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开展“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

时间:2021-03-05 08:22:20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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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安局开展“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回头看”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防止、坚决纠正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按照公安部、省纪委、省厅、市局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开展“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回头看”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执法司法工作生命线,从政治上认识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扎实开展“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着力加大执行力度,健全制度机制,严肃责任追究,严明纪律规矩,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持续净化公安机关政治生态、法治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领导带头。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检视、带头整改,自觉做遵规学规守规用规的模范、以上率下、引领风气。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聚焦解决问题,做到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动真碰硬、破解难题。

(三)坚持立行立改。对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不重视、不到位、走过场等问题,逐条逐项列出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全程跟踪问效、对账销号,立行立改,确保质量。

(四)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治标,强化当下整改措施,又着眼治本,形成长久有效机制;既直面新问题,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持续用力、久久为功。

(五)坚持统筹兼顾。把“回头看”工作与落实战时纪律、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起来,与抓好当前维护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稳妥有序、注重效果,实现互促互进。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至6月底结束,不划阶段、不分环节,坚持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查整改贯穿全过程。

(一)广泛开展学习教育。制定出台“三个规定”,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确保公安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学习教育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进一步深刻领悟“三个规定”精神要义,提升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1.系统全面学。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十九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公安厅(局)长会议的部署要求,对“三个规定”以及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17号)和《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纪委〔2015〕10号)等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再动员、再学习、再宣传。

2.集中学习研讨。利用每周二、周四机关集中学习时间,开展集体研学,广泛讨论交流,加强政策解读,加强辅导宣讲,加强答疑解惑,督促每名党员干部切实深化对“三个规定”和公安部有关文件全部内容和有关要求的学习和认识,进一步理清思想偏差,端正思想认识。

3.丰富学习载体。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通过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传统手段和创新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道德讲堂、民警课堂、短信提醒、分发提示卡片等多种途径,结合近年来全市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学习,提升学习实效。各党组织要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会议或党小组会议等形式,至少每月组织开展1次学习研讨,确保所属党员干部和公安民警全员覆盖、全体受训,使规定成为牢记于心、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本警种的特点,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三个规定”情况专题调研。

1.带着问题调研。重点围绕“三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防止打探案情、施加压力,违规干预、阻碍办案方面存在哪些阻力,在如实全面记录过问案件情况方面存在哪些难点和短板,在推进办案和监督信息化建设有效预防违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方面取得了哪些经验做法等3个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2.务求实事求是。调研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直奔问题,多用具体的事例和数据,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真正把问题找准、原因分析深入具体、提出的对策建议务实管用。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驻局纪检组、法制大队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通过个别约谈、调阅案卷、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各办案单位发现问题、“解剖麻雀”。

3.用好调研成果。各单位要立行立改,讲求实效,切实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促进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方法。通过调查研究统一思想认识,堵塞制度漏洞,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各支部和广大党员民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重大意义,增强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把握适用范围、职责内容以及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等各项要求,提高“三个规定”执行力;进一步厘清因履行职责需要相关行为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政策界限,制定简单明了、方便操作的工作措施。调研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总结调研情况,形成有实例、有数据、有研究、有对策的调研报告,于6月5日前报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局政工室)。

(三)认真开展检查整改。“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执法活动的“防火墙”,是防止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是杜绝违规行为的“警戒线”。要坚持边检查、边反思、边整改,坚决做到堵塞漏洞、问题清零。

1.准确把握重点。各单位要在学习教育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执行“三个规定”的七个重点,扎实开展对照剖析和检查整改。一看是否存在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的行为;二看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管辖、定性等处理意见的行为;三看是否存在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四看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行为;五看是否存在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行为;六看是否存在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行为;七看是否存在本人或者授意身

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行为(下称“七看”)。

2.认真检视反思。全体民警、文职、辅警都要对照“七看”重点内容逐一剖析检查,认真查找报告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和行为,对学习领会“三个规定”要求和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具有执法职能的业务警种要制定贯彻执行“三个规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切实把情况掌握透,把症结分析透,把改进措施制定到位。检视问题不大而化之、隔靴搔痒,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防止以上级指出的问题代替自身查找的问题,以他人问题代替自身问题,以旧的问题代替新的问题。检视剖析要一条一条列出问题,不搞官样文章,不硬性规定字数。

3.从严整改落实。突出工作实效性,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对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列出清单,落细落小,采取坚决措施逐项予以整改,要严格落实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案件集体议案等执法办案制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对“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特别要针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黄赌毒”斗争中查处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深入核查违规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各单位特别是具有执法办案职能的业务警种党组织要把深入开展“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回头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深化学习、调查研究、对照整改,对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及时制止、敢于亮剑。要加强工作研究,及时请示报告。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线索、典型案例,要认真分析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健全制度机制,及时上报情况。各单位“回头看”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报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局政工室)。

(二)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局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回头看”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本警种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如实记录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对“回头看”工作开展不深入、不到位,走过场、不较真的,一律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对在“回头看”工作过程中顶风违纪、顶风作案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查处。督察大队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此类问题线索,全面如实记录,及时受理核查。法制大队要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整改。对涉嫌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驻局纪检组处理。

(三)常态监督,确保成效。坚持把开展“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回头看”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十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回头看”和监督执纪各项工作,把“三个规定”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一项重要监督检查内容,加强常规化、常态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三查”制度,对故意隐瞒、欺骗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真正使不能过问、不敢干预、如实记录成为局机关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通过开展“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行制度,增强制度权威,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为全县公安机关从严管党治警提供坚强保障。

附件: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附件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

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2015〕264号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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