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

时间:2023-05-09 13:35:1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社会的发展促使人们科学文化素质在不断的提高,法律意识日趋增强,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关注越来越高。在国际私法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出现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讨论,主要从对涉外的定义、最密切联系原则、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对规避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这几个方面来分析,希望能让更多的人对这些争议问题有新的理解。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问题

2010年10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中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于2011年4月1日开始施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给当事人从事民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流和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国际私法学者和人民法院等多个方面制定上的支持,在许多问题上都达成了一致的共识,但是也还存在很多具有争议的问题。

一、关于对“涉外”的定义

涉外经济合同法在1985年从主体上对“涉外”进行了定义。之后其他方面有两次将涉外因素进行扩展,在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时,很多学者就“涉外”的定义作出规定,一些常务委员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涉外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很多实例表明涉外不仅仅只是需要从主体上来下定义。我们不应探讨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什么,有哪些分类,而应该是把重点放在涉外民事关系和法律适用结合在一起的问题上来,简单来说,国内民事关系就不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范畴,具有涉外民事关系的问题才是研究法律适用时需要关注的。什么是涉外,法律不应该有硬性的规定,涉外应该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体出现的问题。

二、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连接因素,其适用具有广泛性。在国际社会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各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都有着各自的规定,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包含三个层面:首先,确定适用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其次,确定适用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不具有最密切联系,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后,没有规定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时,则也需要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三个层面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各自独立存在,并且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一个方面是一般确定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后面两个方面是对于不同条件下的进行辅助补救的条款。

三、关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些国家制定了单独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有些国家则一直都没有制定,在过去一般来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包含了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怎么理解第4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是相对的,可以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并选择适用的法律都不属强制性规定;二,强制性规定在实体规范中和程序规范包括冲突规范中有所表现,“直接适用”表现的是实体规范中强制性规定;三,强制性规定表现在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民商事法中,其中,在民商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全都是从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4条的强制性规定。

四、关于规避的规定

在国际私法中,规避是个贬义词。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强制性规定有一定的关系。三者的关系体现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了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还是否需要对规避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对规避问题进行研究是,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探讨:一,规避的对象是什么。通常来说,规避的是强制性规定,但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有所区别。在这里,当事人规避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包括经济法、行政法和民商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二,规避的手段。故意改变连接因素,避开本来应该适应的法律转而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是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常见的规避手段;三,规避的国内、外法的争论,这还是一个有待处理的争议问题,对规避国外法的处理相对而言就更为复杂。

五、关于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是否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问题,对如何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有着比较大的争议。国际条约的复杂性导致了国际条约适用问题难以被作规定。不同的国际条约对其性质和适用的对象都有所不同,因此,很难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作出概括性的规定。例如,从适用的对象来看,国际条约对政府机关具有有约束力,同时还有规范法人和自然人行为的。从性质上来看,国际条约包括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包括冲突规范。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之前就是否规定国际条约的问题已经作出说明,表示国际条约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情况相对复杂,另外针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多方意见得不到统一,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也可能相应的会出现不同的做法,因而,觉得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不作硬性规定最为适宜。虽然在这里不作规定,但是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等法律中仍然是使用的,同时也不影响以后在其他的法律中再作规定。

六、结语

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施行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但是面对这个不断在发展中的实际情况,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去不断的去修改和完善,弥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现的不足,力求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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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小骄.对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性”界定的再思考——兼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一条的完善[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4):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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