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许可制度法理(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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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许可制度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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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许可制度法理

行政许可制度究竟是什么?___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学界对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焦点大都停留在行政许可的表层,只作表象上的理解与诠释而难以深入?是否有必要在法理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哪里?构成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内涵与法理基础究竟是什么?把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引入行政许可领域是否可以得出更接近本质的答案?

作为法学研究的两个重要分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内在联系,它们互相作用,互相支撑。如果两者都在各自的空间内单独进行,不进行或很少进行交叉与融合,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不与理论法学的研究相结合,这样的一种研究方法对于发现和认识法学的本质规律不利,对于法现象所体现的法的本源、它的深层次所体现的事物的本质的认识,也都极易产生误导或流于片面,导致研究结论发生偏差。

本文试图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起点做一个较为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就上述种种作出更接近行政许可制度应有之义的解答。

一、行政许可制度之逻辑起点

一个有序的、发展的社会应该既保护所有成员的每一个合乎理性的权利要求,同时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赖以实现自己权利要求的秩序。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社会个体(在行政法领域即为行政相对人,下同)的自我利益需求的特定性与自我指向性,必然使社会个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只是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出发,忽略对实现自我利益追求所必须依赖的、据以协调每个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社会秩序的维护,或者甚至当个体利益的实现受到秩序的制约和限制时,置社会共同利益与社___有成员共同确认的秩序于不顾,表现出一种无制约和恣意妄为,这是理性社___不容的。论文百事通社会个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国家机关-必然以一种强力的形式出面,强行干预该权利的实现。可见,权利主体对个体利益追求的价值指向与权力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走向不完全相吻合的现实使得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不可避免。

权利与权力冲突的原因源自于各自相对应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反映出来的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差异正是引发它们之间产生冲突的前提。人类的需求是一切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人类的个体需求,产生个别的社会现象,人类共同的需求,则导致整体的社会现象。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相袭繁衍,形成了两种鲜明的特性,这就是人类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人类个体性和社会性反映在人类的生存状态上,观照出人类的需求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类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需求;二是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环境安全与秩序的需求。①人类的第一种需求导致了权利的产生;第二种需求则使得人们___让渡出他们自身权利的一部分汇聚成一种公权强制力,从而导致了权力的出现。权力因其自身的价值取向所决定,并不仅仅保护某一个体的利益需求,甚至有时恰恰相反,当个体发生权利滥行或无制约任___时,不仅不保护,反而否定其所追求的利益。权力只保护被所有社会个体共同利益相容的个体利益追求行为。权力的这一特性,是与每个社会个体让渡自身部分权利形成权力的初衷不完全一致的。这是权利与权力产生冲突的最根本的原因。

权利与权力之间无休止的冲突,必将使得人类社会的活动趋于非理性化和混乱状态。人类对社会合乎理性和有序发展的要求,使得人类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必须消除引发权利与权力冲突的因素。人类社会孜孜以求不断探索的结果,是一种被社会全体认同和接受的、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得以消解和平衡的、秩序得以建立和存在的模式的产生,这便是法律主导下的社会秩序。法律是人类社会在追求理性发展的进程中用以消解和平衡权利与权力冲突现象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全体成员对保障自身利益与意志实现的秩序追求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人类追求理性的必然结果。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则是人类追求社会理性存在和发展的永恒的目标和终极的要求。权利与权力通过法律得到了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并因此得到了全社会的有效确认;权利与权力也只有通过法律的限制与制约才能达到真正的平衡。②法律对权利和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分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权利而言,第一,限制社会个体对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的利益追求,第二,限制社会个体在利益追求过程中的无制约任性。③对权力而言,则首先约束权力的任意扩张,其次还约束权力行使者任意扩张权力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行。

作为法律体系中行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制度也同其它法律制度一样,是权利与权力从冲突走向平衡的结果之一,这是显而易见的。行政许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是权力介入权利的一种手段,即否定相对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的利益追求及在追求利益过程中的无制约任性,保护相对人在该法律制度范围内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主体在该法律范围内的任务主要也是为了保障相对人在该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得到有效的行使和实现。另一方面,行政许可制度又是约束行___力即行政许可权的任意扩张,防止权力过分干预权利以及行政许可行使过程中的滥行的结果。因此,行政许可权作为行___力所对应的是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点就在于权利与权力及其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相对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上。行政许可制度以权利与权力为逻辑起点,而且主要是脱胎于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二、行政许可制度之本质

权利是什么?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理论”。④自耶林以降,对权利的研究就与“利益”密不可分了。利益是权利的载体,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是互为因果的。离开了利益,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内容;没有了权利,利益就失去了目的和归属。源自于自身需要满足的欲望和行为是人的一种纯自然的本性,而作为社会生活关系中的个体或部分,其出自纯自然需要满足的欲望和行为必定不可能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和秩序要求完全相吻合。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个体性决定了社会个体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往往更多地只是考虑如何满足自我的利益需求,而忽略对实现自我利益追求所必须依赖的、据以协调每个社会成员利益关系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个体在利益追求过程中对理性发展的社___需的衡平机制及秩序损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在行使合法权利、追求合法利益时的无制约任___。这种行为对秩序的破坏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样是严重的。因此,社会个体对利益的追求不能以牺牲另一些个体的相同利益追求为前提;个体对利益的追求也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个体对利益的追求还不能超越自然资源所能提供的和社会资源(例如社会价值观念)所能承受的范围。行政许可制度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一种机制,这一机制的作用在于:当相对人的利益追求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不相符甚至与社会整体利益完全不相容时,当相对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出现无制约任性时,能以权力介入的方式,强行干预和制止相对人损害被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确认的社会秩序的利益追求行为,从而确保理性发展的社___必须的衡平机制与社会秩序。实现这种强行干预的重要的手段,就是在行政许可制度中,设置相对人

在利益追求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界限,规定相对人从事追求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设置相应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条件和标准,明确必须具备从事这些特定行为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同时,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还必须明确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直至收回所获得的许可。

从另一方面,权力的特性也决定了权力可以也应当对权利进行干预。权力是所有社会个体普遍自由、权利要求的产物,是所有社会成员保障自我利益的产物。在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社会个体在通过自己的力量仍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权利时,为了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共同让渡出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而汇聚成一种公权强制力,并由此形成一种促进并保障个体权利实现的秩序-这种秩序一般以国家的(范本)形态出现-形成这种秩序的公权强制力就是权力。它是单个权利“主体无法抗拒强大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自身利益的破坏时对集团力量的寄托和借助”,⑤“它服务并确保每个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的平等实现,引导社会整体进步”。⑥权力与权利同出一源,都是对权利主体利益的追求和保障,但权力自社会个体让渡并汇聚成一种公权强制力之始,就与权利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追求:权利体现单个个体对利益的追求,权力则保障所有个体共同的利益追求。权力的存在表现在功能上,就是建立并确保社会秩序。社会个体将自身部分权利___让渡给公法___的根本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让渡,给自身利益的实现创造一种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包括了和平、安全的公共秩序;健康安全、效率化的经济秩序;社会资源的合理开发、分配和利用;主体利益的有效保障;符合主体间共同意志的道德的维护;符合主体利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等。⑦主体通过___让渡权利期望创造的这种秩序无一不包括社会公共利益所体现的内容。唯有这种秩序的创造和存在,个体利益需求的实现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这也正是个体___让渡部分权利形成权力后所要承担的最主要的任务。然而,社会个体由于“从自身出发”的特性,必定在行使权利谋求个体利益的过程中表现出无制约任性甚至滥行权利的倾向,如果放任这种倾向的发生和漫延,必然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反而发生社会个体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此时,唯有权力的介入,才有可能适当协调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权力应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产生,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存在形式。从这个层面考察,行政许可制度正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具体表现。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必然以确保社会正常发展的衡平机制,确保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并且上述目的的达成,实际上也同样为相对人合法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存在空间,从而促进相对人合法权利得到更有效的实现。

在以往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中,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或“禁止”的观点一直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赋权”说和“解禁”说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起点,“即相对人申请许可所获得的权利,无论是一般权利还是特许权,对一般人都是普遍禁止的,行政机关仅仅是有条件地向特定人解禁”。⑧即意味着相对人经许可所获得的权利是由行政许可机关所赋予的。这一认识起点局限于行政许可的表面现象,导致了对行政许可制度性质的认识发生了偏差。“行政许可中所许可行使的权利,都是已由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所明定的权利”,“行政许可行为,主要是___申请人有无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存在赋予申请人以权利的问题”。⑨“赋权”说和“解禁”说的缺陷就在于脱离了权利的动态(范本)运行过程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认识行政许可制度。法理学界一般把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在权利三种形态。若从权利的这三种基本形态着手考察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可以把它概括为这样一种情景:个体的应有权利,在法治社会里通过法律的确认成为法定权利,并经由法律指定或认可的行政主体依申请对其行使该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行使该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并对其权利资格予以确认,使之转变成为实在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实在权利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可能性”,而是对这种可能性的具体实现,是权利主体的实际行为。法定权利转化为实在权利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法定权利自动转化为实在权利(如生命权、生存权等);第二种类型,法定权利中的绝大部分,在法律确认该项权利的同时,也为主体对该项权利的实现设置和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义务(如经营权、采矿权等)。行政许可制度所涵盖的主体的权利就是这一种类型,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质就是针对相对人的某些法定权利的实现,设定合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相应条件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具体表现。

三、行政许可制度之法理意义

行政许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具体发挥效能与作用时,它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是为相对人追求自身利益的一些特定行为设置必要的条件,规定相对人要行使自身的这部分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来限制相对人任意行使权利。由于行政许可制度的这些特殊性,权力即行政许可权对相对人这部分权利的实现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将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因此,行政许可作为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制度,要确保社会不失衡、失序,在权力介入权利干预的同时,必须防止权力的无制约任性,其中,很重要的两点就是必须十分严格地界定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范围与界限,规范行政许可的程序。

在现代社会,权力的无制约任性集中体现在权力的任意扩___权力滥行之中。现代社会中因经济的发展导致行___的日益扩张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行___的扩张带来的是行___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方位的渗透,表现在行政许可领域主要就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权力过分介入权利实施干预,将过多权利纳入行政许可的范围,势必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且由行___力配置资源的“审批经济”也严重制约和限制了生产者和企业的活力,已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权力的滥行则主要表现在公权私化,即权力权利化方面,权力的实际操作者视权力为权利的现象随处可见,把权力当做私人资本,从而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以权易利等现象大量存在;权力与金钱的丑恶交易、权力与权力的投桃报李、权力对法律的凌驾与践踏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一切都与权力的本质精神相背离,违背了权利让渡者的共同意志,“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⑩“防止权力的___仅靠从政者的道德品质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靠不住的。解决权力异化的根本出路是建立完善的制度,并将这种制度用法律给予规范化,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11因此,完善行政许可法律规范,尤其是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典,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诸方面进行规范、完善,以确保权力介入权利范围的合法与合理,防止行政许可权的扩张与滥行是法治国家的(范本)重大举措。

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制度,是有关行政许可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一种制度是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产物,行政许可制度的诸内容都可以从权力与权利及其关系中找寻到相应的法理意义。

1.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指行政许可应在多大范围内实施

,即行___力对相对人的哪些权利应予干预,对哪些权利不能介入。“如果说行___力介入或干涉权利行使,存在相对标准的话,那么只有一个,就是本身的明文规定。”12很显然,行政许可范围过大,不利于对相对___利的保护;行政许可范围过小,则有可能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至关重要。行政许可范围所对应的法理意义应该包含三部分的内容:

(1)明确了相对人不得自由行使权利的界线;

(2)限定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自由行使权利的范围和界限。

2.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实际上是一个立法权限的问题,即指在一个国家的(范本)法律体系中,哪一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及可以设定什么样的许可。行政许可设定的规范是扼制行政许可过多、过滥之根本。行政许可的设定不明确或者说随意设定,不仅会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必然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制度作用的发挥,破坏法律的尊严。行政许可设定的法理意义在于:规定了在国家机关在限制相对人自由行使权利时的立法权限。依法不具有设定权的国家机关设定的许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3.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了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主体和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主体的法理意义包括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行政许可权行使主体。明确了行政主体中由哪些机关和___行使哪部分限制主体自由行使权利的权力。不具有行政许可权或超越许可权限的许可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行政许可相对人。明确了行政许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的范围。既包括获得许可的相对人,也包括未获得许可的相对人。“未被许可的人,也不是否定或剥夺其享有的权利,只是不批准他此时从事此项营业,即暂不得具体行使此项权利。”13

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它所对应的法理意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明确了相对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应尽的义务。

(2)明确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行使被许可事项的权利时负有监管职责。相对人一旦获得许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该权利,若有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相对人一旦获得许可,也就“获得了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预其行为的承诺,使从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14行政主体不得非法干涉相对人所从事的合法的活动。

5.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程序是制约行___力任意扩___滥行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控制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许可公正、公平的重要机制。权力集中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发生了往个别相对人利益的倾斜,权力就偏离了中立的基本立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直接决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行政许可程序的法理意义包括:

(1)规定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2)规定了相对人欲获得许可所必须经过的环节。

6.行政许可的法律救济。权利救济是对相对人有效实现其法定权利的一种保障。行政许可的法律救济也包括两个方面法理意义:

(1)指明了相对人在许可申请不能得到满足时的解决途径;

(2)明确了行政主体不依法行使许可权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制度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逻辑起点,又以权利、权力及其关系为法理基础。由此,在建立、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正确处理权利和权力关系时必须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条件和价值标准。“行政许可制度的目的建立于公益基础之上,因此,无论是决定是否给予申请者许可,还是认定是否应考虑由此涉及的相关私益时,行政均应从公益的角度进行判断。”15权力在充当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协调者的角色时,不可避免地要对社会的个体权利进行干预。但符合理性的权力并不是可以任意干预各主体的利益的,只有当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时,才具备权力介入干预的条件。行政许可制度的目的应该既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起点,又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中介,平衡社会个体间权利及社会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冲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的设定及其范围的划定、申请人获得许可的条件和标准的确定等都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禁止将行政许可作为谋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的一种工具。

第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是作为权力介入权利实施干预的最终目标。行政许可制度虽然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来限制相对人任意行使权利,但它所限制的,只是相对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相容的利益追求,它所否定的,也仅仅只是相对人在利益追求过程中的无制约任性。相反,它对相对人的合理与正当的权利要求和行为的保护,则应该是十分具体的,甚至是无微不至的。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予以许可,不得以任何法外原因加以拒绝。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相对人超过了客观条件能够允许的数量,应当修改相应的条件或标准,或者由行政主体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在所有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相对人中进行竞争或公开招标,从而选出最优者予以许可。另一方面,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相对人,不得予以许可,即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亦即抑制了相对人不合法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从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系。

需要指出的是,“赋权”说和“解禁”说等观点,在实践中导致了片面强化权力行使主体(即行政许可主体)地位的倾向,致使相对人有意无意地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被置于一种从属的地位之上,这对于有效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实现,有效制约行___力的任意扩___权力滥行都是不利的,而且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初衷也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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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的申请,经依法___,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___、商业___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___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___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___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___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___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___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___,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___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___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___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___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___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___实施。专业技术___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___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__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___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___。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___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___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___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___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__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___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___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__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听证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___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___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___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___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___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__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___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__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___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___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___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___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范本)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__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___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___,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___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___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___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___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___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___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___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___、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___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___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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