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丢失赔偿制度-20210818093936

时间:2021-08-22 08:21:41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 明确各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

间的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价值金额在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的所有物品。

二、凡发生固定资产被盗、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等责任事故,部

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赔偿。

三、 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但未报废或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发生被

盗或丢失,经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按现有价值的 20% 予

以赔偿。

四、确定赔偿金额及相关处理办法。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

丢失后, 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该资产的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进行赔偿。

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机械设备: 10 年;动力设备:

15 年; 运输设备: 10 年;仪器仪表: 8 年;计算机: 6 年;

测试仪器设备: 8 年;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 10 年;

电视机、复印、文字处理机: 6 年;家具类: 5 年

.折算赔偿金额公式:

应赔偿金额 = 原值 X (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 使用年限

注:原值 = 购置该固定资产时的价值

.物资单位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按折旧后 100% 赔偿;单

位价值在 1 万元 --5 万元的, 按折旧后 70% 赔偿; 单位价值在 5 万

元— 10 万元的,按折旧后 50% 赔偿;单位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按

折旧后 30% 赔偿。

.凡属家电、常用工具、摄影摄像器材等可用于民用的物品

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办理程序。

.当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 , 做出结论,并及时填写《铁通地市分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情况表》 (一式四份 ),书面报告总经理。对隐

瞒真相、知情不报或推卸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相应加重处罚。

2、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做

出赔偿决定后一个月内,赔偿责任人持相应证明《铁通地市分公司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单》 (一式四份 ) 到财务部交纳赔偿费,由

财务部出具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存档,一份由固定资产

管理部门用做销帐处理。超过一个月未办理赔偿手续的,分公司直

接从当事人的工资中扣罚。

赔偿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的赔偿由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经总

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七、 其他相关事项

损坏的固定资产经鉴定后无修复价值的,除按相应规定赔偿

外,其残值由物资采供部、财务科、纪委统一处理后,残值收入上

交公司财务科。

八、本办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之日起执行。

公司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

任心和自觉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处理资产损坏、丢失赔

偿事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损坏、 丢失后, 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

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资产

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以及学院有关部门,

协同调查,必须报学院主管领导处理。

第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

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

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

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四、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

于外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书

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公安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

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 )处

置报告单》报归口管理部门,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对重大事故, 应保护现场, 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调查,

案处理。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应加重处理。

第四条 损坏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

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外盗的固定资产,应由公安部门

进行鉴定。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损坏、 丢失、 或借用后不还的仪器设备, 如:

照相机、摄像机、三脚架、电脑、刻录机、打印机、仪器设备等要计

价赔偿。应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 1 年以内按原值计算; 1 — 2 年折

70%; 2— 3 年 50%; 3— 5 年 40%; 5 年以上折旧 20%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被损

坏的固定资产,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使用时间在 1

年以内按原价计算; 1 — 2 年按 20% 计算; 2— 3 年按 30% 计算; 3

— 4 年按 40% 计算; 5 年以上按 50% 计算。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

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折旧价的

10~30% 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

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二)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

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

认识较好的。

第九条 资产损坏、 丢失后, 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

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意见,经资产

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执行。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立即通知部门领导以及公司有关部门,

协同调查,必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

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处和办公室, 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 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固定资产( )处置报告单》报

归口管理部门,再根据处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确定赔偿金额、 方式和偿还日期后, 赔偿人应按时偿

还,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30 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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