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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02 09:10:06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 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 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 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 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全资下届公司、企业(含 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 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下届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 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届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 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 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 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 估意见;

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审核下届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

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 项;

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 执行;

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签署下届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 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届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 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 业务工作;

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帅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 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 交财务分析报告;

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届公司、 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届公司、 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活查工作;

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下届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 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

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活查财产;

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 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 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活楚,日活月

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八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意办事。对于违反

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 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 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活交接手 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

交活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 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届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 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 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 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活查、成本活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 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

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海外企业 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 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 报表。

第四十五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 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 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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