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时间:2023-06-02 21:45:0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

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

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

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虽然我国的司法人员选拔较以往已有了全面的改善,但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当前证证据理论体系的不完善使司法人员没有足够的相关知识储备,因此,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司法人员若没有扎实的法律业务知识与良好的道德品格,将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滥用,错误的产生。

第四,证据证明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证明案件要求达到的程度,而我国采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且各类诉讼就证明标准而言,并无明显不同。但这显然忽略了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差异,而且,由于客观真实的标准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不利于我国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发展。同时,证据的应用需要明确具体的标准,而我国以确实充分为特点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显得过于空洞宽泛。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一)英美法系证据制度

传统的英美法系证据制度是以纠纷解决为基础理念的。但是过于注重诉讼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从而强化当事人的对抗性和法官的消极中立性,从而产生了两个不良后果,:其一,是诉讼程序的实质不平等。在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下,强调了证据运用的技术性。当事人对抗能力不平等,难以保证诉讼过程的公平性。而当下法律援助制度无法保证证据运用技术的相当性。其二,诉讼结果的非正义。因当事人的对抗性需要而产生的技术化的证据运用远离了常规的证据调查方式,将很多有价值的证明信息排除,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做出了适当调整,即适当增强法官的主动性作用。这种增强主动性并非是指用法官的自主调查完全替代当事人的对抗性活动,而是对其活动进行适度的引导与平衡。通过法官的主动探究事实的方式,适度帮助弱势的一方当事人,防止诉讼程序的进行成为“弱肉强食”的过程。

(二)大陆法系政治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是以查明事实真相为核心理念,司法审判人员对程序的进行与证据的调查起主导作用。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都由司法人员决定,因此为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律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基本上不予限制,但对审查证据的程序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形式。由此可见,大陆法系证据制度更加强调自由心证原则,但这也决定了大陆法系证据制度中的相关法律条文的稀少。虽然缺少制度的束缚有利于证据更为宽泛灵活的应用,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但诉讼活动的目的并不全是查明事实真相,其承载着更多的理念与价值。缺少证据制度的束缚很有可能产生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侵犯人权的结果,并且公权力的滥用也会导致查名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产生偏差。因此,大陸法系国家应学习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限制官方调查取证的权力和法官自由评判证据的权力。

三·对中国证据制度未来发展的展望

第一,发展证据法学,完善证据理论体系

证据法学于证据制度相当于地基于大厦,我国证据制度缺乏价值基础与理论体系的支撑,因此数量有限的证据规则处于一种缺乏理论联系的离散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司法人员从整体上掌握运用证据法,也影响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我国证据制度的不健全,应该从过去的法学教育中寻找原因。要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也应当从发展证据法学,丰富理论入手。针对当下现状,需要进一步重视证据法学的学科建设,建议各高校法学院开设相关证据法学必修课程,加强证据法学教材建设,使其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培养相关法学人才。

第二,保证司法人员的主观公正

在我国当前的庭审模式下,司法人员的公正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显得尤为重要。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与道德品质考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不轻信口供与陈述,忠于事实真相,严禁严刑逼供。同时,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消弱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过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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