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属性与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关系研究

时间:2021-11-17 08:23:29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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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属性与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关系研究

经过 60 多年的发展 ,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矿业大国。

 矿业权作为整个矿业经济中重要的一环 , 对矿业权自身属性和其行政许可制度体系的研究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本文主要针对矿业权属性、 行政许可制度及其两者之间关系进行研究。

 矿业权属性包括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 , 皆由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探矿权的客体应是勘

查矿产资源的权力、 地质勘查成果和查明资源储量总和。

 采矿权的客体则应该是一定区域范围及深度内的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以及井巷工程或地面施工设施等不动产的总和。

 探矿权具有典型的用益物权属性 , 采矿权适用于用益物权的管理方式。矿业权出让中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转让中转让合同的签订 , 使矿业权具备了债权的基本特征。我国对矿业权的授予需经管理机关行政许可 , 属典型的要式审批。矿业权出让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垄断经营” , 实行申请在先、协议出让与招标拍卖挂牌市场竞争出让等三种方式。

 矿业权转让虽属于矿业权持有人与受让人的市场交易行为 , 类似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

置, 但法律规定矿业权转让仍需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研究矿业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的关系 , 本质上是研究如何在维护矿业权私权权利的基础上, 合理界定公法调整范围。矿业权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应由民法来调整, 行政许可则应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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