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工作中的新型管理模式

时间:2023-04-28 16:00:2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从事水电事业刚满十年,其中的苦辣酸甜耐我回味。六年前开始接触代建管理制度,逐步学习、慢慢摸索,体会颇深,想把一些心得与感受与大家分享,互相学习。不足之处敬请谅解,多多指教。

【关键词】新型管理模式 代建制度

所谓代建制度是一种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提出代建制与项目管理制、建设监理制、总承包模式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建设市场上几种常见的建设管理模式与代建制的关系:

(一)项目管理制

项目管理制又分项目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承包。由业主委托社会项目管理单位对其项目管理行为进行咨询、服务,称作项目管理服务;由业主委托社会项目管理单位全权行使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职能,称作项目管理承包。

这种模式与代建制比较接近,只是由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一的业主代替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地方政府和国家。理论上说,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一样,都可以通过委托社会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但是实际上,由于代建单位本身就是项目管理单位,它不存在再次委托问题,因此可以理解为代建制是项目管理制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其实它是项目管理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实行的是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制,设计阶段和招标阶段的建设监理尚不成熟,因此较少实施。在实行项目代建制后,由于代建单位本身就是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因此一般不需要监理单位介入。但监理单位可以在建设市场中继续为项目法人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或咨询工作;也可以作为社会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成为代建单位,为国家提供代建服务。

(三)总承包模式(EPC)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预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单位实施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降低建设单位的风险,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了参建单位身上,因此无论是项目管理制还是代建制,建设单位均可采用此类管理模式来降低建设风险。

工程总承包和代建制的主要差异在工程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性质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实体,总承包商向业主最终交的成果是工程实体;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承包商合同,即根据预先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项,总承包商要承担全部风险,或享受工程成本低于工程合同价时的全部利润。而代建制则不同,代建合同的标的是管理服务,代建方向业主提交的是满足合同要求的管理服务,代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咨询管理类合同,即使合同条件中带有激励属性,代建方一般既不可能承担工程成本失控的全部风险,也不会享受工程成本降低的所有效益。

其实,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名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才能胜任。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因此与CM制相比,现代代建制更透明,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从目前代建制度的推行状况来说,主要还是集中于政府投资工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即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一种新的市场化管理方式,其预期目标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转移项目风险,同时提高项目建设期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营期的成本和费用。但是,由于对代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管和风险制约,代建单位对工程投资控制承担的职责与其所赋予的权利相比存在严重不对等现象。换句话说,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想要解决这些弊端,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国家目前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应该选择怎样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做代建机构。)

三、因为代建制这种模式的一些弊端,在目前的执行过程中必定会产生一些问题

(一)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

代建制度究竟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目前并没有界定清楚。建设单位在签定协议时,会出现以下情形: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在这样的情形下,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而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也无法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非常不利。

(二)业主的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建设”和“运营”没有真正分离

实行代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矛盾,但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当中,有些使用单位为了部门的利益,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而是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利用甲方身份超越权限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样做不仅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代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

代建制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履行职责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也就是说,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的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如规委、建委、环保、消防、质检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的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另外由于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标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来执行。但建设单位管理费并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因此费率偏低。同时,相关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的取费下限,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所签订的代建合同普遍存在承担义务多、收费少、管理责任大、权力小等情况,造成了代建单位责权利的不对等,影响了代建制项目管理公司的发展。

(四)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代建范围尚需进一步拓宽

我国代建制企业的人才考核机制也尚来健全,培训经费及培训机构缺乏,致使管理人员普遍缺乏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无法发挥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专业化的优势。

四、这些弊端无疑阻碍着代建制度的普及与发展,如何完善与提高代建制度,就我工作中的经验而言,粗略的总结了几点:

(一)完善法制建设

其一,对于现阶段由于代建制度出现而产生的风险转移问题,应通过立法来确立代建制度,将委托代建后的行政责任转移给代建人。其二,确立代建单位的地位,特别是法律地位,明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三,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目前恶性竞争及责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如规定在代建单位招标过程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详细列示费用明细及取费标准,并请评标专家就代建费做出专项评审。

(二)转变业主观念,加强代建工作实施过程的监管

通过宣传和试点的示范作用,让业主们真正了解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改变他们落后的思想观念,以此来推动代建制的健康发展。同时,还应明确对代建工作实施监管的具体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使代建制单位企业化,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与此同时,还应明确和统一代建单位的选择类型、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培育代建市场,采取公开方式,在适宜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代建单位,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

(四)不断提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宽服务范围

扩大代建企业规模,增加人员配备,并保持其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制定相应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培训计划,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宽代建服务的范围,赢得更多市场。

推行项目代建制是工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趋势,虽然代建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但只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市场,积极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就一定能使代建制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我坚信代建制肯定会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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