可审核部门审核。

需要延长的,经主管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必须保证审核部门不少于5日的审核期限。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审核部门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过我局行政许可范围

(二)是否超过行政许可期限;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四)提交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五)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餐饮服务是否符合分类许可的规定;

(七)承办人是否在受理行政许可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八)承办人是否进行了现场许可检查;

(九)承办人制作的执法文书是否符合规定;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承办人进行现场核查结束时,及时提出行政许可审核。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审核原则只进行书面审核。

审核部门如认为需要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现场核实,审核部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核实。

行政许可审核部门领导如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应报局长批准,方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六条 审核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核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行政许可符合规定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二)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如果可以补正的,同时提出补正意见。

审核合格在行政许可审批文书上空白处盖“绥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文书审核专用章”,并由审核人员签字,注明日期;如审核不合格不须盖“绥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文书审核专用章”.

第七条 审核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审核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主管领导不批准的,审核部门坚持审核意见的,须将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八条 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与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各自主管领导协商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报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九条 局长办公会讨论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进行说明。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审核结束后,审核部门应将承办人提交的审核材料退回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应当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的,承办部门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

审核部门根据领导签批的行政许可审批表后,决定是否发放行政许可证。

第十三条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审核部门审核的各种行政许可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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