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困难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和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困难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和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潼南府发【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廉租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一、本次配租对象为潼南区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二、享受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正在享受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2.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本区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区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廉租住房申报地点和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按区国土房管局提供的表格填写);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3.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区民政部门出具,收原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5.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原件、并交复印件);
6.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①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由区国土房管局档案证明);
③其他。
四、享受廉租住房对象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潼南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初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对象书面申请后,组织民政办、国土房管中心所、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会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初审公示
对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当地社区进行10个工作日的初审公示。
(四)复审
对初审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国土房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共同研究复审。
(五)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区国土房管局与申请对象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对象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或《潼南报》进行为期10日公示。
五、本次配租的房源共1838套(其中:一室一厅545套,二室一厅1293套),房屋位于凉风垭B3-3/01号地块。
六、本次配租采取摇号配租的原则
1.配租户型。根据申请家庭人口多少、廉租住房户型面积大小安排入住对象的租用房屋,入住户家庭人口2人(含2人)及以下者,租住一室一厅廉租住房;3人(含3人)以上者,租住二室一厅廉租住房。
2.分类登记。按申请家庭分类登记;配租房源按户型分类登记。
3.摇号配租。对符合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统一摇号配租。
4.监督管理。摇号配租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公安局、梓潼街道办事处、桂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配合,区监察局监督,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七、房源配租的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由区政府通告形式令行通知
八、签订租赁合同并交接房屋
配租对象在30个工作日内到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产管理所)公房管理科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须提交以下要件: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交一年房屋租金;
在规定时间内配租对象未到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产管理所)公房管理科签订租赁合同的,按自动放弃处理,该房屋将由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房产管理所)公房管理科另行安置并且配租对象不再享受下次廉租住房的申请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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