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全过程监管服务工作意见

时间:2020-11-02 09:08:5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再生育全过程监管服务工作意见

为切实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工作,从源头上彻底扭转出生人口性别比长 期偏高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 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若干 意见:

一、 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 再生育的对象。

二、 加强宣传引导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和婚育新风进 万家活动,重点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 严重社会后果。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出生人 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 开辟打击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 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专题或专栏, 营造良

好的舆论氛围。镇要以大型广告牌、宣传一 条街、生育文化公园、标语、宣传车、文艺 演出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营造浓 厚的环境氛围。村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 的作用,对再生育对象开展面对面的相关政 策、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对打击“两非” 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落实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扶、 优先优惠政策,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 社会经济政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 衡和社会性别平等。

三、 规范再生育审批

村计生服务员要做好再生育对象的孕 前审批工作,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主 动上门服务,帮助其办理审批手续。

对妊娠10周以上提出申请的,在未查 实是否有“两非”行为前暂缓审批; 对妊娠

10周以上的审批率以镇为单位控制在 10%以

内,超过10%勺,每超过1个百分点,在年 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 倒扣分。经查实确因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导致 终止妊娠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终 止妊娠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违法生育 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 落实孕情监测和上报制度

要求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孕前在每年 的3、6、9、12月份参加每季度一次的“三 查”服务。

村级计生服务员在发现再生育对象怀 孕后24小时内告知镇计生办,镇、村两级 均建立孕情跟踪服务档案。

实行“三重”随防制度。

 再生育对象怀 孕后,由村级计生服务员落实每月一次的随 访服务,镇计生专干或服务站工作人员落实 每两月一次的随访服务, 镇社区服务中心妇 保医生定期进行保健随访服务,将孕妇健康 状况、用药和胎儿等情况记录在档。

一旦发现孕情突然消失,相关随访保健 工作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镇计生办, 镇计生办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必要时,上报 区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 查处。

五、规范终止妊娠证明办理程序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确需实施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对象,必须到省卫生厅指 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 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 学诊断证明需有三人以上专家组集体审核 签字。凭此证明,至IJ区人口计生部门开具终 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妊娠 10周 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对象,分别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 在就诊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胎儿患有

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或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须

到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产前诊断中心确诊 并取得证明;

2、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 妇生命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及其他医学 上的特殊情形,须取得就诊医疗保健机构出 具的终止妊娠建议书。

上述对象取得诊断证明或终止妊娠建

议书后,须向计划生育管理所在地镇计生办 报告,镇计生办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再向 区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区人口计生 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

 符合医学 需要终止妊娠规定的,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出 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不符合医学需要终止 妊娠规定的,由镇计生办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 10周以上 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对象,必须经镇计生 办核实排除涉及“两非”行为, 在取得相应 证明后,报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终止 10 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对象, 由区人口计生部门 或镇为其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妊娠10周以下需要终止妊娠的,由镇 计生办核实排除涉及“两非”行为后, 为其

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区人口计生部门和各镇必须使用统一 印制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签发人必须 签署全名。

六、严格执行接产、引流产实施机构批 准和实名登记制度

严格执行接产、引流产实施机构批准制 度

确定医院、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 区第三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等5家医疗服 务机构为区接产实施机构。确定医院、区中 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及 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等 5家医疗计生

服务机构为区引产实施机构。确定医院、区 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 市博爱医院、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卫生 院)、区妇幼保健所、金清镇计划生育服务 站及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等 18家医 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为区流产实施机构。 除

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接产 和引流产手术。

实名登记和信息报送制度

经批准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在施

行接产和引流产手术前或孕产妇 B超检查前, 必须认真核实孕产妇身份,实行实名登记。

同时凭镇计生办或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

〈〈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终止 妊娠证明》方可施行接产、引产手术。对于 分娩对象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 证》的,定点接产机构要在 2小时内报告人 口计生部门。对于妊娠 10周以上的引产对 象无〈〈终止妊娠证明》的,应立即报告户籍 地或现居住地镇计生办, 镇要立即予以核实, 待核实批准后,方可施行。施行以上项目的 医务人员应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 经批 准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 要落实专人按 月将信息报送区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

七、 推行合同管理

再生育对象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前, 需

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再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将“三查”及随访服 务、〈〈再生育证》发放、再生育管理和违约 责任等事项写入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的对象, 免费参加孕产妇管理系统核定检查项目的 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各镇负 责结算。

八、 修订和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加大村规民约对“两非”行为的惩处 力度,将其等同于违法生育行为,在宅基地 审批、村级集体利益分配等方面予以制约; 完善并落实对女孩户家庭的奖励措施, 制订

村一级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各种优先优 惠政策。

九、 任务包干到人

按照包片包村包人原则,镇领导班子包 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人,镇人民政 府与包干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明确责任;

相关包干名单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凡出现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未及时参 加“三查”服务、不接受孕后随访服务、提 供假孕环检证明、妊娠 10周以上办理再生 育审批、不明原因孕情消失和实施“两非” 行为等情况,由镇组织人员进行责任倒查; 凡发现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及工作人 员涉及“两非”行为的, 由区责任倒查工作 小组负责进行责任倒查。倒查必须明确责任, 落实人员,并根据其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对 各级各单位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导致综 合治理工作严重滑坡、 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 异常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分级分类予以责任 追究:

镇领导班子,其所包的片出现“两非” 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 10周以上提出办理 再生育审批手续的个案例数超过所包片的 村总数的,结果作为年度班子及干部考核的 重要依据。

镇驻村干部,其所包的村每查实 1例

“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妊娠 10周以上 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 由镇包片领导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所包的人口在 1000以 下的村出现2例及以上、人口在1000以上 的村出现3例及以上“两非”行为或无特殊 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 续的,结果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所在村有查实“两非”行为或无特殊 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 续的,扣除村书记、主任年报酬的绩效工资 800元/例,扣除村计生服务员年报酬 500元 /例;所在社区有查实“两非”行为或无特 殊原因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 手续的,扣除社区书记、主任年报酬 400元

/例,扣除社区计生服务员年报酬 300元/例; 其他干部的奖惩措施由村自行规定。 所在村

一经查实涉及“两非”行为或无特殊原因 妊娠10周以上提出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 村书记、主任和计生服务员在年终考核中不 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对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药品经营企 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涉及“两非”行为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情

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涉及公职人 员、中共党员的,按党纪政纪从重处理直至 开除公职、党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H 、加强督查考核

区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对各镇每季度 上报再生育对象全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督促 和检查;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对 各镇、各相关部门的“两非”综治工作和制 度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结果在区人 口计生工作讲评会上予以通报, 并作为年终

人口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十二、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 相关规定、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 见为准。本意见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解释。再生育全过程监管服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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