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时间:2022-05-26 14:32:5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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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根据《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建设放在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全局中统筹谋划,以解决自然资源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高质量纵深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稳步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水平,为推进全省自然资源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目标 到 2025 年,建成更加完备的职责明确、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的全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体系,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各级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行政行为更加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全社会自然资源国情意识和依法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的意识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举措 (一)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加强自然资源重点领域立法。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要求,统筹安排土地、矿产等立法时序。根据轻重缓急和立法条件成熟程度,按照实践需要、有地方特色、切实管用的原则,重点推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工作,突出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配合工作。适时对自然资源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按规定清理、修改、废止不符合上位法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内容。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坚持立法与改革相协调。将改革创新贯穿自然资源管理全领域、全过程,研究推出一批高质量的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强化立法适应改革决策前瞻需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确保重大改革依法有据。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对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程序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标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出台自然资源改革举措,加大制度供给,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综合处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制发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三统一”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和有效期届满前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重要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办公室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服务监管体系 4、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调整完善权责清单,按照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及时更新权责清单统一发布平台,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全

 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权责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

 牵头单位:厅综合处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陕西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牵头单位:厅综合处 参加单位:厅利用处、管制处、规划局、勘查处、矿保处、矿权处、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6、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落实内部审查责任主体,政策起草机构负责初审初核,法制机构负责复审复核,公文审核机构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牵头单位:厅综合处、法规处(总督办)、办公室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法院生效裁判。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根据司法建议积极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及时反馈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强化提前介入与沟通解释,积极主动履职尽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应诉工作的专业作用。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健全完善行政决策体系 8、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执行《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认真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省厅每年按照要求制定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

 大公众参与力度。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

 牵头单位:厅办公室、法规处(总督办)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9、强化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明确决策执行主体、执行要求、执行时限等内容。决策执行主体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检查督办机构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正确执行,并及时报告检查督查情况。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

 牵头单位:厅办公室、机关党委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系 10、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以“严起来”的真担当和“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大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控耕地“非粮化”,采取有效措施扭转违法占用耕地高发势头。强化省厅对重大重点案件的督办和公开通报,以点带面强化查处工作的震慑作用。强化日常监管,力争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牵头单位:厅执法局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严格执行查处工作规程,规范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制作,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促进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落实依法行政抽查制度。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2、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自然资源征收、许可、审批等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网站、微信平台等系统建设,积极做好解读回应,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

 牵头单位:厅办公室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执法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普法体系 13、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全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为各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和各基层党组织的常学内容。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一个坚持”要求,谋划推进全省自然资源各项重点工作。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机关党委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4、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将宪法作为开展一切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活动准则。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增强全系统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机关党委、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5、健全普法责任制。抓好全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的谋划与实施,推动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是主

 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普法工作机制,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培养一批自然资源普法宣讲人员,结合土地、矿产、规划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社会普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积极创建一批自然资源普法阵地,有效促进自然资源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等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叫得响、传得开”、具有辨识度和影响力的普法宣传品牌。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厅管各单位,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16、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将“十四五”时期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法治建设共同部署推进。各级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影响法治建设重大问题。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年终述职述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法治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环节。

 牵头单位:厅办公室

 参加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机关党委、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7、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牵头处室:厅人事处 参加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8、完善保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法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行政机关法治建设支出需要,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厅财务处 参加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9、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制度,本部门领导班子按要求参加法治专题培训,

 有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自然资源改革发展的能力。

 牵头单位:厅法规处(总督办)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厅管各单位,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强化队伍人才保障。将自然资源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系统人才发展计划中,加强全系统法治机构建设,提升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水平。加大培训力度,确保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专业法治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 60 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牵头单位:厅人事处、法规处(总督办)

 参加单位:厅相关处室(局),厅管各单位,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按计划推进本地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并按要求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省厅报送年度法治建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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