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效率关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之价值取向

时间:2023-05-09 14:00:13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开展,法律也在不断地进步,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了解也显得尤为深入。而法的价值本身又是一个既存在协调又具有矛盾的体系。关于法的正义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的关系的争议问题,也是一直以来被各个学界所讨论的一个话题。仲裁,它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处理有关国际性的商事纠纷的其中一种形式,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在现实有关贸易买卖中形成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学者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写作,但不足的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价值取向问题并没有过多的研究。在此,本人在法理学正义与效率的关系中通过比较分析来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问题进行有关的探讨,并在最后结论中,打破传统的仲裁效率优先的观点,倾向仲裁回归到正义的实现上来。

关键词:价值取向;正义;效率;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它是处理有关涉外商事纠纷、矛盾的一种方式,而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各个国家的公民、法人等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涉外等中所引起的冲突、矛盾,以文字的样式,自由、自愿的交给第三方进行判断和裁决。

本文在法理学即法的价值的基础上,引出法的价值内容,进而涉及出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取向问题,并在分析总结相关的数据信息的前提下,仲裁与诉讼二者之间的比较下,国际商事仲裁究竟应倾向效率还是正义?

一、法的价值

对于法的价值常常是众说纷纭,然而总体来看,主要分有以下几个观点:其一,“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首先是法律对人的作用、功能、意义,……其次是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1]其二,“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法的价值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首先,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其次,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要。最后,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2]其三,“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既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3]

从以上几种关于法的价值的学说可以看出,对法的价值的意识仍是不完整的,法的价值,常规也可称为法律价值,但严苛来讲,法的外延要比法律的外延更为宽泛。而本文要说的就是法的价值而不是法律价值。

(一)法的正义价值

讲法的正义价值就要说下正义这一术语,即正义一词源于拉丁语“justitia”,是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变而来的。之后其又变成英语的“justice”一词,按照《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不仅具有公平、正当、正义等意思,并且也有法律制裁、司法、审讯等含义。

并且,从古到今,人们关于正义涵义的限定常常各有差异。虽然人们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涵义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基础的落脚点是一样的,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则。一来,有了正义价值作指引,能够保障权益与义务在形式上能够公正地分派;二来,法可以通过惩罚犯罪的方式实现对正义的维护。因此,法的强制性必须要回归到正义上来。

(二)法的效率价值

效率在开始时其实是属于经济学领域的一个观念,主要是投入与产出之比。但在被用于法学领域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价值的根本要求。功利主义以为,“能否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权衡所有行为和制度之正确与错误的规范,幸福是一切行为的共同目的,行为中导向幸福的趋势就是功利。”但要知道的是,效率在经济领域是被处于优先地位,这是无可争议的,但其在法学范畴中,不可将效率摆在优先位置,更不能视效率作为法律中价值调配的准则和依据。法律当然不能完全沦为经济的奴隶。一旦法律完全放任效率优先而不管正义、公平等的问题的考量,则其社会的价值和作用将会失去其应有的功效。

(三)法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

公正可以说是一个很久远的价值命题了,而效率则是现代社会给予法的新任务。从法的价值的内容及实现目标来看,两者均为法的价值目标,均不能偏废。正义与效率可以被看做是法的两个最关键的零部件,法在社會中的最佳实现程度和表现就在于正义与效率的最佳平衡。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效率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效率的目标。”因此,在法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关系的基础上本文探讨关于国际私法中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问题,即应重视公正性还是更倾向仲裁效率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及其价值取向

(一)国际商事仲裁及其价值取向的涵义

国际商事仲裁,是由各国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交易及涉外中产生的冲突、矛盾,以文字的办法自觉交给第三方进行判别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仲裁的一个分支和一部分,有着长久的历史。

法的价值除了有目的性价值,也包括其工具性价值,而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作为应然法或作为实然法、特定的部门法、某一法律制度和法律系统以哪一个价值为首要的寻求目的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它作为解决冲突、矛盾的一种法律方式,属于广义上的程序法,而在其运作中也拥有诸多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着两种状况:一是价值目标之间是兼容的,无抵触性;二是许多价值目标之间有抵触性和矛盾性,需要对这些价值目标间的关系和位次进行有关的商议和排序。而且学说界在讨论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时,也将仲裁与诉讼制度作了比照,因而,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的涵义有两层意义:一是仲裁制度内部效率和正义的关系;二是与诉讼制度相比较而言仲裁制度更加重视效率和正义中的哪个价值准则。本文重点分析的是其第二个涵义内容。

(二)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的两大比较优势

本文要讲的是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其为一般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所共享,是为商事仲裁的一般比较优势[4]。而且,在考虑到仲裁和诉讼间所存在的对比的情况下,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法院诉讼制度一定是存有区别的。

以下通过几组数据来得出仲裁的公正性与效率性这两大比较优势,也是本文要讨论的仲裁的价值取向问题的一个前言:

①一项大型国际调查剖析了公司对国际仲裁的态度即依照数据可得,73%的被考查者大多习惯国际商事仲裁,而非国内法院诉讼;②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在京公布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5)》,報告展现,随着“一带一路”沿线经贸活动的不断开展,与诉讼相比,仲裁俨然是管理、解决中企在“一带一路”沿线所产生的各种纷争的重要措施[5]。③国际民事诉讼以忠诚地适用冲突法所指向的法律时视为公平,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为法官所规避,转向对法院地法的不当适用,据抽样调查,长时间以来,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中国法的几率均达到90%以上,2004年为94%,2005年为92%,2008年为97%,2009年为96.9%,2010年(88%+2%),法律选择的回家趋势(homeward)是证明国际民事诉讼有失公平的最典型的证据[6]。因此,这也是当事人更为偏向仲裁和不寻求诉讼来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理由,他们看重的并不是仲裁所谓的威严,恰恰是它的公正和效率更引人注目。

1.仲裁公正性比较优势

仲裁的公平性是仲裁所寻求的基础价值准则,并且是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助体制赖以设有的根本和生命力所在。仲裁的公正不但使当事人本身服裁并自觉践行本人的义务,且使社会大众对裁决进行踊跃的评判,相反的也为当事人遵行裁决规制的义务提供舆论气氛。毫无疑问,仲裁的公正可以使法律关系顺遂地保持有序状况。

2.仲裁效率性比较优势

仲裁的效率性在这里主要说的是其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价值体系;二是社会价值体系。其中的经济价值体系也就是在仲裁进行时的经济资本支出和经济效益。在经济价值体系中构成经济成本支出的要素很多,而经济收益的项目则简单,主要是仲裁裁决所确定能够实际执行的实体财产利益;在社会价值体系中构成经济成本支出与经济收益的要素相对均衡。“人类所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照经济性的准则,即力图以最小耗费取得最大成果”,从而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效率作为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充分施展仲裁制度集体效能的必定要求[7]。

三、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的最终指向

在前文中所分析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及效率性比较优势中及各种相关数据显示,对于仲裁中的两大比较优势,是仲裁效率优先抑或公正为主呢?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其价值取向应侧重哪个的问题。

(一)仲裁效率优先的传统主流观点

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先优势,学术界大多支持效率作为第一的观点,这并非否定公正的价值,而只是使天平更倾向与效率的一个相对的保证和认识。[8]而之所以会得出此观点,也是立足于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对比。其理据。

一是,诉讼因遵循严苛的实效规则与刚性的程序规则,从而表现出稳但效率不够的短板效应。仲裁并没有硬性的日程框架限定,不拘形式规则。二是,仲裁员的专业方面及在认定有关事实和收取有关证据等多方面也有利于节省时间,提高仲裁效率。而诉讼中,法官更偏向的是法律的有关理论方面而缺乏专业性,使其不得不借力专家证据来补足。三是,仲裁有关组织和机构也有着其自己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为仲裁提供了效率竞争优势。而法院在处理涉外商事争议时往往是要通过冲突规则或是有关的国际私法等进行判决,而冲突法的运用对国家法院的法官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在运用外国法时,对其的查明问题也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这些均是国际民事诉讼必定有的缺陷和不足。

(二)实证反馈

吴乐和奈马克等人在前期完成了两组有关在现实运用中对仲裁的价值取向进行了一定的考察,通过其考察和之后得出的有关数据可知仲裁的实际优势和现实表现倾向点。

第一组:吴乐从1991年11月至1992年6月进行了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其对来自二十多个国家的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发放近150份问卷,在回收的问卷中其中包括17个国家的91个问卷对象[8]。该组显现了真正抓住商业人士眼球且致力于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纠纷的现实动因,即国际商事仲裁的中立性与普遍的可执行性是其获取优势的重要因素[9]。

第二组:奈马克和吉尔联合实施了另一次调研,对参加国际商事仲裁的律师和商业人士举行问卷调查,其中显示:公正的结果(81%);成本与速度(各占46%);金钱裁决(43%);仲裁员的专业性(41%);裁决的终局性(32%);保密性(8%);未来的关系(4%)

所以,通过上述的两组调研成果和最后的结果可知,几乎所有的被调研对象均赞成公平正义是其首选仲裁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点却恰是与以前的仲裁效率当先的观点是不一致的。

(三)法理学基础下国际商事仲裁公正性的实现

罗尔斯以为,效率原则仅仅看重的是社会财富或福利的绝对量上,而不去关注其相对量的份额问题,更缺少对社会财富分派的合理限定,他宁愿选择差别原则,在公平竞争与所有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时,保持贫富差异,但应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正义论》中,就是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的预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与福利的优先。

因此,纵观本文的写作顺序及其列举的相关数据分析可知,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正义价值及效率价值的基础上,在仲裁与诉讼相对比的情况下及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下,国际商事仲裁在今后的发展中,不仅看到和重视其在时间节约上和金钱节省上等有关效率性方面,而应更加器重仲裁的结果公正性和裁决的正义性上来。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作者简介:蔡要彩,国际法学专业。

参考文献

[1]严存生:<<法律的价值>>,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2]乔克裕、黎晓平:<<法的价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41页.

[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

[4] 汪祖兴、郑夏主编:<<自治与干预-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合意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第52页.

[5]其中2%是兼用中国法和其他法律规则的案例.

[6] Friendrich K. Juenger,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New York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c.,2005,pp.6-8

[7]胡卫星:<<论法律经济性>>,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8]张春良:<<论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6期.

[9]Christian Buhring-UIh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pp.127-156.

[10]Richard W. Naimark ,Stephanie E. Keer,“International Private Commercial Arbitration: Expectations and Perceptions of Attorneys and Business People”,30 Int’l Bus. Lawyer 203,,2002,pp.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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