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瑞典医疗保险实用制度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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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关于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报告

2004 年 8 月 15 日至 26 日,由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组织、拜尔医

药保健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保险考察团,对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医疗保

险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有医疗保险分会、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东、广

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岛等省市劳动保障厅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负

责同志共 11 人组成。考察期间,听取了瑞典国家社会保险局有关官员和专家的

情况介绍,并与之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瑞典位于欧洲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东北毗邻芬兰,西部与挪威接壤,

南部与丹麦隔海相望,东邻波罗的海,面积约 45 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 900

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

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所有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承担

各种风险。社会保障的内容除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外,还有儿

童津贴、遗属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住房津贴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津贴;除现金

津贴外,还提供医疗等照料服务,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国民解除了生、

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

在瑞典,政府为支付高昂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

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 31.26%缴纳社会保

障税,雇员仅负担 1%的失业保险和 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 1%的年金税。自谋

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 17.69-29.55% 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社会保障目前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模式,但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

满足支付,还必须靠政府从国家税收等其它方面给予补充。

2001 年,瑞典全国

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

GDP的 36%,其中用于社

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

3610 亿克朗,相当于 GDP的 16%。社会保

障支出的具体情况是:养老金支出

1740 亿克朗,占 48%;医疗保险 1140 亿克

朗,占 32%;家庭和儿童福利支出

540 亿克朗,占

15%;其它保险支出 94 亿克

朗,占 2.6%;管理费支出 85 亿克朗,占 2.4%。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比较统一,社会保障从立法到各项待遇的支付,涉及

国会、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部门。国会在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中起着十

分重要的作用。国会中有专门的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社会保障的每一个法案

在国会讨论表决之前,先由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讨论。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派

人士、专家组成。由于委员会和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所以,一般来讲在

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法案,在议会中会获得通过。

瑞典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

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儿童津贴和

家庭、遗属补助等项政策的制定。劳动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政策和再培

训等工作。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实行“小部大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下设

15 个

局,其中之一是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在地方设有

21 个分

支机构,共有 230 个基层办公室,有工作人员 14500 多人。这些地方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负责除失业保险以外的缴费、登记和待遇的具体审核发放。

二、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的有关情况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 1955 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 1982 年瑞典通过

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

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瑞典

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 5%。公民

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 2.8%

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 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

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

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

损失,从病后的第 4 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

个月后,需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能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疾年金来代替。( 3)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一般医疗保健待遇外,还

可领取一份产妇津贴。根据 1974 年的立法,产妇津贴称为父母津贴,按 1982-1983 年的规定,父母津贴在 180 天内每天发 37 克朗,如父母为雇佣人员,这

期间可获得一份相当于每天劳动收入的 90%的现金津贴。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加者主要是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以上( 1995 年规定的收

入标准为 6 000 克朗)的在职者或已经登记的失业者,到外国工作不超过 1 年

的瑞典人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在瑞典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如果有

意在瑞典工作 1 年以上,同样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

瑞典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 1995 年,雇员缴

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其工资的 2.95%,自营就业者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收入

的 9.12%;雇主承担费用的标准为雇员工资总额的 6.23%;政府承担全部医疗保

险所需费用的



15%。

医疗保险津贴的支付从被保险人因健康问题失去劳动能力的第



15 天开始,每周

支付



7 天,有工作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医疗保险津贴的领取天数



180 天。医

疗保险津贴标准存在阶段差别,从患病的第



15 天到第



365 天,医疗保险津贴标

准为其原来工资的 80%,从第 366 天起,医疗保险津贴标准降为其原来工资的

70%。普通患病雇员患病时间为 2-3 天者,由雇主支付其原来工资的 75%作为健

康津贴,患病时间为 4-14 天的雇员,由雇主支付其原来的工资的 90%作为健康

津贴。自营就业者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险领取条件者,患病后的第 2-3 天,由医

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健康津贴,支付津贴的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 65%,

4-14 天的支付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 70%。医疗保险健康津贴每天最高领取标准不得超过 587 克朗。

瑞典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保险津贴的领取者,需要在产前至少已经参加父母保险制度 240 天。父母保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自孩子出生日开始计算,出生后前 60 天的津贴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 90%,此后 300 天的标准为父母原来

工资的 80%,再往后的 90 天的标准为每天 60 克朗。每一子女出生时,领取父

母保险津贴的时限至少不能少于 450 天。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和父母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

机构负责实施。瑞典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法令明确规定,所有医疗保险和父母

保险津贴都应纳税,医疗保险与父母保险津贴的标准随每年收入基数的调整自

动调整。

三、几点思考和启示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 19 世纪初,至今已经历了 100 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

百余年的发展中,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遵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原则与坚持本国特色相结合。在社会保

障财政来源方面,瑞典政府财政资助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最大,被保险人个人

缴费所占比例很小;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

会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机构,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则

在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实行

自愿性保险原则,这些自愿性社会保险项目主要由各种自愿性社会保险组织管

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仅对其进行监督。

二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动努力与公民的广泛参与相

结合。瑞典社会各阶层不仅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

参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够为民所

谋,为民所知,为民所行,这有利于瑞典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

贯彻实施。如瑞典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颁布的保健法、病假工资法案、提高健康

保险津贴标准等法案,都是经过广泛征求国民意见,经国会多次讨论后施行的。

三是在社会保障的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方面,瑞典经历了一个比较强调政府责任,

到逐步强调雇主责任,最后发展到争取实现政府责任、雇主责任与个人责任的

协调和平衡的过程。在上世纪 80 年代以前,政府财政补助在瑞典社会保障财政

来源中所占比例最大,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所占比例居第二位,雇员缴费所

占比例处于第三位。这反映出瑞典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这种过度

的国家责任成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原因。上世纪 80 年代以后,瑞典开始社

会保障改革,政府财政补助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稳中有降,雇员个

人几乎不再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到 90

年代中期,瑞典试图通过激进的改革措施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责权利方

面的偏差,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增加个人缴费比例,谋求政府、雇主

和雇员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权关系的基本协调,消除瑞典福利病的根源,

收了初步效果。

通过对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

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进一步加深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瑞典的

社会保障计划相当庞大,费用支出惊人,纳税比例居世界前茅。尽管各国不少

人士对其制度有种种非议,但不管怎么说,近百年来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国

度之一,总的讲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是可观的,用瑞典人的话说,把钱花在福利

上,比把钱花在监狱上要好得多。相比之下,尽管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

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总的来讲还应继续加大,特别是对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还

没有直接进行过补助。从近期看,起码对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包括中央

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都应该适当予以补助,以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

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的发展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的福利社会以“三高”

著称,即:“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

的维持最终要由全体国民来承担。这个度如果掌握不好,将会影响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瑞典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在上世纪 60 年代到 80 年代初,瑞典

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 35%迅速增长到 60%,从而出现严重的财政

赤字,瑞典模式发展成“瑞典病”。从上世纪 80 年代以后,瑞典进行了一系列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开始逐步摆脱“瑞典病”的困扰。这个教训值得我们认

真汲取。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保障水平必须注意

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既要稳步推进,使人们充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又要统筹兼顾,不能由于片面追求社会保障的高水平而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

3、要努力增加公众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度和认知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

发展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在

普遍实行劳资集体协议制度以及社团主义政治和利益集团的政治特征下,瑞典

社会各阶层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和了解程度是比较高的。从我们在瑞典与一般民

众,包括司机、导游的接触看,他们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待遇的给付以及

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大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这方面我们是有不小差距的,

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让广大

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二 ОО 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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