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明确各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
间的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价值金额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的所有物品。
二、凡发生固定资产被盗、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等责任事故,部
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赔偿。
三、 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但未报废或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发生被
盗或丢失,经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按现有价值的 20% 予
以赔偿。
四、确定赔偿金额及相关处理办法。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
丢失后, 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该资产的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进行赔偿。
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 10 年;动力设备:
15 年; 运输设备: 10 年;仪器仪表: 8 年;计算机: 6 年;
测试仪器设备: 8 年;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 10 年;
电视机、复印、文字处理机: 6 年;家具类: 5 年
.折算赔偿金额公式:
应赔偿金额 = 原值 X (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 使用年限
注:原值 = 购置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物资单位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按折旧后 100% 赔偿;单
位价值在 1 万元 --5 万元的, 按折旧后 70% 赔偿; 单位价值在 5 万
元— 10 万元的,按折旧后 50% 赔偿;单位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按
折旧后 30% 赔偿。
.凡属家电、常用工具、摄影摄像器材等可用于民用的物品
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办理程序。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 , 做出结论,并及时填写《铁通地市分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表》 (一式四份 ),书面报告总经理。对隐
瞒真相、知情不报或推卸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相应加重处罚。
2、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做
出赔偿决定后一个月内,赔偿责任人持相应证明《铁通地市分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单》 (一式四份 ) 到财务部交纳赔偿费,由
财务部出具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存档,一份由固定资产
管理部门用做销帐处理。超过一个月未办理赔偿手续的,分公司直
接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罚。
赔偿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的赔偿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经总
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七、 其他相关事项
损坏的固定资产经鉴定后无修复价值的,除按相应规定赔偿
外,其残值由物资采供部、财务科、纪委统一处理后,残值收入上
交公司财务科。
八、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之日起执行。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
任心和自觉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资产损坏、丢失赔
偿事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损坏、 丢失后, 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
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资产
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以及学院有关部门,
协同调查,必须报学院主管领导处理。
第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
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
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
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四、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
于外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书
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公安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
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 )处
置报告单》报归口管理部门,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对重大事故, 应保护现场, 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调查,
案处理。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 损坏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
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外盗的固定资产,应由公安部门
进行鉴定。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损坏、 丢失、 或借用后不还的仪器设备, 如:
照相机、摄像机、三脚架、电脑、刻录机、打印机、仪器设备等要计
价赔偿。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 1 年以内按原值计算; 1 — 2 年折
70%; 2— 3 年 50%; 3— 5 年 40%; 5 年以上折旧 20%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被损
坏的固定资产,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时间在 1
年以内按原价计算; 1 — 2 年按 20% 计算; 2— 3 年按 30% 计算; 3
— 4 年按 40% 计算; 5 年以上按 50% 计算。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
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折旧价的
10~30% 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
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
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
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资产损坏、 丢失后, 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
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资产
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有关部门,
协同调查,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
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处和办公室, 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 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 )处置报告单》报
归口管理部门,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确定赔偿金额、 方式和偿还日期后, 赔偿人应按时偿
还,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30 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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