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退休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1.正常退休——
(1)服务 5 年以上,年龄满 55
(2)服务满 25
2.早期退休——服务 20 年以上,年龄满 50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 60
4.命令退休——
(1)年龄满 60
(2)
第四条
1.
(1)
(2)
服务 15
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5
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 6 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 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 5 年者,给付 10 个基数,每增 1 年加付 2 个基数。满 15年时,给付 30 个基数,满 15 年至满 25 年止,每增 1 年加付 1.5 个基数。满 25 年以后每增1 年加付 1 个基数,最高以 60 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 40 年以后,每增1 年加付 1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 15 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 15 年者,年金之月额按 1 个基数的 16%
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 4%
第五条
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 2.本规则第三条第 4 项第 2 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 2 项加付 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 50%给付其服务未满5 年者以 5
第六条
1.本规则第三条第 4 项第 2 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 2.本规则第五条第 2
(1)
(2)
(3)
第七条
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的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 6 个月以上者以 1 年计算,不满 6
2.
(1)
(2)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1.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
第十一条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 第十二条
1.
2.退休职员支领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 2 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规则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
第十七条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附退休金给付基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