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订要点

时间:2021-02-02 08:28:3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民法典修订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物权

第三编:合同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六编:继承

第七编:侵权责任

修改要点一: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 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 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

修改要点二: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 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 转土地经营权。

修改要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修改要点四: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 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 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 应当向登记 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 应当及 时办理注销登记。

修改要点五: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 订购书、预订书等, 构成 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 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修改要点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修改要点七: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修改要点八:旅客霸座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 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 超 程乘坐、 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 应当补交票款, 承 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修改要点九: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 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修改要点十:肖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 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 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 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修改要点十一: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 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要点十二: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修改要点十三: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 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修改要点十四: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 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修改要点十五: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修改要点十六: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 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修改要点十七: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 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 位继承。

修改要点十八:打印、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 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

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修改要点十九: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 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修改要点二十: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受害 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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