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05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请示

时间:2020-10-23 09:08:2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厦门:05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请示

高等院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科学合理地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让他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吸引更多的优秀毕业生来厦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步伐,增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领先优势,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05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加强领导,抓住我市国民经济较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各项改革不断深入的良好时机,积极寻求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拓展就业新渠道和新载体,更加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宣传和引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他们到基层、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就业的积极性,引导毕业生通过市场竞争和多元化渠道实现就业。

二、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校企联系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对我市企业以及各种职业对毕业生能力、专业技能综合要求的了解,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校,让院校、毕业生更加全面了解社会需求,减少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盲目性,同时为学校教育更加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的需求,加大改革力度提供依据。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构建部门间、市区间的就业信息共享平台

不断丰富网络内容、提高网络层次、扩充网络功能,努力在我市人事、劳动、公安部门间,市与区间构筑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的共享,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为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四、关于非厦门生源普通中专学历毕业生的接收审批问题

从2005年起,我市不再直接办理非厦门生源应届中专毕业生到厦就业的审批手续,我市企业单位确实需要接收这类毕业生的直接按照合同就业,并且必须按规定为这部分毕业生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这部分毕业生在厦同一企业就业满四年后(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表现优异,成绩突出,成为单位骨干的,且又和该单位签定2年以上合同的,可由单位向市人事局申报办理该毕业生入厦的就业审批手续。

五、关于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生的就业落户问题

1、接收条件。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属厦门生源的应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属非厦门生源的必须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且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厦岛外同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工作业绩突出,成为单位骨干,报批时又与该企业签有2年以上合同。

2、审批办法。非普通教育类的毕业生既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也可从事工勤岗位。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3、档案管理。毕业生档案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按市有关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4、就业后的岗位管理。用人单位根据其聘用的岗位给予相应的待遇,就业后的流动按其新聘的岗位情况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5、落户问题。经核准接收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户口落户在岛外或自己的合法住所;厦门生源户口可移入自己的合法住所。

六、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及连续工龄的计算。自2005年起审批的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为持市人事局开具的报到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在报批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七、严格规范接收毕业生申报行为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申报行为,克服和杜绝非法职业中介和应聘、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由单位人事干部具体承办,否则不予审批。

八、充分发挥毕业生人才市场的作用

人事部门要努力探索建立和完善更加开放、更加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积极发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不断完善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为广大毕业生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及时便捷的服务。

来源:厦门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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