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一、实验室的一切仪器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教师、学生都负有保护其不受损失的责任。凡因违犯操作,保护不负责任造成损失和丢失者,根据情节,学校领导要令责任者作出检查、赔偿,直到行政处理。
二、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而造成仪器损坏者,价值在30元以下的仪器,视损坏程度应承担40%—70%的修理费,如因损坏而报废赔偿仪器的价值15%—30%。
凡学生损坏仪器价值在30—100元的,视损坏程度,应负—50%的修理费。如仪器报废,则应赔偿仪器价值的10%—20%。
凡学生损坏仪器价值在100元以上的,视损坏程度,应负担20%—40%的修理费,如报废则赔偿仪器价值的10%—20%。
三、凡属故意损坏仪器的学生,不但负担全部修理费或按价全部赔偿以外,还应责令其检查,如追查不出个人,则应由实验小组或实验班级负担。
四、由于管理人员或实验教师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者,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学校领导应责其写出检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凡外单位借用的仪器,丢失或损坏不论什么原因,负担全部的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
六、凡属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由学校领导会同旗县仪器站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七、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员要立即写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随同“损失报告单”送交学校领导和旗县仪器站批准执行。
八、凡因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而引起损坏,免于赔偿。
九、教师、实验员在实验中,不慎损坏仪器,一般免于赔偿,但要如实填写“损失报告单”。
十、学生在实验时,不慎损坏仪器,应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