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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退养推进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区委、区府加快AA新区畜禽退养的工作要求和《AA新区畜禽养殖业减量及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办﹝2015﹞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区将对规模畜禽场开展有计划、分步骤减量退养及布局调整,为确保此项工作正常有序、统一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AA新区生态文明城区为目标,以加强生态保护、合理产业布局、建设美丽乡村为要求,有计划开展规模畜禽场减量退养及布局调整工作,基本消除养殖业面源污染,使AA畜禽养殖业态与创建AA生态文明城区要求相匹配,使AA城乡一体化发展更趋和谐。
二、减量目标
根据区委、区府有关工作要求,减量退养的重点时间放在“十三五”期间的前三年。AA新区畜禽养殖总量从75万头标准猪减量至17万头标准猪,减量任务为58万头标准猪。其中2016—2018年为重点推进阶段,2019—2020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减量主要方式为畜禽场停养关闭,土地复耕。分年度计划目标为:
2016年计划减量27万头标准猪;
2017年计划减量14万头标准猪;
2018年计划减量11万头标准猪;
2019年计划减量6万头标准猪;
2020年巩固提高退养成果。
合计拆除畜禽棚舍约118万平米,复垦耕地约3200亩。
三、减量对象
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明确养殖业减量退养及布局调整的对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涉及15个镇,品种上包括:猪、牛、禽(鸽),其中猪场47个,牛场32个,禽场16个,合计减量95个畜禽场。
四、 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
养殖减量退养工作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2013﹞61号)、《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确保退养工作严格、统一、有序、平稳开展。
(二)统一标准
以区统计调查部门对定点畜禽场的成本调查和区农委对畜禽饲养成本测算为参考,由区农委统一制定畜禽补偿的具体标准。
(三)客观公正
列入养殖业减量退养计划的养殖场棚舍面积、畜禽数量等基础数据,以区农委2015年统一建立的养殖场信息台账为主要参考依据;棚舍、设施、设备等评价工作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由镇组织开展具体工作;评价结果由区、镇审核;评价审核工作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行退养补偿跟踪审计,补偿结果实行公示。
五、补偿标准
以标准补偿加奖励方式推动畜禽养殖退养工作。规模畜禽场退养补偿由建筑、设施、设备,畜禽,停产停业损失,退养奖惩四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为:
(一)建筑、设施、设备补偿。(1)建筑、设施、设备补偿由第三方评估后得出。(2)对无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具备设施农用地续期备案手续、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未认定为畜牧用地的养殖场的建筑、设施、设备,按评估、审核价的50%执行。(3)对涉及政府批准并扶持养殖场建设的基础设施、技术设备等统一按行业常规使用年限(基础设施一般为10年,技术设备为5年)折旧后计算残值,政府扶持部分按比例从补偿总额中扣除。(迁移外省市的养殖场除外)。(4)对未按照退养要求,科学、合理采购饲料、兽药、疫苗、精液等生产用物品,造成过剩的一般不予补偿。
(二)畜禽补偿标准
(1)按品种、等级及对畜禽成本调查,结合2015年的物价水平,在广泛听取市、区专家、养殖户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畜禽补偿单价,以后随物价水平适当修正。(2)对迁移至外省市的畜禽,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2013﹞61号)的标准执行。(3)公犊牛与达到一般上市规格的畜禽不予补偿。(4)畜禽处理收益归养殖场。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养殖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包含用工、劳动力转移等方面。(1)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指种畜禽场);(2)具备设施农用地续期备案手续;(3)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为畜牧用地的;(4)不符上述条件的养殖场,按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执行。
(四)退养奖惩。(1)退养奖惩按照《AA新区畜禽退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先行评估退养畜禽场的畜禽和设施设备不得在区内场与场之间商品化交易或混放,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场的停产停业补偿及奖励;(3)以2015年锁定的养殖生产信息为依据,凡新增加的棚舍、设施、设备、畜禽等不予补偿。
六、退养工作流程
(一)宣传告知和承诺。按照区农委下达的年度退养计划,由镇政府对退养目标场在6个月之前张贴退养公告,发放退养告知书,养殖场作出退养书面承诺。
(二)制定“一场一案”退养方案。由镇政府指导养殖场在收到退养书面告知后,抓紧制定本场退养方案,包括畜禽清退计划(按月)、投入品采购计划、人员分流等。
(三)评估及审核。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殖场建筑、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评估项目、数量需经场方确认并签字,评估结果送区镇审核。
(四)补偿资金测算和公示。依据评估结果和锁定养殖信息,按照补偿标准,测算养殖场补偿金额,并对补偿信息实行公示,具体要求按《管理办法》执行。
(五)签定退养协议。补偿信息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与养殖场签订退养补偿协议。
(六)土地复耕。养殖场完成畜禽清退和设备等搬迁后,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筑物拆除、垃圾清运和土地复耕,并按土地垦复占补平衡指标有关政策,衔接好土地垦复申请和验收等工作。
(七)退养验收。各镇在完成退养、复耕后,要逐户进行审核验收,形成镇级验收意见,然后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委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规土局、环保局、财政局、审计局、农委等部门组成),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退养对象进行验收,并形成区级验收意见。
(八)审计。在退养验收基础上,由审计部门按要求开展审计。
(九)资料归档。各镇按要求建立“一户一档”退养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清晰,并具可追溯性。
以上涉及的退养公告、告知书、承诺书、协议书。评估指南、“一场一案”退养方案、补偿测算明细表、公示格式、退养验收等资料统一由区农委制定样张。
七、加强管理与考核
(一)区农委对各镇退养进度按季度予以通报。
(二)区农委将会同地工委对各镇年度退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八、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表:1. AA新区畜禽退养补偿标准(2016—2017年度)
2. AA新区畜禽退养资金配套差别分类
附表1:
AA新区畜禽退养补偿标准
(2016—2017年度)
品种
畜禽类别
单位
标准
备注
家禽
蛋(种)鸡(鸽)
元/羽
35
肉鸡(鸽)
元/羽
15
猪
苗肉(种)猪
市级种猪场
元/头
600
扩繁场
元/头
500
商品猪场
元/头
350
公猪
(包括后备)
种猪场
(市级、扩繁)
元/头
5000
商品猪场
元/头
4000
母猪
(包括后备)
种猪场
(市级、扩繁)
元/头
4000
商品猪场
元/头
3000
奶牛
元/头
15000
附表2:
AA新区畜禽退养资金配套差别分类
序号
镇别
区财政承担
序号
镇别
区财政承担
1
宣桥
75%
9
合庆
65%
2
新场
75%
10
惠南
65%
3
航头
75%
11
川沙
65%
4
老港
75%
12
书院
55%
5
曹路
75%
13
周浦
55%
6
大团
75%
14
泥城
55%
7
万祥
65%
8
祝桥
65%
资金差别分类是根据各镇退养任务及财力综合评定。综合系数为各镇任务系数除以财力系数而得。南汇新城镇退养经费由镇自筹。上述资金配套差别政策解释权为区财政局和区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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