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3-05-06 16:40:2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我国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保证司法公正性;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以及确认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这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但是,当今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当今的法律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表述出现混乱。为此,笔者将针对陪审制度的若干问题结合立法与司法,理性的浅显的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制度;发展道路

陪审团制度是国家吸取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的一个重要司法系统。现今世界各地由于文化差异和官司诉讼的不同,将司法制度分为英美法陪审制度和大陆陪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本质上是参审制度,参审制度是指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化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庭审以及各项审判活动中享有法官的同等权利。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陪审的公正公开

为了体现司法的民主性我国出台了陪审制度。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由人民享有。陪审员能够将某些案件或情况中除了要保密的司法决策过程进行最大化的公开,这样就提高了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而且,陪审员是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他们就能够使司法决策更加透明,司法活动的渠道更加的明确;同时他们通过亲身体验司法的过程,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

在几百年前贝卡利亚就曾提出:“完善的法律就应该为法官增加由随机选取的陪审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判断才更可靠些。”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就需要出台人民陪审制度。这样法官在审判时,就可以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借鉴,遵从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而陪审员恰好能够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督促法官秉公办案,帮助法官了解社会上的思想动态和各阶层的实际情况拓宽思路,避免做出失衡的裁判,保证案件质量。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

实行陪审制度是公正和民主的重要保障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主权的重要体现,遵从了民意,而且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台能对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弥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司法权威也能够得到保障。陪审制度能够使人们更好的尊重判决的结果,树立权利意识;教导人们要有依有据,每个人在陪审邻人时,也会意识到邻人或许也会陪审自己;使每个人意识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可以改变别人的命运,或许别人也能改变自己的命运。

二、思考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我们国家作为一个法制大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的首要内容就是确立国体和规定政体。另外,我国宪法还存在着经济制度,选举制度等众多的制度。而作为正义的陪审团制度是民主和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它是作为公民的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都要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因此应在宪法中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规定,将其作为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保证司法机制改革的健康有序的开展。

(二)设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初衷

目前,一些法院设立了陪审团,陪审团使人们变得越来越职业化,这种做法违背了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使人民陪审员与人民产生隔阂,失去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同时,从群众中挑选出陪审员有时无法满足审判的要求,虽然他们具有法律常识和司法意识,但是对于审理案件的能力却是比较缺乏的。那么,人民陪审员变得越来越专业的趋势必然会发生,而这恰好是陪审团需要克服的。此外,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之后,必然会削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独立性,成为法院和法官的附庸品,人民陪审团也不会在对审判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陪审员制度方面的立法

中国最根本的法律就是宪法。宪法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的社会制度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机关的组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崇高的法律效力。要赋予陪审团一定的权利,首要的就是要对陪审团制度的宪法地位进行明确,将部分人民法院作为试点进行应用,等到逐渐成熟后,在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同时将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重要方面给予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专门制定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举过程中陪审员的学历,工作方法,责任以及明确规定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根据相关的司法法律、规则为基础,实践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反应了法律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与责任

要让陪审团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就要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类型、案件审级、陪审团的资格和条件进一步的加以区分和明确,尽可能地扩大参审范围。此外,权力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应该明确陪审员的权力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没有权力就没有义务,所以要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标明他们的权力与义务,可以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完善人民陪审团制度。

(三)明确陪审人员的管理制度

人民陪审员应该借鉴律师协会形式,设立相应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进行规定并组织其实施;对于陪审员的经费要给予充分的考虑,报酬可以适当的提高;该机构能够协助人大进行陪审员选拔和培训考核,并且办理任命聘任手续;根据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解决遇到的问题,对他们的报酬加以核实支付,并办理通报表彰和惩处事宜等。从而有效的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保障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管理逐渐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田岗.审计教学改革初探[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11(6).

[2]朱锦余.审计教学案例研究[J].广西会计,2012(3).

推荐访问:人民陪审员 浅谈 完善 制度 我国

版权声明 :以上文章中选用的图片文字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 ,如果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 , 我们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