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几点思考

时间:2020-11-19 09:58:1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论文关键词:商标侵权 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本 文针对我国目前商标法存在的不足, 试图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 算方法,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 惩罚性(加倍)赔偿,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商标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一、 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我国现行商标法在计算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有三大 标准: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害确定,二是按照侵权人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三是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确定。三大标准看似完善, 然存在如下缺点:(1)没有规定“损害”的范围和每项损失的计算方法; ⑵举证责任倒置给权利人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⑶

法定赔偿的数额只规定了上限未规定下限,且上限数额较低,不利于对 驰名商标的保护。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确定赔 偿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到权利人有形财产的损失,而且要考虑到权利人 无形财产的损失,还要考虑到权利人间接财产损失;二是在确定侵权人 在侵权期间所获得利益的数额时, 应规定侵权人有提供侵权期间全部财 务档案、生产流程档案等义务;若侵权人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 的责任。三是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设定不同类型的商标的最低及 最高赔偿额。

二、 区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

我国商标法虽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过失侵权,但是从整个商 标法来看,其并未对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作出详细的区分。因此,笔者 认为,商标法应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加以区分,并对不同情况下的侵 权损害赔偿予以分别规定。其理由如下:1.现实的局限。在经济生活 中,存在着大量的注册商标,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注册商标不可能为社 会公众都知晓,这既给侵权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又给如何确定在发 生商标侵权后,判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加了难度。如前所 述,大量注册商标的存在,使侵权行为人并不一定就会知晓白己使用在 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别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时,由于商标权具 有无形性等特征,冏标权的权利范围极易被人有意或无意的闯入,冏标 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因此,对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的损害赔偿分别予以 规定,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2.审判的需要。对故意侵权和过失 侵权进行明确的区分,有利于权利人选择合理的赔偿方法,在诉讼中准 确提出赔偿金额;同时也有利于法官准确、及时判案,避免诉讼资源的 浪费,并且可以为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提供方便。

三、 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 (加倍)赔偿

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 错,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首先,关于法定赔偿的范围,可效仿美国的规定,若被侵权人白愿 选择法定赔偿,则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赔偿范围酌情予以赔偿;若被侵 权人是因为利润或损失难以计算而选择法定赔偿的, 亦可按法定赔偿计

算。

其次,补偿性赔偿即实际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若当 事人选择损失赔偿,且侵权行为性质并不严重、侵权数额并不特别巨大 时,法院按侵权人所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来补偿被侵权人的 损害。1 2 3下一页

再次,惩罚性(加倍)赔偿的适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在商标侵权领 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 赔偿。若商标法再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的制裁无疑是致命的。然 而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而言的, 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商标被侵权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另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其只按销售商品的单价的 两倍予以赔偿。对消费者而言,其一次购买的商品数量是有限的,得到 的赔偿额也是一定的。这种赔偿数额对商家来说,不过九牛一毛,并不 影响其整体利益的获得。因为中国的消费者的白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 积极性不高,很少有消费者主张白己的权利。综合运用法定赔偿、补偿 性赔偿和惩罚性(加倍)赔偿并不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是区分不 同的情况分别予以适用。

四、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对于精神权利保护问题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未作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商标法中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其

理由如下:

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还包括精神利益的

损害。虽然除白然人外的民事主体不具有生理上的痛苦,也不具有心理 上的恐惧、焦虑等,但是其具有精神利益,此处的精神利益主要是指享 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具有精神利益,就可能发生损害精神利益 的事件,就可能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 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

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可以理解为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 依据,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正如前所 述,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会造成对权利人的商誉、信誉等关于法

人名称权、名誉权等精神利益的损害,虽然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此类似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案件,例如:对 于因侵权造成的商誉损失,在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太阳 城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一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这些都说明商标侵权行为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 权。

对商业信誉等予以赔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世界各国普遍的 做法。我国人世后要抓住机会发展,就必须在法律方面与其他国家保持 一致,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摘 要]文章从追溯?文化产业?的诞生历程入手,通过引用多个国 家的统计数据,指出了?文化产业?研究中存在的理论推崇与实际绩效的 矛盾,并从经济理论上加以佐证,文章最后提出了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 下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反思.

[关键词]经济危机;文化产业;经济拉动

白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风波?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 经济衰退,中国也未能幸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中国GDP季 度增幅依次为10.6% 10.4% 9.9%、9%,到2009年第一季度,GDP增幅 剧减至6.1%二季度稍好,也仅7.1%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初的?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呼吁:将?文化产业?作为?金

融危机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 [1]。此前,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赞美之 词一直络绎不绝,诸如?文化产业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新兴产业,在许多 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Piy ?文化产业以其

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展示了白己作为’朝阳产业’的无穷魅 力,并迅速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 (P3)、?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 为国民经济的重点和支柱产业? (Pi)诸如此类的话语在其他论述中亦屡

见不鲜。文化产业真的能够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甚至成为一国经济的支柱 产业吗?对此,本文持有异议,并拟从外国与中国、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指出 前述命题中存在的值得商榷之处.

一、突如其来的 ?文化产业?

1947年,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在其专

着〈〈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将商业化和标准化了的大众文化称为 ?文化

产业?,并批评了?文化产业?的平庸、强迫性与单一性。此后英国的?伯 明翰学派?尽管得出了与法兰克福学派不同的结论,但采用了同样的?理 论-意识形态?研究范式.

1994年,澳大利亚发表了一个政府工作报告〈〈创意国度》 ,强调文化

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此?文化产业?开始纳入政府施政纲领。〈〈创 意国度》的发表,标志着人们对 ?文化产业?的态度由原来的理论性思辨 转向了现实生活中的倡导与扶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澳洲的经济与文化 实力并不占优势,因此其政策主张并没有引起世人太多的关注,直到1997 年情况才为之一变.

1997年7月,工党赢得了英国大选,为了应对当时的经济衰退,工党政 府进行了机构重组,成立了 ?文体传媒部?,力图将?文化产业?①作为 振兴经济的突破口,并组建了一个 ?创意产业专家组?,进行创意产业界 定、创意产业纲要拟订、创意产业成果计量等工作。 1998年和2001年,

?文体传媒部? 分别公布了当年的〈〈文化产业行动纲领》,把?文化产业? 看作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认为应纳入国家的政治议程。在英国的鼓噪下, 其他国家也纷纷跟进,宣布发展白己的?文化产业?。一时间?文化产业? 声名大振.

但是英国政府似乎没有从根本上搞清什么是文化产业 ,以至于它的

后继者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2000年,奥地利新任命了一位负责艺术管理 的国务卿,他宣称:在未来的文化和经济政策中,文化广业是最有前途的行 业。在当时的奥地利,没人真正知道他在谈论什么,甚至,连这位国务卿本 人也不知道?文化产业?到底是什么。虽然 ?文化产业?已被纳入了奥 地利文化政策争论的核心,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搞清楚?文化产业?能 够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增长、艺术进步或文化发展 .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文化产业?不过是从现有的各产业 主要

是?第三产业?下属的各行业中抽取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产业形态, 使之成为继一、二、三产业之后的 ?第四产业衣化产业?仍然属于

传统的三大产业的范畴,只不过在重新排列组合后具有了新的性质与功 能。由于各国/地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各国/地区所抽 取的?文化产业?的范围也互不相同 俵1)(P53).

表1各国/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范畴比较分析表由于各国 /地区在

?文化产业?的界定上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我们有理由质疑:既然各国/地 区的?文化产业?外延各不相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就难免缺乏可比性, 那么所谓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支柱产业 ?的说法就值得慎思

明辨了.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范围上存在 分歧,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各方外延的重叠之处。 大卫〃所罗斯比分析

了几种?文化产业?的分类模型,发现在确定?文化产业?的范围时,各 方对以下部门没有疑义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舞蹈、音乐、音像、 电子游戏、视觉艺术、广告、摄影、手工艺、出版。事实上,这些达成共 识的部门占据了 ?文化产业?外延的大部分从而使各国的 ?文化产业? 统计数据又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

二、?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经验验证

世界各国中,英国在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方面一直处于 前列,因此我们决定 ?管中窥豹?:以英国作为典型,通过英国?文体传媒 部?的统计数据透视文化产业的经济作用 .1 2 3下一页

在英国,政府和学术界高调宣扬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给人一种任何地 方都能发展?文化产业?的幻觉似乎?文化产业?成了带动经济增长的 主要引擎之一,各个地区纷纷宣称要建立本地的?创意中心?或?文化产 业区?,将?文化产业?当作一个应当大力扶持和培养的部门 ,全然不顾 各地不同的工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历史传统。另一方面 ,?文体传媒部? 提供的数据表明:在英国各大产业中,?文化产业?的经济重要性并不像 我们想象的那样大.

以2004年为例(图1),在产生的增加值总额①(GVA)中?其它服务业? 的贡献超过了 2/3,稳居第一主力的位谿;其次是制造业,其GVA占全部 GVA的比重超过10%剩下的农业、采矿、建筑、旅游和文化产业所产 生的?增加值总额(GVA)?占总体增加值的比例都不大,均低于10%属于 ?第三梯队?的行列.

只有在?第三梯队?里面,?文化产业?才算得上贡献最大的行业, 但从宏观来看,?文化产业?对整体经济增加值的贡献仍然有限。当然 , 我们不排除未来英国的 ?文化产业?将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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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04年英国各行业增加值占全部经济增加值的比重 资料

来源:英国文体传媒部 另一方面,从1997~2006年的十年间,英国?文

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在全部经济增加值中的比例一直不高 ,始终在 5%~7%之间徘徊(图2),虽然有增长的迹象但速度缓慢。依此趋势 ,要使 ?文化产业?成为推动经济成长的重要因子,还需待以时日.

资料来源:2009年1月英国?文体传媒部? 的〈〈创意产业经济统计公 报》 不但英国的?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处于次要地位,其他主要 发达国家也大抵如此。图3来白于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刻画了?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五个重要成员国的?文化产业?对本国GDP 的贡献,即使贡献率最高的英国也不过 6%左右,其余四国大都在3%~4% 之间。很显然,这样的态势难以证明?文化产业?对宏观经济成长的重要 意义。考虑到各国?文化产业?统计口径的差别,我们再选取我国香港和 台湾地方政府对主要国家 ?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演2及图4),作为审

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意义的参照。如果说图 3反映了英国人的视角,

则表2出白香港人的视角,我们可以从表2得出与图3相似的结论:美国和 台湾省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6%以上,其余国家都在3%~5% 之间。这样,无论是欧洲的英国还是亚洲的香港,其统计数据都支持我们 的假设:?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地区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没有人们想象

中那么大!但表2也同时表明:?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一般产 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增长潜力,这恐怕是世界各国看好 ?文化

产业?的主要原因了,但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不等于现实,何况目前主要发 达国家的?文化产业?规模在宏观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偏低.

图4所选取的样本中有将近一半来白亚洲,同时也包含欧、美、澳洲 的国家,显得更有代表性。在图4中,美国和英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占 GDP 的比例最大,在5%~6%之间;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台湾的?文化产业? 产值占GDP的比重在3%~4%之间,只有新西兰最低 仅1.7%。图4同样 表明:?文化产业?在各国/地区GDP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更不是 ?支柱产业?!表2创意产业经济价值 所选国家/地区概览

三、?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理论探讨

无论在哪个国家,?文化产业?涵盖的部门都多种多样,从?影视出 版?、?演艺经纪?到?广告设计? 、?文化遗产?……不一而足。就行政 管理来说,上述行业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管辖。发展 ?文化产燮

求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机构彼此协调,涉及的机构越多,协调的难 度就越大,有时难免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拆台的现象;从学术研究来看,无 论电影、电视、戏剧、广告、网络游戏,都有白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 方法,但我们缺乏适合各个部门的通用研究方法。

 各个部门的赢利能力也 千差万别,网络游戏、影视节目能够轻易地赚取大把钞票 ,博物馆、图书 馆等单位主要依靠政府拨款,赢利性差。因此,我们不能笼统地谈论 ?文

化产业?的经济带动作用,而应按赢利性的大小分别探讨.

[摘 要]文章从追溯?文化产业?的诞生历程入手,通过引用多个国 家的统计数据,指出了?文化产业?研究中存在的理论推崇与实际绩效的 矛盾,并从经济理论上加以佐证,文章最后提出了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 下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反思.

[关键词]经济危机;文化产业;经济拉动

白2007年以来,美国?次贷风波?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性 经济衰退,中国也未能幸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年中国GDP季 度增幅依次为10.6% 10.4% 9.9%、9%,到2009年第一季度,GDP增幅 剧减至6.1%二季度稍好,也仅7.1%形势不容乐观.

2009年初的?两会?期间不断有代表呼吁:将?文化产业?作为?金

融危机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 [1]。此前,学术界对?文化产业?的赞美之 词一直络绎不绝,诸如?文化产业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新兴产业,在许多 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Piy ?文化产业以其

强大的生命力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展示了白己作为’朝阳产业’的无穷魅 力,并迅速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 (P3)、?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 为国民经济的重点和支柱产业? (Pi)诸如此类的话语在其他论述中亦屡

见不鲜。文化产业真的能够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甚至成为一国经济的支柱 产业吗?对此,本文持有异议,并拟从外国与中国、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指出 前述命题中存在的值得商榷之处.

一、突如其来的 ?文化产业?

1947年,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领军人物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在其专

着〈〈启蒙的辩证法》一书中,将商业化和标准化了的大众文化称为 ?文化

产业?,并批评了?文化产业?的平庸、强迫性与单一性。此后英国的?伯 明翰学派?尽管得出了与法兰克福学派不同的结论,但采用了同样的?理 论-意识形态?研究范式.

1994年,澳大利亚发表了一个政府工作报告〈〈创意国度》 ,强调文化

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此?文化产业?开始纳入政府施政纲领。〈〈创 意国度》的发表,标志着人们对 ?文化产业?的态度由原来的理论性思辨 转向了现实生活中的倡导与扶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澳洲的经济与文化 实力并不占优势,因此其政策主张并没有引起世人太多的关注,直到1997 年情况才为之一变.

1997年7月,工党赢得了英国大选,为了应对当时的经济衰退,工党政 府进行了机构重组,成立了 ?文体传媒部?,力图将?文化产业?①作为 振兴经济的突破口,并组建了一个 ?创意产业专家组?,进行创意产业界 定、创意产业纲要拟订、创意产业成果计量等工作。 1998年和2001年,

?文体传媒部? 分别公布了当年的〈〈文化产业行动纲领》,把?文化产业? 看作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认为应纳入国家的政治议程。在英国的鼓噪下, 其他国家也纷纷跟进,宣布发展白己的?文化产业?。一时间?文化产业? 声名大振.

但是英国政府似乎没有从根本上搞清什么是文化产业 ,以至于它的

后继者也陷入了同样的困境。2000年,奥地利新任命了一位负责艺术管理 的国务卿,他宣称:在未来的文化和经济政策中,文化广业是最有前途的行 业。在当时的奥地利,没人真正知道他在谈论什么,甚至,连这位国务卿本 人也不知道?文化产业?到底是什么。虽然 ?文化产业?已被纳入了奥 地利文化政策争论的核心,但并不意味着人们已经搞清楚?文化产业?能 够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增长、艺术进步或文化发展 .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文化产业?不过是从现有的各产业 主要

是?第三产业?下属的各行业中抽取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产业形态, 使之成为继一、二、三产业之后的 ?第四产业衣化产业?仍然属于

传统的三大产业的范畴,只不过在重新排列组合后具有了新的性质与功 能。由于各国/地区对?文化?概念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各国/地区所抽 取的?文化产业?的范围也互不相同 俵1)(P53).

表1各国/地区文化创意产业范畴比较分析表由于各国 /地区在

?文化产业?的界定上难以达成共识,那么我们有理由质疑:既然各国/地 区的?文化产业?外延各不相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就难免缺乏可比性, 那么所谓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支柱产业 ?的说法就值得慎思

明辨了.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各国/地区在?文化产业?的范围上存在 分歧,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各方外延的重叠之处。 大卫〃所罗斯比分析

了几种?文化产业?的分类模型,发现在确定?文化产业?的范围时,各 方对以下部门没有疑义 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舞蹈、音乐、音像、 电子游戏、视觉艺术、广告、摄影、手工艺、出版。事实上,这些达成共 识的部门占据了 ?文化产业?外延的大部分从而使各国的 ?文化产业? 统计数据又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

二、?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经验验证

世界各国中,英国在文化产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方面一直处于 前列,因此我们决定 ?管中窥豹?:以英国作为典型,通过英国?文体传媒 部?的统计数据透视文化产业的经济作用 .1 2 3下一页

在英国,政府和学术界高调宣扬文化产业的重要性,给人一种任何地 方都能发展?文化产业?的幻觉似乎?文化产业?成了带动经济增长的 主要引擎之一,各个地区纷纷宣称要建立本地的?创意中心?或?文化产 业区?,将?文化产业?当作一个应当大力扶持和培养的部门 ,全然不顾 各地不同的工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历史传统。另一方面 ,?文体传媒部? 提供的数据表明:在英国各大产业中,?文化产业?的经济重要性并不像 我们想象的那样大.

以2004年为例(图1),在产生的增加值总额①(GVA)中?其它服务业? 的贡献超过了 2/3,稳居第一主力的位谿;其次是制造业,其GVA占全部 GVA的比重超过10%剩下的农业、采矿、建筑、旅游和文化产业所产 生的?增加值总额(GVA)?占总体增加值的比例都不大,均低于10%属于 ?第三梯队?的行列.

只有在?第三梯队?里面,?文化产业?才算得上贡献最大的行业, 但从宏观来看,?文化产业?对整体经济增加值的贡献仍然有限。当然 , 我们不排除未来英国的 ?文化产业?将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

一.

图1 2004年英国各行业增加值占全部经济增加值的比重 资料

来源:英国文体传媒部 另一方面,从1997~2006年的十年间,英国?文

化产业?所产生的增加值在全部经济增加值中的比例一直不高 ,始终在 5%~7%之间徘徊(图2),虽然有增长的迹象但速度缓慢。依此趋势 ,要使 ?文化产业?成为推动经济成长的重要因子,还需待以时日.

资料来源:2009年1月英国?文体传媒部? 的〈〈创意产业经济统计公 报》 不但英国的?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处于次要地位,其他主要

发达国家也大抵如此。图3来白于英国?文体传媒部?的统计,刻画了?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五个重要成员国的?文化产业?对本国GDP 的贡献,即使贡献率最高的英国也不过 6%左右,其余四国大都在3%~4% 之间。很显然,这样的态势难以证明?文化产业?对宏观经济成长的重要 意义。考虑到各国?文化产业?统计口径的差别,我们再选取我国香港和 台湾地方政府对主要国家 ?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演2及图4),作为审

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意义的参照。如果说图 3反映了英国人的视角,

则表2出白香港人的视角,我们可以从表2得出与图3相似的结论:美国和 台湾省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6%以上,其余国家都在3%~5% 之间。这样,无论是欧洲的英国还是亚洲的香港,其统计数据都支持我们 的假设:?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地区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没有人们想象 中那么大!但表2也同时表明:?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远远快于一般产

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可观的增长潜力,这恐怕是世界各国看好 ?文化

产业?的主要原因了,但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不等于现实,何况目前主要发 达国家的?文化产业?规模在宏观经济总量中的比例偏低.

图4所选取的样本中有将近一半来白亚洲,同时也包含欧、美、澳洲 的国家,显得更有代表性。在图4中,美国和英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占 GDP 的比例最大,在5%~6%之间;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台湾的?文化产业? 产值占GDP的比重在3%~4%之间,只有新西兰最低 仅1.7%。图4同样 表明:?文化产业?在各国/地区GDP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更不是 ?支柱产业?!表2创意产业经济价值 所选国家/地区概览

三、?文化产业?之经济拉动作用的理论探讨

无论在哪个国家,?文化产业?涵盖的部门都多种多样,从?影视出版?、 ?演艺经纪?到?广告设计? 、?文化遗产?……不一而足。就行政管理 来说,上述行业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管辖。发展 ?文化产嶂求与

?文化产业?相关的政府机构彼此协调,涉及的机构越多,协调的难度就 越大,有时难免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拆台的现象;从学术研究来看,无论电 影、电视、戏剧、广告、网络游戏,都有白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但我们缺乏适合各个部门的通用研究方法。 各个部门的赢利能力也千差

万别,网络游戏、影视节目能够轻易地赚取大把钞票,博物.

馆、图书馆等单位主要依靠政府拨款,赢利性差。因此,我们不能笼 统地谈论?文化产业?的经济带动作用,而应按赢利性的大小分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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