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劳动申诉与仲裁工作程序

时间:2021-07-27 08:20:34 手机站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劳作申诉与劳作仲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离职、撤退等〕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作仲裁和劳作纠纷。

第二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作合同,清楚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劳作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培训合同等〕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劳作申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劳作申诉是指员工因为劳作时间、劳作强度、劳作报酬、社会保险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不满的,可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

第四条 发生劳作申诉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面对争议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免进入劳作仲裁或诉讼程序。

第五条 双方经平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看法时,双方必要时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章 劳作申诉程序

第六条 申诉条件:员工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涉及的相关内容在劳作关系存续期间有异议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申诉看法表〞。

第七条 申诉形式: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时必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员工申诉看法表〞。

第八条 申诉处理:

〔一〕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必需与申诉人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看法表进行审核,并将处理看法提交分管人力资源副总;

〔二〕 分管副总依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必需要召开由申诉人、申诉人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由人力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人;

〔三〕 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分管人力资源副总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员工的申诉;或驳回员工的申诉;

〔四〕 如果申诉人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应在得知评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再次评审的书面报告,否则对评审结果视为默认。

〔五〕 总经理将依据具体状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评审,程序同一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以总经理的最终评审看法为准;

〔六〕 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看法,必要时可以进入调解或仲裁程序。

第四章 劳作仲裁

第九条 劳作仲裁是指发生劳作争议的双方中的任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请求,而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状况。

第十条 发生劳作仲裁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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