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时间:2023-05-12 20:00:28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出发,认为应当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其进行民法上的保护。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

网络虚拟财产已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也逐渐增多,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了,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是一种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的QQ 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网络名字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货币”、“宝物”、“武器装备”、“建筑设施”等“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具有商品的属性,它在网络中就像商品在超市中,与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因而虚拟财产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实体存在,也不同于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样可以有物化的表现形式,它只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就其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储存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主体对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享有权利,体现为一种信息权利。这些特定的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无形的。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信息类无形财产,信息从本质上讲.就是运行于网络或其他媒介中具有特定意义的数据、信号,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符号表示,它被赋予了一定含义,传递着行为主体一定的意思表示;信息可以人为控制,可以传递、复制和修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是主体享有的信息权利。虚,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存续于网络之中,无体无形,无法直接感知;拟,指的是这种财产由信息构成,它的形态和价值是一种主观的拟制。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

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必要性

民法的功能就在于确定权利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护主体合理的、正当的利益。有学者指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所谓利益,本质上讲,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动力。

(二)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民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要得到民法的保护,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限定性:

1、须具有合法性。(1)主体资格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同样适用现实生活中民法主体制度的规定。(2)财产内容合法。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能对国家领土、国家标志性建筑、物品进行虚拟进而买卖;网络虚拟财产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等道德、法律观念;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3)取得程序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在合法场所,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

2、须依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须经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这种财产的取得方式同样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主体可以自己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赢得或购得,也可以通过接受赠与或受让的方式取得。但这些方式须依法定或者约定程序进行,以盗窃、强取等违法方式取得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既然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民法应给权利主体以权利救济,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由于信息可以人为控制即传递、复制和修改,因此,侵犯这种财产的行为一般包括盗取、泄露控制虚拟财产密码的行为、无故删除、非法出卖虚拟财产等行为。(2)网络虚拟财产被损害的事实。指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权利人失去对虚拟财产的控制即不能正常支配该财产。例如,权利人虚拟财产的密码被盗,权利人虚拟财产的减少或者被替换等事实。(3)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观过错。侵害一般民事权利,对于损害事实的出现,侵权人有主观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权利主体的弱势地位,对侵权者的主观过错没有一般侵权主观过错那样严格,仅一般过失就可以构成主观过错。

2、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l34条规定的十种责任承担方式并非都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而信息是可以人为控制的。信息可以传递、复制和修改以及恢复原来的状态。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即当某项虚拟财产被侵害了,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控制虚拟财产的密码或者恢复自己库存的虚拟财产。对于损失的赔

偿,可以是现实的金钱,也可以赔偿同样的虚拟财产。

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法律具有稳定性,也因此具有了滞后性。法律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还没来得及规范,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盲区”。网络虚拟财产正处于这盲区之中。无论从法律的精神来看,还是从现实需要来说,都应该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完善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保护的途径:

1、司法解释途径。对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内。或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这一途径比较简便,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网络虚拟财产还涉及到许多其他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途径。这可以算是一种应急措施。

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设立网络虚拟中立第三方,对虚拟财产进行存放、评估和交易,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对网络虚拟财产也可采取登记制度。

3、单独立法途径。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立一 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方式、侵权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具体规定网民、网吧、网络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途径比较艰难,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理论应更新,网络虚拟财产产业已实然存在。我们的观念亦应与时俱进而不能拘于传统理论的束缚。网络虚拟财产是多元财产形态的一种,理应受到民法的保护。

(作者单位: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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