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产管理制度(5页)

时间:2020-09-22 14:43:2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法律法规,按照《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

第二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 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基金会配备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理事会民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的 要求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账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之前,应 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 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 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基金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 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特点,项目 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八条基金会年度预算项目包括收入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等。

基金会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在本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编 制本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核后,形成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 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予以执行。

财务预算调整程序与财务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九条基金会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经理事 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

如基金会因工作计划项目内容等有重大变化导致有可能出现财务 预算外的支出,则必须通过财务预算调整程序批准才能支出。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人员应严格跟踪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内季 末和年末,财务人员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 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和监事。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严格遵 守银行的各种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各项资金往来必须及时存入基金会基本账户,严禁现收现付。

第十二条基金会除银行基本账户外,不随意另外设立其他银行账 户。

如确实必须开设另外的基本账户, 应报理事长同意并报监事备案。

 第十三条基金会严格管理支票,支票必须严格保管。

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填写,内容真实,经理事长批 准后才能领取。

基金会出纳严禁填写空额支票和远期支票,特殊情况下需填写空 额支票的,必须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批准且相关责任由理事长和秘 书长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基金会财务应严格关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并依法 和按照本制度安排资金收付。

如当期资金的支出将可能导致基金会出现不符合年审规定的情形, 则基金会财务应在当期资金支出前专文提前及时报告理事长以及监事。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账户内暂时闲置的资金, 在征得理事长同意下, 基金会可以米用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安 全的方式予以管理并报理事长和监事备案, 且应确保资金能随时使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 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 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 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 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各项收入由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基金 会应严格依法签发和使用票据,确保基金会收入合法合规。

第五章物资管理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对于收到的捐赠的物资财产, 应做好分类管理,并做好验收登记领发保管检查等工作,做到账账相 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用 途的意愿使用。

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理事长或秘 书长签批,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基金会行政办公之固定资产购买赠送变卖报废等 均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六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 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 各项财务制度,包括财务预算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支出和成本预算 执行支出,并严格按照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或资金使用方每年如需向基金会申请资金使用, 则应在当年年初提出财产用途项目年度预算计划, 由理事会进行审批; 理事会 /以上理事通过则年度预算计划获通过;年度预算计划通过后, 基金会财务应根据理事会决议对学校或资金使用方进行拨款。

第二十八条如年度预算计划总金额与实际所需金额发生偏差,则 理事会在审核第二年财务预算计划时予以适当调整。

对于不在年度预算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将作为特殊项目处理。

 特殊项目应经由理事长同意后,通过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理事传签 方式进行审批,需获得全部理事通过方可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由秘书长及时予以如实答复并报监事。

 第三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 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应严格确保工作人员的工 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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