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07税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时间:2021-02-24 08:23:15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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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M-07

税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法规制度,加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税务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基于适应公司“流域化、集团化、科学化”发展的需要,体现依法纳税,维护公司税收利益,规范税收管理、降低税务风险的总体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二级单位(指各项目建设管理局(含筹备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局”)和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下同)等。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可参照此办法并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税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是完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对所属二级单位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管

理。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为:依法核算税款,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和本办法

的执行。

第二章 增值税

第六条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要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单位在增值税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单位的作用。

(一)财务部门是增值税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内部增值税管理和进项税管理 制度,负责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缴税,并做好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接待税务检查工作。

(二)营销部门在电力销售过程中,必须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开具电费结算单,坚决 抵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三)物资采购、后勤事务部门要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建立物资采购统一归口制度,采 购时必须向供货单位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进项税的抵扣严格按《条例》规定办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管理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发票抵扣联单独存档。第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保管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还有抵扣税和完税凭证的作用, 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必须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小规模纳税人;

不执行增值税的企业单位及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提供非增值税范围的各类经营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赔偿性收入;

销售免税产品项目。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增值税明细台账,登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凡是为电力生

产经营发生的进项税,月底一律结转公司财务部门,保证电力增值税抵扣依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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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营业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按规定在行为发生地纳税。

第十六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公司总部及各二级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且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第四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照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法与流转税同时缴纳。

第二十条 二滩水电站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附加根据有关规定全部在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公司总部集中汇缴。控股公司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必须严格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在 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即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所需的 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计税收入的管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税收入项目必须据实反映、如实申报,纳税申 报收入总额必须与会计报表一致。《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税收入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公司从事电力生产及其它服务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 券、股权及其财产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各种债券(不包括国债)等有价证卷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 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提供或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 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税前红利收入;

(七)其它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有关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 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资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包装物抵押金收入等其它收入。

第二十六条 计税扣除的管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加强计税扣除管理,是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对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实施限额控制。1.计税工资及工资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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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计税工资、薪金制的,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扣除标准汇算工资扣除总额。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执行效益工资、薪金制的,根据主 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在不超出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抵扣。

汇算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计税工资汇算办法执行。2.业务招待费

公司总部及电厂的招待费扣除限额,不得超过企业全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三。纳税人申报 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 资料。

固定资产折旧费

公司及所属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扣除,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电力行业统 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提取的折旧额据实扣除。汇算固定资产折旧额,采用的折旧办 法与账上会计处理办法不一致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得税汇算折旧办法一旦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公益性救济性支出

(二)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捐赠的公益性救济性支出,在应纳税所 得额的 3%以内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 款,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对于发电成本中的材料费项目,要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合理划分 开支范围。对于价值较大,但不能独立发挥作用,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备品、备件等应作为 消耗材料支出,据实扣除。

(五)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上交职工养老保险和待 业保险基金并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六)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 扣除。按国家规定企业为从事高空井下等特殊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七)公司总部与二级单位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列入清理费用等支出的,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八)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发生并需要列支的坏账(呆账)损失或资产盘亏、毁损及报 废净损失,由公司总部审核汇总上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 扣除。

(九)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其它项目,按规定执行。

(十)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本性支出;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 收财物的损失;

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处以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及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公司薪酬发放关系,二级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总部统一代扣代缴,劳务合同 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各二级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条 个人当月收入所得,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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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 薪金所得课税。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 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第三十一条 个人当月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并计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调整的通知》(国税 发[2005]9 号文)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此计算办法一年只能适用一次,除此以外的任何性质的奖金按照税法规定一律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第七章 印花税

第三十二条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凭证的范围为: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账簿、权利许可证 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同印花税采取年度汇缴的方式。合同主管部门应按税法规定的合同类别进行分类汇总,报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经 过公司总部批准,二级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缴印花税,有关完税资料必须报公 司总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账簿印花税,自行在当地税务机关贴花。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合同印花税重复统计,二级单位年度汇算纳税资料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集中归纳,核实汇算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完成印花税申报缴纳工作。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日常各项税款的核算,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争议,报公司总部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报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部负责处理二级单位在项目当地的重大税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开展税法执行情况的自查,其自查内容包括:

(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国家税收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保 证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有无违背税收政策的行为;

(二)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税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

(三)基础工作情况,主要检查各种账簿记录、统计记录是否健全。

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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