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时间:2023-01-27 15:25:07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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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XX县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XX市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逐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保护。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底线思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发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坚持问题导向。凡是存在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查处不力等问题的,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分类处置措施,落实整改、严肃问责,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补划。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以及自然资源督查、党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发现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找准划定不实、违法占用等问题,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耕地或其他土地错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以下几种情形,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整改补划方案:1.将不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要求的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
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
3.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4.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5.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6.公路铁路沿线、主干渠道、城市规划区周围建设绿色通道或绿化隔离的林带和公园绿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
7.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土地;
8.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XX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及用途管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强化用地预审“闸门”作用,严格项目准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将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各类非农建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经国务院批准占用的,优先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统筹规划衔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及其他保护红线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对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结合生态退耕工作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以自治区因生态退耕实际核减我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田,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经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同意后逐步退出,并优先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进行补划调整;
保护区非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XX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论证。一般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对建设占用的比选方案、补划方案按照“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的原则从严审查。

 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项目用地范围与用地预审范围保持基本一致情况下,因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导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或区位发生变化的,需完善补划方案并详细说明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通过后,随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项目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地预审。属非线性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允许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且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应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后,方可临时占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采取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管理。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的有序、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树种,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要制定方案,按以下情况逐步整改清退:2019年1月3日前已经种植的,由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
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妥善处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

 1.对于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2.对于经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区分探矿和采矿阶段、油气和非油气矿产、露天和井下开采等情况),矿业权人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同时,要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地质勘查需临时用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
试采以及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采取井下方式开采的,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开发措施;
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

 3.对于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发生空间重叠的,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属于井下方式开采、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露天开采及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部分,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但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十三五”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申报立项前所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体现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关内容,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和规划修改方案,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规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全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更新。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农田整治、石漠化耕地整治、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目标任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各类需要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要抓紧研究制定本乡镇具体落实方案,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基础性保护工作,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严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XX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动态监管和考核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

 局要加强对全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按照《XX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激励补偿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市、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并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保护档案等,规范标识内容,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特殊保护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起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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