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工作意见(含申请表)【精品例文】

时间:2020-12-30 08:18:1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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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工作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改革开放中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力度,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权利,树立担当者有为有位的鲜明导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二条 本工作意见适用范围包括针对全区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第三条 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等形式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损害党风政风民风,浪费执纪执法资源,破坏干事创业环境,对地区、行业、领域政治生态危害极大,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条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诬告陷害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事生非、歪曲事实、捕风捉影、颠倒黑白等恶意诬告他人的;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阻止他人得到提升的;

(三)换届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故意干扰换届选举的;

(四)因个人过节发泄私愤,造谣生事,故意诬告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

(五)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六)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

(八)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相关领导干部、办案人员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

(九)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第六条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法院、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线索。在核查过程中,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查清事实真相。

第七条 加强对举报问题线索的梳理和研判,在换届选举、人事调整等特殊节点和涉及荣誉表彰、利益分配、征地拆迁等关键时期,细心甄别举报线索,分类把握党员、干部、重要利益人与群众等举报主体,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第八条 认定查处程序:

(一)申请。信访举报核查时,如信访部门、承办单位发现信访举报人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或被举报人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填写《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申请表》,由区纪委信访室进行初步审核。

(二)审核。区纪委信访室收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申请表》后,对举报件、举报人身份和信访件的核查结论进行审核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逐级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委批准后实施。

(三)核查。调查核实诬告陷害行为原则上由原信访举报件承办部门负责。

(四)认定。承办部门核查结束后,将核查结果报区纪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按程序报市纪委监委批准。

第九条 诬告陷害的处理。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违反信访法规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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