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制度】曲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3-06-10 13:25:1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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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曲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曲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印发曲江区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本局相关股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谨慎、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同步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该政府信息制作或编辑整理股室提出。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三)办公室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股室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汇集整理审查意见。

(四)办公室及时将汇总意见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最后确定。

第七条  办公室在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政府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相关股室重新确定属性。

第八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才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区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前,重新按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局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区政府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样本》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局办公室而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股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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